夏日出走图记   

  • echobuda 2008年5月26日
  • 独行叟
    90年代末,北京电视台在南方证券拍了我一张哈哈傻笑的影像给播放出来算不算侵权呢?如果是,我要向他们讨要****万人民币
    2008年6月02日
  • patch

    老独啊,你刚好说反啦,名人才没有肖像权呢:)

    严格说,公众人物由于其知名度给其带来的利益,因此相应的必然要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给公众,这里面就包含了部分肖像权、隐私权。因此,报社不经名人同意刊登一张名人照片不算违法,要是登一张你我的照片,那就侵犯咱肖像权了。

    2008年6月02日
  • 独行叟

    我大半辈子生活在下层建筑的弱势群体中,常常被肉食者呼来喝去,惨遭蹂躏,不知自身有何权,但觉渺小心无力。肖像权好像是名人的专利,于吾辈何有哉!今有幸混迹于以穷书生为主体的出走社,承蒙大家不弃,深感荣幸之至,又有人为我免费拍照,岂不乐哉

    2008年5月27日
  • echobuda

    哈~说的有道理哈~规定吧~我会遵守的~

    不过,这张拍之前,我好像问过独行叟的,我还说这模特够专业呢,对着相机,神态依然自若。

    另外,在我自己的话,别人冲我举起相机的时候,我的默许里就已经包括了发布权的,当然了,(偷拍除外)~呵呵

    2008年5月27日
  • patch

    brock说的有道理,但是,我的出发点不是保护肖像权,而是尊重他人感受。

    关于肖像权,我国民法中定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肖像权持有人造成负面影响,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但是,个人不希望他人拥有自己肖像的切身感受,也应当受到保护。

    所以,我建议在报名时,增加一个选项:是否在课题中允许其他课题参与者对自己进行拍照(并以非营利、不造成负面影响前提下公开),默认选项为是。如果选否,那么大家还是不要拍摄人家了,合影时也应当规避 

    2008年5月27日
  • 缎子
    05:14的城铁(模特:陌生人)、无敌睡姿、綄衣老妪、白杨树
    这几张我都很喜欢。
    2008年5月27日
  • BROCK
    不要侵犯别人肖像权,尽可能不要把ID和人像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发布出来,可能人家不愿意呢?
    2008年5月27日
  • echobuda

    你说的独行叟那张?

    你的眼光很怪哈~我还觉得那张拍得太正了呢~

    2008年5月27日
  • patch

    喜欢白杨树、地铁里的独行叟两张

    后面一张,简直可以做一幅画,题目、画意都那么好,新市井画风

    200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