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订《出走社仲裁规则》      

  • 小撮 2016年9月17日

    《出走社仲裁规则》:

    15.提起起诉应当向仲裁会提交起诉书,出走社主页“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为起诉书的提交场所。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并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公示允许回复名单便于当事人答辩。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22.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日起第二十日,仲裁会在“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开庭,对案件开展调查和询问,对象包括原被告双方和案件相关人。

    26.仲裁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审理期满前十五日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进行公告。


    以上各条都将“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作为仲裁会审理诉讼的工作场所。由于诉讼是严肃的工作,需要禁止仲裁员和原被告双方之外的人跟帖发言,因此这个工作场所需要对发言权加以严格的限定。在旧版网站中,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设计了由仲裁员对仲裁会中的诉讼主题帖授权访问的功能,这个功能的技术代价比较大,增加了代码和页面设计的复杂度以及系统资源的消耗。新版基于简化功能和系统消耗的目的,没有帖子授权访问的功能,仅仅用话题分类来简单界定访问权限。因此,提议将上述条款按照新的技术限定条件加以修订,即把仲裁会受理和审理诉讼的场所移到社群——“仲裁厅”。社群本身就有授权访问的功能:群成员才能在社群发帖,加入社群需要由群主审核,非常适合充当审判场所。与其为迁就书面的需求而特意消耗大量成本开发新功能,不如修改一下条款,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

  • 小撮
    为了避免未来技术实现方案发生变化时又要修改法度,确实不需要规定技术细节,笼统地表述为”仲裁厅“即可。
    另外,仲裁规则中对一些时间节点的规定不符合虚拟空间的特点,比如:
    第22条,规定起诉之后第20天才开庭,第26条规定在开庭之后三个月内裁决,时间间隔过长,隔这么久,恐怕当事双方都忘了这事了。在现实世界这样规定是因为案件都是比较利益犹关的大事(至少对当事人来说),而且调查取证耗时费力,审判机关又积案较多,所以审判周期必要要长。而在虚拟空间中,诉讼所涉及的往往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证据一般呈现为在网站上公开发表的帖子,或者聊天室里的记录之类,调查取证可以瞬间完成,即使是线下发生的事情,也不可能去实地调查,只能证人证言或者照片能方式呈现,取证操作也不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一个案子从起诉到受理到审判到裁决,各个间隔都可以压缩。一些程序,能简化就简化。
    2016年9月18日
  • patch
    修正一下,上面回复中的“仲裁庭”应是“仲裁厅”
    2016年9月18日
  • patch
    仲裁工作场所属于技术细节,不必具体写明,可以在备注里说明场所应具备的特性即可。比如:
    15.提起起诉应当在【仲裁庭】向仲裁会提交起诉书。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仲裁庭】。。。
    22.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日起第二十日,仲裁会在【仲裁庭】开庭
    26.仲裁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审理期满前十五日于【仲裁庭】进行公告。
    【仲裁庭】是具备如下条件的场所:
    1、
    2、
    。。。。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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