邂逅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分析,兼论最优课题人数决定   

  • 山水 2016年2月05日

      

           按定义,邂逅是指未在网站报名而参加出走活动的行为。《反邂逅条例》列举了一些邂逅的坏处或者说社会成本,但明显地忽略了邂逅的社会收益。事实上,邂逅也可能产生社会收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邂逅进行一个完整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评估,以便更加科学地认识邂逅问题和制定相关法律。

        1、社会收益。在社员的固有观念中,邂逅似乎是百害而无一利。但邂逅其实也有社会收益的。每个人参加出走活动肯定是为了获得活动的收益,如放松,健身,调节,欣赏,娱乐,等等各方面。出走社组织活动,没有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其目的无非是使参加人员获得上述效应。理论上,只要条件许可,参加活动的人员越多,出走活动的社会效应就越大,因为活动的整体效应是各个个体效应的加总。

           出走活动理论上要追求和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让尽可能多的合格人员参加活动。如果一个课题参加人员没有达到客观条件允许的数量,那么可以说存在课题资源的浪费。此时,如果有未报名的邂逅人员参加,会有利于社会效应的增加。特别是报名参加人员极少的情况下,没有报名而参加的邂逅人员既可以增加自身的效应,还可以增加报名参加人员的效应(通过陪伴、相互照顾),从而多倍地增加整体社会效应。按出走的习惯,这类邂逅人员简直可以算是大好人了。

         2、社会成本。超过一定的限度,邂逅也会产生社会成本。邂逅的社会成本最大一项来自于安全因素,即一些不符合课题要求的邂逅者,或者组织者(开题人)不了解其情况的邂逅者,可能会给某些要求较高的课题进行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或者拖累课题的顺利进行。这类邂逅是应该坚决反对的;此外,人员过多可能也会影响环境或者扰民。

     

    第三,人员过多可能产生拥挤成本,如乘车、食宿、行动的拥挤,等等。当然,还有诸如《反邂逅条例》中的列举的一些害处或者成本。

        3、综合评估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某项行为,如果其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就应该判定是不合理行为;相反,如果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就可以认为是可行的。课题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大化标准应该是使最后一个参加者所产生的社会收益等于其社会成本。因为当最后一个参加者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时,表示增加人数还可以增加社会收益。随着参加者的增加,当最后一个参加者的社会收益等于社会成本时,社会总收益达到最大。此人数即为最优课题参加人数。

          那么,如何具体地评估一个活动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呢?显然,完全靠机械的数量和电脑程序设定千差万别的活动成本-收益肯定是不够完全科学的。最有能力评估活动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人应该是活动的组织者,即开题人。开题人对活动的性质事先一般有清楚的认识,知道多少人参加合适,知道什么人参加合适。所以,开题人对课题合适的参加人数最有发言权,最能估计活动的收益和成本,实现活动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所以,将能否邂逅或者什么人可以邂逅的认定权力赋予开题人是最合适的选择。法规所要严厉制裁的是那类不经开题人同意或知悉的邂逅者,因为这种邂逅者超出了开题人的计划,可能给课题的进行带来意想不到的成本。

          时间所限,暂时列出上述观点,欢迎指正!


  • 山水
    @溪水长流 本文中的”最后增加的一个参加者“就是边际的意思。
    本文也不是完全针对出走社而言,这是我自己组织活动的原则。我在出走社组织的活动只是我活动中的极小部分而已。此标准仅供出走社参考。
    2016年4月06日
  • 此用户不存在
    我想说的是我不懂分析但我确认一点尊重出走传统最重要坚守出走社之所以是出走社的传统
    2016年4月06日
  • 溪水长流
    继续,继续,我头一次看到。本文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邂逅行为进行分析的。
    邂逅是出走社的一种会现象,所以上述讨论多是从社会角度进行分析。但实际上,
    任何事件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成本效益原则是经济学的重要原则,所以效益大于成本的事应该多提倡。但实际上,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中的所涉及到的公平、公正、道德等很难以量化,所以效益中通常会有意或无意会忽略。这实际上是最重要的一部份。另外,既然是成本效益,通常还有一个边际效应的问题。
    边际效应,简单地说就是一个课题的最佳人数。超过最佳人数,参与课题每个人的幸福感会相应降低。事实上,不同类型的课题的最佳人数是不一样的。闲逛的课题可以稍多一点,暴走的课题人数更少一点可能更好。参与课题的每个人都会有发言权!
    2016年4月06日
  • 京都水怪
    @南瓜叶 自信心也是品牌
    2016年2月12日
  • 南瓜叶
    文章一旦公开就是与大家共同分享,收回有违初衷。
    2016年2月11日
  • 小撮
    @山水 我说的不是权利而是交流的礼节。别人如果没回复,整文是可以删除的,有了回复,就不能了。
    2016年2月11日
  • 山水
    鲁宁:我想全删除本文以结束这个话题,就不用再恢复了。就以句号结束吧。
    小撮:个人写的文章,版权应该还是归个人吧。个人有取舍权力吧。
    2016年2月11日
  • 鲁宁
    山水,建议你恢复标题
    2016年2月11日
  • 鲁宁
    山水,建议你恢复标题
    201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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