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申请人:淘子
被申请人:理事会
淘子因不服理事会对其处罚,向本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代表到庭应诉。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会提出申请,因不符合《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14条的规定,本会未予受理。退回申请人本人,并告知补正相关条件后再向本会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后,于2011年12月4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形式要件,于2011年12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本会正式受理此案。
申请人称:“我在10月2日连云山课题中因煮面生火,同时抽烟,后由于社民鬼道举报我在课题中野外用火,被判定我在课题中野外用火,取消我出走和开题资格,现申请撤销对于我的处罚。” 本会于2011年12月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被申请人未予理睬,也未向本会作任何说明。答辩期满后,本会择期开庭审理。审理方式采用公开书面审理方式。
申请人提供证据有:
1. 申请人接到的处罚通知
2. 鬼道举报帖子的内容摘抄
3. 淘子的出走报告《损失惨重,收获不小--我的第一次出走》
证据1证明申请人收到处罚,证据2证明当时条件恶劣,不应受到处罚。
申请人提供证据后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仲裁庭认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本庭予以采纳。证据2是他人帖子的摘抄,本身不具备客观性,但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印证,可以确定其客观性,本庭予以采纳。证据3为申请人本人的帖子发表于被处罚前,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本庭予以采纳,但帖子的帖主都与本案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证据效力降低。
被申请人称:“由于本申请涉及的处罚是由社长做出的,本申请的被申请人应该是社长,而不是理事会。”。请求仲裁会裁定本申请无效。
小撮在仲裁庭发给理事会的通知后面跟帖称:“我谨代表理事会向仲裁会要求裁定撤销原处罚,因为原处罚所依据的《出走课题公约》关于绝对禁止抽烟的条款已经议事会废除,新制订的《出走社限制野外用火条例》已对抽烟做出了新的规定,原告被处罚的抽烟行为在新规定中已经不属于被处罚的情形,理应提前结束其被处罚的期限。
被申请人代表其后又称:
1. “如果是对原处罚决定有异议,按照仲裁规则,已经过了提出申请的时限。”
2. “至于让社长拿出理事缺席的证据,这个是拿不出来的,在技术上难以实现。”
被申请人对小撮的上述言论既未肯定也没有否定。
被申请人方提供证据有:
鬼道投诉的帖子《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被申请人方提供的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本庭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鬼道于2011年10月15日在出走会所贴了投诉的帖子,社长(小撮)依据该投诉进行调查,其后于2011年10月17日以社长名义对申请人作出暂停出走资格三个月的处罚,于当天通过公函(私信方式)形式通知申请人。通过查阅出走社-执法记录得知,处罚于2011年10月17日生效,申请人于10月20日得知被处罚。
另,本庭查明目前有三个处罚方面的文书:1.小撮发给申请人的处罚通知;2. 出走社-执法记录;3. 鬼道投诉的帖子中小撮以社长名义的回帖。
本仲裁庭归结本案的矛盾焦点有以下五项:
1. 三个处罚方面的文书以哪个作为正式的处罚法律文书?
2.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3. 被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是应该告社长还是告理事会)?
4. 小撮(社长)是否有权代表理事会?
5. 处罚是否合法?
仲裁庭认为:
1. 小撮发给申请人的处罚通知作为正式的处罚法律文书。
出走社-执法记录是为公示并对处罚进行记录的,鬼道投诉的帖子中小撮的回帖虽以社长名义作出,不是正式场合并且不是正式形式作出的。出走社法度中虽没有规定处罚应该在什么场合以什么形式作出,但依据《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第三项公开的原则,行政机构作出处罚应当告知被处罚人。然而,回帖并不必然导致让被处罚人知道行政机构作出处罚。换句话说,被处罚人没有义务去看回帖。小撮发给申请人的处罚通知符合前述的要求,应视为正式的处罚法律文书。
2.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请人于10月20日得知被处罚,12月4日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表面看是超期了。
仲裁庭认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等量的。根据《出走社宪章》序言、总纲的精神及后续条款的相关约定可以得知行政机构不是管制出走社社民的,而是服务社民的,这也体现在《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第七项。所以,行政机构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相应的权利——最主要的就是救济权利(例如提起复议或上诉等),这样才能“为保障出走社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树立公平、正义”。但是,以社长(小撮)名义发给申请人的处罚通知没有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故此,应当从被处罚人知道有救济权利之日开始计算。被申请人没有说明被处罚人何时知道有救济权利,那么,应当从申请人提起申请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所以,申请人申请并未超期。
3. 被申请人适格(申请人应该告理事会)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理事的职权(2)规定“执行《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出走课题公约》,巡视社区,对违反《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出走课题公约》的帖子等进行移动、屏蔽、编辑等处理,对违规网友进行相应处罚。”。《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的职权(7)规定“在理事全部缺席时,代替理事行使职权。”。由此可知,对违规网友进行相应处罚是理事的职权,社长在有条件行使处罚权时也是代替理事行使职权,职责在理事会,承担义务也在理事会。所以,被申请人适格(申请人应该告理事会)。
