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      

  • 铺路去了 2015年8月25日

    各位议员: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特提交本议题。

    本议题准备完善事项、完善必要性及讨论范围如下:

    1社长或议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被罢免、引咎辞职、视为自动离职、主动辞职、自动离职、个人生活变故),其提交的议案(该议案可能处于动议投票表决阶段(不含社长提交的议案)、提案讨论阶段、决议案投票表决阶段)如何移交或处理方面的法条需要增补。

    2“占领首页”事件及其后提交表决的决议案《限制个人开题数量和提前开题的期限》可供我们借鉴。为预防“占领议题”或“占领议事会”事件的发生,讨论限制议员提交议案数量和提前提交议案的期限也很有必要。将讨论共识形成法条,并予以增补。

    3从《要求讨论议事会议事规则》中的讨论可知,南瓜叶议员在讨论中连续就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6条“关于表决的特别规定”进行发言,提案人(小撮议员)也在当时的《决议草案(第3稿)》中根据南瓜叶议员的发言进行了完善。但该完善尚不彻底,有待进一步从《出走社投票通则》中所列举的①简单多数、②绝对多数、③一票否决,《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5.3款中所载明的④“当计数值达到应投票人数1/4时”,以及⑤普通程序、⑥快速决议程序、⑦赞同票、⑧反对票、⑨中立票、⑩投票期限等因子的可能组合下,将可以提前宣布表决结果的情况均予以列举出来,方便程序开发人员或网站维护人员将法条转换成自动执行的参数(程序)。这属于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6条进行修订的内容。

    您是否赞同讨论上述议题?

    结束时间:2015-08-28 09:25

    应投15人,实投14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8 57%
    4 28%
    2 14%
  • 铺路去了
    各位议员:
    本提案讨论阶段,截止至本回复时止,已超过36小时没有新回复,提案人关闭讨论,启用新帖对《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为便于各位议员提前了解《决议案》情况,提案人在此贴出《决议案》全文及相关说明。

    《决议案》
    (《决议案》全文开始)
    《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
    1、提案:
    增补
    1.5、社长或议员最多可同时提交3个普通程序的提案。当提案在动议投票表决阶段被否决或是当提案已转化为决议案交付投票表决,且手头的普通程序提案数已不足3个时,方可考虑提交新提案。
    (《决议案》全文结束)
    说明:
    1.从法度与法度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角度考虑,即将投票有效前提下,可以提前宣布表决结果的普通情况放在《出走社投票通则》中,而将不宜提前宣布表决结果的特殊情况放在《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等特别具体应用领域的法度内。基于该考虑,此次暂不调整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6条,将其列为待决事项,待完善《出走社投票通则》之后再回过头来调整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6条。
    2015年9月05日
  • 铺路去了
    各位议员:
    以下是《决议草案(初稿)》全文及相关说明。

    《决议草案(初稿)》
    (《决议草案(初稿)》全文开始)
    《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
    1、提案:
    增补
    1.5、社长或议员最多可同时提交3个普通程序的提案。当提案在动议投票表决阶段被否决或是当提案已转化为决议案交付投票表决,且手头的提案数已不足3个时,方可考虑提交新提案。

    6、关于表决的特别规定:
    将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6条调整为:
    投票有效前提下,第1.1款、第2.5款、第2.6款、第3.1款、第5.1款所述投票可以提前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或否决)的情况如下:
    6.1、可以提前宣布表决通过的情况如下:
    6.1.1、采用简单多数标准时,只要赞成票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2。
    6.1.2、采用简单多数和M(N≥M≥1。 注:N为法定议员人数N人,由于一名议员一票,因此也可以称为法定议员票数N票。下同。)票否决联合标准时,只有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2且否决票小于M票。
    6.1.3、采用绝对多数标准时,只要赞成票大于应投票票数的2/3。
    6.1.4、采用绝对多数和M票否决联合标准明,只有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票数的2/3且否决票小于M票。
    6.1.5、 采用M票否决标准时,只有所有应投票者均已投票且否决票小于M票。
    6.2、可以提前宣布表决被否决的情况如下:
    6.2.1、采用简单多数标准时,只要反对票与中立票之和等于或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2。
    6.2.2、采用简单多数和M票否决联合标准时,只要反对票与中立票之和等于或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2;或者只要否决票等于或大于M票。
    6.2.3、采用绝对多数标准时,只要反对票与中立票之和等于或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3。
    6.2.4、采用绝对多数和M票否决联合标准时,只要反对票与中立票之和等于或大于应投票票数的1/3;或者只要否决票等于或大于M票。
    6.2.5、采用M票否决标准时,只要否决票等于或大于M票。
    (《决议草案(初稿)》全文结束)

