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议员:
以下是《决议草案(初稿)》全文及相关说明。
《决议草案(初稿)》
(《决议草案(初稿)》全文开始)
《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
1、提案:
增补
1.5、社长或议员最多可同时提交3个普通程序的提案。当提案在动议投票表决阶段被否决或是当提案已转化为决议案交付投票表决,且手头的提案数已不足3个时,方可考虑提交新提案。
6、关于表决的特别规定:
将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6条调整为:
投票有效前提下,第1.1款、第2.5款、第2.6款、第3.1款、第5.1款所述投票可以提前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或否决)的情况如下:
6.1、可以提前宣布表决通过的情况如下:
6.1.1、采用简单多数标准时,只要赞成票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2。
6.1.2、采用简单多数和M(N≥M≥1。 注:N为法定议员人数N人,由于一名议员一票,因此也可以称为法定议员票数N票。下同。)票否决联合标准时,只有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2且否决票小于M票。
6.1.3、采用绝对多数标准时,只要赞成票大于应投票票数的2/3。
6.1.4、采用绝对多数和M票否决联合标准明,只有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票数的2/3且否决票小于M票。
6.1.5、 采用M票否决标准时,只有所有应投票者均已投票且否决票小于M票。
6.2、可以提前宣布表决被否决的情况如下:
6.2.1、采用简单多数标准时,只要反对票与中立票之和等于或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2。
6.2.2、采用简单多数和M票否决联合标准时,只要反对票与中立票之和等于或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2;或者只要否决票等于或大于M票。
6.2.3、采用绝对多数标准时,只要反对票与中立票之和等于或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3。
6.2.4、采用绝对多数和M票否决联合标准时,只要反对票与中立票之和等于或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3;或者只要否决票等于或大于M票。
6.2.5、采用M票否决标准时,只要否决票等于或大于M票。
(《决议草案(初稿)》全文结束)
说明:
1、提案人接受小撮议员的建议——“话题排序最好不要用立法来固定下来,最好保留一些灵活性,以便出现新的情况下可以便宜处理。”——暂时不增补与第二个问题中的“首先”有关的法条。
2、增补的第1.5款是与第二个问题中的“其次”有关的法条。
3、第二个问题中的“最后”,议事会可同时过堂提案的个数。这既涉及到普通程序、快速决议程序提案在进入议事会之前排队的规则,又涉及同一个提案在议事会各个阶段(如动议投票表决阶段、讨论阶段、决议案投票表决阶段)或环节中流转时按何种规则排队,还涉及到议员的责任等方面的细节,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总结之后再形成法条。
4、根据《第一个问题的投票》之结果(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410),将第一个问题列为待决事项,暂不增补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的法条。
5、有议员认为,第三个问题仅是“关于投票结果的自动检测问题”,并进一步说,“当前只涉及议事会,修订出走社宪章是全民公投,很少发生,不需要追求效率,所以没有开发自动检测程序,至于罢免公职人员的特殊提案,那确定是没有考虑。”对此,提案人提醒各位议员注意以下两点:①《出走社宪章》第四十三条全文如下:本宪章的修订,须经议事会绝对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②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不仅在第6条明显忽略了绝对多数标准,还在整个议事规则中(比如第1.1款、第3.1款和第5.1款)明显忽略了绝对多数标准。而绝对多数标准是议事会修订《出走社宪章》和罢免公职人员时需要使用到的投票标准。换句话说,如果不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补上绝对多数标准,我们(包含议事会的全体议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均没有为讨论涉及修订《出走社宪章》和涉及罢免公职人员的提案准备好议事规则。
6、各位议员,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3.3款法条全文如下:
1.3.3、投票方法:由执事在网站上发起投票,全体社区公民于一周内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
外加,现行《出走社投票通则》并没有“得票较多”或“得票最多”或“得票从多到少”的标准(该标准在前述1.3.3社长选举中就已经用到了),也没有“得票较少”或“得票最少”或“得票从少到多”的标准(该标准在末位淘汰制中将使用到)。因此提案人暂时不在6.1和6.2中列出上述两种标准下可提前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或否决)的情况。提案人希望能够在完善现行《出走社投票通则》之后,借第8点说明中提及的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更多完善之处的机会,顺便再次完善6.1和6.2。
7、从让法条更好地自适应外部环境(现实)的需要,提案人将现行《出走社投票通则》中的“一票否决”标准微调为“M票否决”标准,并在修订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草案(初稿)》第6条中予以体现。
8、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更多完善之处,从提高立法效率,节约议事资源的角度,提案人非常希望能够在本提案中进行。但受以下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需要先完善《出走社投票通则》(本说明中的第6点和第7点已经有所涉及);二是若在本议题中展开将超出本提案的范围。提案人不得不留待后续的议案中展开。
9、各位议员,也许您已经注意到,当议事会在不断地立法(增补法度或法条)和修法(完善法度或法条)时,法度或法条将不断地庞大、日益精细和复杂,这似乎与出走社所追求的简单宗旨背道而驰,这似乎也与一些议员所秉持的公务从简理念渐行渐远。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个看似矛盾和略显纠结的体验或感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