4. 小撮(社长)有权代表理事会
在出走社的所有法度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社长有权代表理事会。但根据《出走社宪章》、《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小撮(社长)有权代表理事会。
《出走社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社长和理事会及《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规定的相应机构组成出走社的行政机构,担负执行出走社法度、日常维护出走社官方网站、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由此可知:社长和理事会都是行政机构。《出走社宪章》第二十条规定:出走社公共机构依照《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设立、运行,另设立公民大会作为公民公决机构。由此可知《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也属于宪法性文件。《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关于社长的职权的第一项:“(1)掌握给新任执事授权、取消卸任公职人员权限、发布公告、文章管理、课题管理、后台管理等技术权限。”,理事的职权是:“掌握文章管理(审核、删除、移动、编辑)权限”。由此可知:理事是负责事务性工作。社长负责全面性工作,一般不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只是“在理事全部缺席时,代替理事行使职权。”。仲裁庭对此的解释是:社长和理事会都是行政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社长是行政机构的代表。故此,小撮(社长)有权代表理事会。
5. 处罚依据不足、处罚越权,应予撤销。
首先,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应明确告知相对人,其依据什么规定行使的是什么权力。在本案中,行政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应明确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什么规定,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在处罚通知中都没有提到。只模糊地提到“……违反野外用火禁令且无豁免处罚的情形,根据社规……”,这一点是不够的。据此,认定处罚依据不足。
其次,《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的职权(7)规定“在理事全部缺席时,代替理事行使职权。”被申请人的代表明确表示社长拿不出理事缺席的证据,原因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仲裁庭认为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前提和必要保障,不能因为这个理由而由社长随意代替理事行使权力,使法度成为一纸空文。法度有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却借口技术原因不执行,如有技术原因无法执行却不提出相关修法建议,有悖常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社长是理事会的代表并不表示社长可以无条件行使理事职权。社长作为代表没有条件限制,而法度对社长行使理事的权力作出了限制,只有当条件出现时即“在理事全部缺席”时才能代替理事行使职权。故此,社长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符合法度规定的条件。
依据前述仲裁庭认为处罚依据不足、处罚越权,应予撤销。
总综前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撤销对申请人淘子施以暂停出走资格90天的处罚,理事会即日起恢复申请人淘子出走资格。该处罚违法。裁决即日起生效。
附则:
一、仲裁庭成员对裁决书中持有异议
仲裁会一致同意的内部规则规定:凡对裁决书中的内容持有异议的仲裁庭成员可以在裁决书后自愿表达自己的意见。仲裁庭任何成员不得干涉。现就将有关内容张贴于下:
仲裁会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表决
1.社长和理事会是否有隶属关系?社长能否代表理事会?2.社长小撮是否越权?
表决结果为:1.社长可以代表理事会。2.社长小撮越权。
表决情况摘抄如下:
问道:1.我认为社长和理事会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社长不能代表理事会。2.我认为如果社长在理事全部不在线的情况下做出了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不属于越权。
wordless:1. 社长和理事会没有隶属关系,但社长可以代表理事会(实际是代表行政机构)。2. 小撮没有越权。
劳伦斯:1、我的理解是:社长对外代表出走社;对内是行政首长,也可以叫做理事长,是理事会的当然代表。2、小撮没有越权。
行香子:1.二者作为行政机构,是并列关系而非谁代表谁的关系。社长不能代表理事会。2.社长行使处罚权时,并非所有理事缺席,故社长越权。
大狮:1.我认为社长对外代表出走社;对内是行政首长,是理事会的当然代表。2.小撮越权。
二、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代表的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是申请撤销原处罚,那么,应审理原处罚是否合法,合法本庭维持处罚,不合法本庭将撤销处罚,本会受理此案、组成本庭即为于此。原行为已经依据原法度做出处罚,有新的法度出现后原处罚是否依据新法撤销,在现实世界通行做法是:不依新法撤销依据旧法作出的处罚。宏观上讲是尊重法律,微观上讲触犯了旧有的法律而作出的处罚,与之后是否有新法颁布没有关系。如果认为原法规是个错误,甚至是个恶法,依据错误的法律而遭受的处罚不应当,一般采取的是特赦的方式。如果相关机构认为可以依据新规定撤销原处罚,相关权力机构可以自行决定,仲裁会则谨守自身职责、权限。
三、涉及本案材料的链接
淘子的出走报告《损失惨重,收获不小--我的第一次出走》
链接: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7077
鬼道投诉的帖子《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链接:https://cuzo.sanzhi.org.cn/Article.asp?page=2&=&ArticleID=7140
出走社-执法记录
链接:https://cuzo.sanzhi.org.cn/opratelist.asp
出走社仲裁会 201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