    说明:
    1、提案人接受小撮议员的建议——“话题排序最好不要用立法来固定下来,最好保留一些灵活性,以便出现新的情况下可以便宜处理。”——暂时不增补与第二个问题中的“首先”有关的法条。
    2、增补的第1.5款是与第二个问题中的“其次”有关的法条。
    3、第二个问题中的“最后”,议事会可同时过堂提案的个数。这既涉及到普通程序、快速决议程序提案在进入议事会之前排队的规则,又涉及同一个提案在议事会各个阶段(如动议投票表决阶段、讨论阶段、决议案投票表决阶段)或环节中流转时按何种规则排队,还涉及到议员的责任等方面的细节,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总结之后再形成法条。
    4、根据《第一个问题的投票》之结果(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410),将第一个问题列为待决事项,暂不增补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的法条。
    5、有议员认为,第三个问题仅是“关于投票结果的自动检测问题”,并进一步说,“当前只涉及议事会,修订出走社宪章是全民公投,很少发生,不需要追求效率,所以没有开发自动检测程序,至于罢免公职人员的特殊提案,那确定是没有考虑。”对此,提案人提醒各位议员注意以下两点:①《出走社宪章》第四十三条全文如下:本宪章的修订,须经议事会绝对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②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不仅在第6条明显忽略了绝对多数标准,还在整个议事规则中(比如第1.1款、第3.1款和第5.1款)明显忽略了绝对多数标准。而绝对多数标准是议事会修订《出走社宪章》和罢免公职人员时需要使用到的投票标准。换句话说,如果不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补上绝对多数标准,我们(包含议事会的全体议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均没有为讨论涉及修订《出走社宪章》和涉及罢免公职人员的提案准备好议事规则。
    6、各位议员,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3.3款法条全文如下:
    1.3.3、投票方法:由执事在网站上发起投票,全体社区公民于一周内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
    外加,现行《出走社投票通则》并没有“得票较多”或“得票最多”或“得票从多到少”的标准(该标准在前述1.3.3社长选举中就已经用到了),也没有“得票较少”或“得票最少”或“得票从少到多”的标准(该标准在末位淘汰制中将使用到)。因此提案人暂时不在6.1和6.2中列出上述两种标准下可提前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或否决)的情况。提案人希望能够在完善现行《出走社投票通则》之后,借第8点说明中提及的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更多完善之处的机会,顺便再次完善6.1和6.2。
    7、从让法条更好地自适应外部环境(现实)的需要,提案人将现行《出走社投票通则》中的“一票否决”标准微调为“M票否决”标准,并在修订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草案(初稿)》第6条中予以体现。
    8、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更多完善之处,从提高立法效率,节约议事资源的角度,提案人非常希望能够在本提案中进行。但受以下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需要先完善《出走社投票通则》(本说明中的第6点和第7点已经有所涉及);二是若在本议题中展开将超出本提案的范围。提案人不得不留待后续的议案中展开。
    9、各位议员,也许您已经注意到,当议事会在不断地立法(增补法度或法条)和修法(完善法度或法条)时,法度或法条将不断地庞大、日益精细和复杂,这似乎与出走社所追求的简单宗旨背道而驰,这似乎也与一些议员所秉持的公务从简理念渐行渐远。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个看似矛盾和略显纠结的体验或感受呢?
    2015年9月03日
  • 小撮
    @patch 严重同意。在一个提案中打包太多事项,貌似效率高,但讨论质量堪忧,请提案人考虑择取提案列举事项中最紧要的一项,暂时忽略其他事项。
    2015年8月28日
  • patch
    我认为出走社议事会的议题应当以一事一议为基本原则,因为如果涉及多项事务的议题很可能在决议表决当中会涉及多项内容的表决,给表决设计和投票造成很多困惑。而且讨论中容易被多项事务搞晕,给议员参与讨论制造障碍。因此我对此动议进入议题的投票投了反对。如果提案人最终提交的议案缩减了事项,虽然可以避免表决多项事务的难题,但之前的大量讨论也造成浪费。
