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小撮不依法办事   

  • 鬼道 2011年10月25日

    依据《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二、依法: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理事对网友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社区法规包括社区文献栏目所记载的所有文字。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在《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一文回复中,擅自删改我的文字,并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证据1:


     















    鬼道    2011-10-17 23:42:45

     


    我认为鲤鱼和不周山社友的答辩理由非常牵强。


    该回复已在[2011-10-18 0:21:39]被小撮重新编辑。


    证据2:


     












    社长小撮    2011-10-18 0:13:52

    语言暴力 举报


    鬼道注意,讨论不要涉及人品,一切围绕事实和法律即可。我已代为删除不妥文字。



    要求社长小撮恢复我的文字。或者公开被删除文字所触犯的法条。

  • 问道

    鉴于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裁定同意撤诉,本案结案。

    仲裁员: 行香子   劳伦斯   问道。

    2011年11月20日
  • 劳伦斯

     

        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19条的规定:仲裁会依据证据审理案件,有权要求争议双方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及社友调取证据。被告对作出履行职能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履行职能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出走社制度及法度。仲裁会现告知争议双方如下:

        请争议双方在10日内(即2011-11-19 24:00前)进一步补充本案相关证据。

    1、请小撮提供鬼道原帖存档文件,如截屏、服器档案等,以证明原帖内容并进一步证明其删除操作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如有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缺乏证明力,在本案中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2、请鬼道提供原帖记录(截屏、存档文件等,如有的话),以进一步证明其在投诉中陈述的基本事实、支持其仲裁请求;其举证有利于仲裁会查清事实,但其在本案中不会承担上述证据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双方均还可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小撮修改前已有证人能够证明当时的原帖内容。

    4、上述以外其他可以证明原帖内容的证据。

    2011年11月09日
  • 行香子

    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21条“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  现已将被告答辩状私信全文转发原告。

    2011年11月02日
  • 小撮

    答辩状:

    1、我于2011-10-18 0:21:39对鬼道发表于《《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一文后面的跟帖做了编辑:

    原文为:”我认为鲤鱼和不周山社友的答辩理由非常牵强。对他们的人品有看法。“(因相隔时间较久,后面一句个别用字或许有出入。)

    我删除了”对他们的人品有看法“。

    2、我的处置依据为《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友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

    3、在做处置时,我没有引用相关法条,违反了《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相关的规定。

    2011年10月31日
  • 行香子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16条,经仲裁会现任三名仲裁员研究,决定对本投诉予以受理。裁决理由如下:

    1、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2条,受案范围的第二项“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2、本投诉中,投诉人:众议员鬼道;投诉事项为:社长对其在《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一文后的回复中删改其文字、且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的行为;诉求为:要求社长恢复其被删改的文字,或者公开被删除文字所触犯的法条。

    3、仲裁会认为,本投诉的投诉事项符合《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诉求明确,应当予以受理。

     

    同时,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17条,”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起诉书张贴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并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本裁决及投诉书全文即日已由仲裁员行香子私信抄送被告社长小撮。

    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21条,”被告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会提交被诉的履行职能行为的有关材料,并在“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提出答辩状。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会审理。“  仲裁员会按照相关期限规定提示原告,请原告鬼道在此期间内保持登录和关注。

    ps. 鉴于出走会所下社区仲裁会有关栏目正在建设中,且本投诉已张贴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故仲裁会将在此不再重复张贴本投诉书。

    仲裁员: 劳伦斯 问道 行香子

     

    2011年10月31日
  • 天马
    不要再过于纠缠了,撮社已按规定处理了,大家愉快出走,比什么都重要。
    2011年10月26日
  • 西山问明

    摆事实,讲道理,支持~~~

    2011年10月26日
  • 鬼道

    不是截屏,是copy的文字,看样子是把格式也copy下来了。

    文字是

    证据1:

     

    鬼道    2011-10-17 23:42:45
     
    我认为鲤鱼和不周山社友的答辩理由非常牵强。
     
    该回复已在[2011-10-18 0:21:39]被小撮重新编辑。
     
     
    证据2:
     
    社长小撮    2011-10-18 0:13:52
     
    鬼道注意,讨论不要涉及人品,一切围绕事实和法律即可。我已代为删除不妥文字。
     
    要求社长小撮恢复我的文字。或者公开被删除文字所触犯的法条。
     
    2011年10月25日
  • 不吃饭

    恩,看不到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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