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二、依法: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务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理事对网友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社区法规包括社区文献栏目所记载的所有文字。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在《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一文回复中,擅自删改我的文字,并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证据1:
鬼道 2011-10-17 23:42:45 | |
我认为鲤鱼和不周山社友的答辩理由非常牵强。 | |
该回复已在[2011-10-18 0:21:39]被小撮重新编辑。 |
证据2:
社长小撮 2011-10-18 0:13:52 | 语言暴力 举报 |
鬼道注意,讨论不要涉及人品,一切围绕事实和法律即可。我已代为删除不妥文字。 |
要求社长小撮恢复我的文字。或者公开被删除文字所触犯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