    因此,在提交最终表决议案之前,我打算不再发表意见了
    2015年8月28日
  • 铺路去了
    因事今日无法上网参与讨论。但各位议员仍可以回复的方式发表您对本提案范围内的意见。提案人再次上网后即可浏览与回复。
    另,提案人也在考虑《决议草案(初稿)》是在等候《第一个问题的投票》结果出来之后再提交,还是起草好(目前还在起草中)之后即可先行提交上来,供各位议员先行讨论。待《第一个问题的投票》结果出来之后,再视情况在后续的《决议草案》中考虑是否需要增补第一个问题方面的条款。
    2015年8月28日
  • 铺路去了
    打个比方,如果说静态排序的“最新课题”只需要单枪匹马的单挑就可以玩转“占领首页”了,那么动态排序的“出走会所”的“首页”被“占领”更多的是打群架式的“聚众斗殴”。不“占领首页”则已,若“占领”了后果将更严重。
    关于第三个问题,提案人提醒注意以下这一点,现行法度中,有不少在普通法度中的条款,在《出走社宪章》中也有该条款,也就是对普通法度中该条款的修订必然涉及对《出走社宪章》相应条款的修订。普通法度的修订采简单多数标准,《出走社宪章》的修订采绝对多数标准。该类双涉条款的修订应在议事规则中给予明确。
    (由于公开议事是唯一原则,提案人还没有在出走社现行法度中检索到可申请不公开议事的例外,因此提案人希望,提案人下述发言不会被理解为“公开教唆”)下面补充一下前面回复中没有提及的“其次”和“最后”。很高兴,穿山癸议员在回复中提到议案过多能否得到同事响应及提案人本人是否有精力应对有关讨论。这是从积极方面给予的善意提醒。倘若有恶意或恶搞的入侵者或捣乱者,盗用议员或社长等有提案权的帐号,借没有限制议案个数,也没有对议案进行前置的审查,提出众多的议案(动议)堵塞在动议投票表决的环节(请注意:动议交付投票表决之前是没有前置诸如审查等环节,等候表决基本不消耗入侵者或捣乱者的精力),一方面让议员穷于应付投票表决,另一方面真正想进入动议投票表决环节的议题却有可能被阻挡在议事会门外……如此,议事会正常议事秩序将受到影响。形象些说,这就是“占领议事会”的方式之一。对此的预防,也很简单。如穿山癸议员前面回复提及的提案人的精力能够应对讨论与否。事不过三,议员的精力如能同时应对三个提案的讨论已经很好了。议员手头上同时拥有的提案个数以三个为限,并不影响议员议事。按此限制修改之后的程序,入侵者或想捣乱者也就被大大地缚住了手脚,议事秩序受到冲击的可能性又进一步降低了。如此,既照顾到议员的时间和精力,又为预防恶意捣乱留出了空间。两方面均能兼顾,两方面均不误事,可谓两全其美的预防之道,我们没有理由不将其用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
    2015年8月27日
  • 小撮
    逻辑有点问题,越是动态排序,越不容易占领首页,别人随便赞一个别的帖子就把你的帖子压下去了,所以最新课题容易占领,其他栏目不容易占领,这个议题没太大价值。话题排序最好不要用立法来固定下来,最好保留一些灵活性,以便出现新的情况下可以便宜处理。
    关于投票结果的自动检测问题,当前只涉及议事会,修订出走社宪章是全民公投,很少发生,不需要追求效率,所以没有开发自动检测程序,至于罢免公职人员的特殊提案,那确定是没有考虑。
    2015年8月27日
  • 铺路去了
    @穿山癸 第一个问题,提案人已发起投票,待投票结果出来后,再依结果办理,是否在本议题中展开,一起耐心等投票结果吧。
    第二个问题之“首先”,提案人补充如下,出走会所可以视为议事会栏目的首页,但该首页与“最新课题”这样的首页不同之处在于,出走会所之首页除了您所说的按发表时间倒序排列之外,还可以呈现出依回复、点赞等操作动态地调整包括议题在内的话题在出走会所首页显示的位置。试想,“最新课题”那种相对静态的排序方式都可以被“占领首页”,假如“出走会所”这种相对动态的排序方式若不事先通过立法提供预案支持,当“议事会子栏目”之“首页”“出走会所”被“占领”了,提案人并不觉得奇怪。另,议事会话题排序方面希望能在后续的讨论中得到各位议员的真玉。
    第三个问题,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忽略了绝对多数(而这是修订《出走社宪章》及罢免公职人员等提案时需要使用到的)下可提前宣布结果的情况。另,提案人保留将其一一列出来,既方便开发人员,也有利于普通社民读懂表决投票结果。另,正因为投票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将投票未通过即视为否决时,是否应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检查该投票是否有效?倘若该投票因投票人数过低而成为无效投票时,是否需要安排新一轮的投票?
    2015年8月27日
  • 南瓜叶
    内容过多不利于交流,尤其用手机阅览。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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