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刚才给我讲了个她今天亲历的一个事件,事情是这样的:
一个小孩的屁股被一只狗咬伤了,去医院总共花了300多块,狗的主人不富裕不愿意赔偿,被咬的小孩家里更是不富裕,叫来110主持公道,可狗主人心一横就是不承认那狗是他家的,110对被咬小孩的父亲说那我们110也没办法300块你自己想辙吧。
孩子父亲于是拿出一根上锈的铁锹,一步步的走向了那只犯错的狗。。。
那只狗承受了施加在它身上的最后几分钟暴力,一直站在它的家门口没有逃离,那个男人的最后一锹,是用力切在狗的颈部的,但是我老婆说,没有完全切断。
我老婆刚才给我讲了个她今天亲历的一个事件,事情是这样的:
一个小孩的屁股被一只狗咬伤了,去医院总共花了300多块,狗的主人不富裕不愿意赔偿,被咬的小孩家里更是不富裕,叫来110主持公道,可狗主人心一横就是不承认那狗是他家的,110对被咬小孩的父亲说那我们110也没办法300块你自己想辙吧。
孩子父亲于是拿出一根上锈的铁锹,一步步的走向了那只犯错的狗。。。
那只狗承受了施加在它身上的最后几分钟暴力,一直站在它的家门口没有逃离,那个男人的最后一锹,是用力切在狗的颈部的,但是我老婆说,没有完全切断。
人肉可以,只是不知该人肉谁,狗的主人呢,还是杀狗的人?
自己的孩子被狗咬,花钱看病,然后找狗主人要钱,在狗主人耍赖不给钱的情况下,愤而杀狗,似乎合乎情理。
不是在狗咬孩子之后立即杀狗,也不是找狗要钱,说明理智很正常,知道狗是畜牲,不值得与其斗气,与狗PK也解决不了问题。
当狗主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时,没有杀狗主人,而是杀狗,仍然说明理智正常,知道为300元害死两条人命毁掉两个家庭,不值。
在公平得不到申张的情况下,既然狗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让狗来承担责任了。
狗咬孩子,获得暂时快感,却以命相偿。狗主人不承担责任,节省300元,却以眼睁睁看着宠物被残杀受到的精神折磨为代价。此方收获-损失,得到值A。
被咬的一方,身体受损,经济亏空,则以杀狗泄愤获得到安慰和补偿。此方收获-损失,得到值B。
在我看来,A的数值应大于B。也就是说,还是狗的一方占了便宜。因此,需要以旁观者站在同情狗的一方,因目睹或收听杀狗而受到的精神折磨受损失的C,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