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      

  • 南瓜叶
    @穿山癸 认同上述观点。
    但是,假如没有参与讨论的议员,投票前没有精力翻阅讨论过程的各方发言,程序走到投票阶段,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2015年8月26日
  • 穿山癸
    关于提案人回复中提出的3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语焉不详,看不懂。
    第二个问题之“首先”,稍加观察便可看出,议事会栏目是出走会所下的子栏目,其话题排序按发表时间倒序排列,与其他栏目话题独立,提案人关于议事会话题排序有什么建议?
    第二个问题之“其次”“最后”,现有法度并无规定议员提出议案的数量。本人认为也无需限制,提案人自己需要注意提出的议案过多时能否得到同事的响应,其本人是否有精力应对有关讨论。
    第三个问题,现有规则已经概括了所有的情况,根本无必要一一列举“可以提前宣布表决结果的情形”;如果执行中规则未如期执行,属于程序代码无法实现或有缺陷,只需设法实现或修订程序代码。
    至于延长投票期,除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投票人全体在整个或部分投票期无法投票(此情况下延期天经地义,无需立法),其他情况延期非常可笑。到期未通过即为否决,请注意投票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2015年8月26日
  • 铺路去了
    @穿山癸 谢谢提醒。 我调整一下投票设计。
    2015年8月26日
  • 穿山癸
    “不受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1.4款100天内不得进入议事程序的限制”:立法或修法必须在遵守已有法度的基础上按程序进行,提案人要突破相同议题100天内不得重复进入议事程序属于违法。
    2015年8月26日
  • 铺路去了
    已经设计了《第一个问题的投票(以本投票为准)》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410欢迎前往投票。谢谢!
    2015年8月26日
  • 铺路去了
    @南瓜叶 本议案以增补法条为主。如主贴中的1和2均属于增补法条。主贴中的3建议理解为与有明显文字谬误类似的有明显瑕疵。
    2015年8月26日
  • 铺路去了
    @南瓜叶 是指以下情况。其次,议员方面,每个议员手头可以同时提交或拥有多少个提案?提交议案个数已达上限的议员什么时候可以提交新议案,这个时间点怎么确定?
    2015年8月26日
  • 铺路去了
    《写在提案讨论前的话》
    各位议员:
    从感情上说,提案人非常渴望能够按照常人乐于接受的方式展开本议题的讨论。即利用80%或更高90%甚至是99%的篇幅或时间来欣赏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的优点,再现为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做出贡献的提案人小撮、参与提案讨论的穿山癸、南瓜叶等议员的风采,最后利用20%或更低的10%甚至是1%的篇幅或时间一笔带过现行《出走让议事会议事规则》之不足或是需要完善之处。
    从提高议事效率、节约议事资源、专业公职人员、履行议员职责的角度,提案人又不得不仅仅利用20%或更低的10%甚至是1%的篇幅或时间,走马观花甚至是一笔带过,或将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优点的欣赏,和对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做出贡献的提案人小撮、参与讨论的穿山癸、南瓜叶等议员的感激之情暂时留存于内心深处,不在此处溢于言表,假装对(掩盖不了、无法抹杀的)瑜视而不见,直奔有待完善的丁点儿且微不足道又还没有演变成火烧眉毛的瑕疵主题而去。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议事也要有经得起考验的议事规则。
    完善议事规则的路径或路径偏好或行事风格可以有所不同。比如有些议员,擅长于反应型议题,有些议员,偏好前瞻型议题。
    反应型议题,为应急而诞生,以应对紧急事态为己任,事态紧急呀,都火烧眉毛了,非启动快速决议程序不可了。于是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生成一个议案,号召议员尽快投票表决,而且紧急事态摆在那里,你想投反对票时都得三思而后投,让决议案获得通过。然后根据决议案平息紧急事态。反应性方法,反应型议题,遏制紧急事态的效果立竿见影。擅长于反应型议题的议员,其对公共机构的作用通常持有以下认知:公共机构的职责是雪中送炭,在需要它的时候及时出现解决问题,锦上添花不是它的义务。每一次“大事”(紧急事态)均能推动法度的进步,这也是我们常能够听到的人们对反应型议题作用的评价。
    前瞻型议题,为预防而诞生,以亡羊补牢或未雨绸缪为己任,不焦不燥,不必启动快速决议程序,仅需按普通程序生成一个议案,议员尽可按自己的理解、认知、情感偏好进行投票表决。被否决了,大不了100天后再捡起来,到议事会接受新一轮的投票表决,如此循环往复可不断折腾至决议案出来。或前瞻预言的事态不幸被言中了,变为火烧眉毛的现实了,于是转为反应型议题,为应急而诞生,以应对紧急事态为己任……前瞻型方法,前瞻型议题,其效果的评估比较复杂,不如应急型议题遏制紧急事态的效果立竿见影。相反,还易于被误解为没事找事。一潭死水,不刺激,没折腾,不好玩,又在锦上添花了。这也是我们常能够听到的人们对前瞻型议题作用的评价。
    好在,出走社的发展,出走社法度的进步,既需要反应型议题遏制紧急事态,也需要前瞻型议题亡羊补牢或未雨绸缪。不可偏颇。换句话说,在讨论中,提案人烦请各位议员不要拿反应型议题与前瞻型议题两者之间的差异说事,挑起这方面的争论。倘若如此,不仅偏离了议题,也不利于出走社法度的进步,不利于出走社的发展。
    各位议员,法度与法度之间是有联系的。有些法度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有些法度之间的联系非常松散。通俗些说,有些法度之间就如父母与子女间的联系,非常紧密,让你很直观地就看出来或感觉得到。有些法度之间的联系则如小明的同事的女朋友的老乡的邻居的游泳教练的非洲地陪的部落酋长的保镖的中国武术教练的女儿的家庭教师间的联系,绕了不知多少道弯,联系的链条长得令人发晕。
    本次议题仍然有涉及法度与法度之间的话题,希望对这方面话题的讨论能够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度与法度之间的关系,并进而明确议事会在今后一个阶段里立法和修法的重点,补上法度与法度联系间所缺失的环节(法条或法度)。
    时间关系,与本议题不太相关的题外话暂且打住。
    言归正传,下面列出提案人的意见,供各位议员展开讨论时参考:
    第一个问题:
    属于社长或议员与议题交集地带的问题,提案人设计了一个小型投票,四个选项:
    ①本分项议题归入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和议员部分的法条进行增补或修订,将其列为待决事项,且不受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1.4款100天内不得进入议事程序的限制为宜。
    ②本分项议题归入对《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议案部分的法条进行增补或修订,在本提案中讨论为宜。
    ③本分项议题既归入《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和议员部分的法条进行增补或修订,又归入对《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议案部分的法条进行增补或修订,属于两部法度共同的条款。但我希望对这方面话题的讨论能够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度与法度之间的关系,并进而明确议事会在今后一个阶段里立法和修法的重点,补上法度与法度联系间所缺失的环节(法条或法度)。因此,建议纳入本次议题讨论。
    ④本分项议题既归入《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和议员部分的法条进行增补或修订,又归入对《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议案部分的法条进行增补或修订,属于两部法度共同的条款。由于对若干部法度的共同条款如何编号,对共同条款进行编号之前尚有不少前置工作(如对各部法度和法条进行编号)需要配套,因此将其列为待决事项,且不受现行《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1.4款100天内不得进入议事程序的限制为宜。
    (投票采用记名不直播的方式进行,以七天为限,所有议员均投票之后,宣布投票选择结果,按得票最多者办理。得票相同时,由提案人指定按其中一个选项办理。不知现行的投票系统是否能够满足上述需要。如不能满足,小撮是否能够帮助完善一下。谢谢了。)
    第二个问题:
    提案人建议围绕以下三方面展开。
    首先,议事会议题发布的栏目方面。当前出走会所中话题的排序规则,又可进一步分为①议案与出走会所中的其它话题共同的排序规则,和②议案内部,即议案与议案之间的排序规则。这方面建议小撮议员能够给各位议员介绍一下当前的规则方面的情况。以便讨论的展开。
    其次,议员方面,每个议员手头可以同时提交或拥有多少个提案?提交议案个数已达上限的议员什么时候可以提交新议案,这个时间点怎么确定?
    最后,议事会方面,议事会同一天可以排多少个议题(动议的表决,正式提案的讨论,决议案的表决,临时插入的平息紧急事态的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的反应型议题等)。

    第三个问题:
    提案人建议按以下要点、顺序或明细展开。
    A、可以提前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或否定)的情形。
    6.1普通程序
    6.1.1可以提前宣布表决通过的
    6.1.1.1 简单多数/赞同票+反对票+中立票
    6.1.1.2 简单多数+一票否决/赞同票+反对票+中立票+否决票
    6.1.1.3 绝对多数/赞同票+反对票+中立票
    6.1.1.4 绝对多数+一票否决/赞同票+反对票+中立票+否决票
    6.1.2可以提前宣布表决被否决的
    6.1.2.1 简单多数/赞同票+反对票+中立票
    6.1.2.2 简单多数+一票否决/赞同票+反对票+中立票+否决票
    6.1.2.3 绝对多数/赞同票+反对票+中立票
    6.1.2.4 绝对多数+一票否决/赞同票+反对票+中立票+否决票
    6.2 快速决议程序
    6.2.1可以提前宣布中止快速决议程序建议转往普通程序的
    6.2.1.1 《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第5.3款中所载明的④“当计数值达到应投票人数1/4时”
    6.2.2 可以提前宣布表决通过的(参见6.1.1)
    6.2.3 可以提前宣布表决被否决的(参见6.1.2)
    B、正常宣布的就没有必要在6“关于表决的特别规定”中列举了。如:投票期限到了,表决结果也刚好出来了。
    C、现实当中,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投票期限到了,但是还有议员没有投票,且结果(无论是通过或否定)还没有办法出来时,是否需要延长投票期?若不延长投票期,若不延迟宣布表决结果。比如,直接作废(本轮投票无效,重新启动新一轮投票),没投票议员是否要承担不作为的惩戒……
    提案人讨论前的发言完毕,欢迎各位议员回复讨论。
    2015年8月26日
  • 南瓜叶
    1.4、对于已经投票表决的决议案,除非涉嫌违反《出走社宪章》、有明显文字谬误或前期表决仅是形式调整,100天内就同一法度条款或同一公职的同一人选的议题,不得进入议事程序。
    该议事规则通过尚未满100天,严格讲本议案与与议事规则有抵触。
    2015年8月26日
  • 南瓜叶
    提前提交议案是哪种情况?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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