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社长提案的条款      

  • patch 2016年9月29日

    出走社行宪之前,法规制度由首任社长小撮全权制定,奠定了目前蔚为大观的出走社制度体系。

    行宪以后,立法权已经归议事会所有,同时依然保留了社长向议事会提案立法的权利。

    但是,作为立法主体的议事会及议员,同社长在提案立法方式的对比上,显然还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因为按照《

    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165)规定,“ 1.2、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

    而议员提案则需要先经过动议投票通过之后方可以进入提案阶段:“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对议员的立法门槛高于社长,这显然不符合宪章和公共机构组织法里关于立法权归属议事会的初衷。

    为了彰显议事会的立法权,理应使得议员提案的规则与社长提案的规则相同(甚至优先于社长的提案规则,因为社长保留立法权力本身,只是一个立法权制衡的措施,行政首长过多侵占立法权,势必损害立法权的独立性)。

    基于此,我提议对社长参与议事会的议事规则做出调整,修改为与议员参与议事的规则相同



    您是否赞同此动议?

    结束时间:2016-10-02 17:20

    应投13人,实投10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8 80%
    0 0%
    2 20%
  • patch
    @穿山癸 议事规则几经修改已经很“高效”了,立法还是不要过分追求效率的好,保留动议程序吧。
    议事过程中有新发言应通知所有议员,完全认同,不过这已经超出了本提案的设定范围。不方便放入本提案表决,可另行提案或者以软件升级的方式完成。
    2016年9月30日
  • 穿山癸
    社长作为行政机构代表提交议案,通常基于行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而要求立法,要求时效性更高,的确不应当提高其提案门槛。
    如果一定要“与议员参与议事的规则相同”的话,倒是可以“降低”议员的提案门槛,即取消动议程序。实际上,最多15人的出走议事会不可能像美国国会那样成立专门的小组去讨论一个动议是否应该转成正是提案,现行的动议投票也从未实际阻止过任何动议,完全撤除也无妨。上边“投票有效且达到三分之一赞同票即转为正式提案”的方式也无不可。
    现实的问题是,议员对议案的参与度并不高,特别是议案动态不完全告知议员,之前只有议员的议案才告知议员,社长的提案则不告知,虽然现在后一种情况有所改变,但也只是告示提案人的动态,其他议员的回复仍然不告知,这会导致议题讨论不充分,反对者的意见得不到充分展示和采纳,最终付诸表决的文本也未经仔细斟酌,仓促之中便通过了。如果决议出现问题,除非违宪或明显文字错误,按规则100天内不得再进入议事程序,很麻烦。
    因此,我强烈建议,议事会的任何动态,无论议员还是社长,都要通知到每一个议员,这一条应当明文列入《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
    2016年9月30日
  • patch
    同意山蚁、好友的意见,保留社长提案规则不变,降低议员提案门槛为三分之一赞同,不再考虑反对票,那样就基本又回到半数通过的老路了。
    一点降低动议通过门槛,动议回复就不是很重要的了,也可以不再修改现行规则。
    下面是修改后的草案,方括号内是修改后的内容:
    1、提案: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达到三分之一赞同票】,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2016年9月30日
  • 好友
    对于社长的提案的规则,由于没有表决权,可以适当降低提案的门槛,遵循一下平衡法则。
    2016年9月30日
  • 山蚁
    我认真思考之后,我有三点意见:
    第一、动议阶段,本来就是一个私自征集意见和游税的过程,可以私下去交流,不一定非要帖子下面回复,也不需要全民公开(这个我不知道传统民主国家的惯例)。但我觉得没有进入正式提案的东西,没必要公开讨论。
    第二、半数动议通过门槛确实比较高,相当于已经获得多数认可了,提案阶段的表决价值就下降了。考虑到出走社议员的人数,我认为三分之一比较合理,既有一定过滤作用,又不需要多数。
    第三、参考各民主国家行政首脑提案的惯例,我认为依然保持社长直接向座议会的提案权比较稳妥。因为:
    1,社长作为行政首脑对于社务/民情更加熟悉,提案的质量相对比较高。
    2,社长直接提案,是行政机构参与立法的重要通道,可以相对进行权力制衡。
    3,出走社行政机构社长/理事独立执法,社长的行政权力非常有限,所以较低的提案门槛有助于其更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4,我觉得现在议会动作中,比较大的问题是议员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动议以及参与议事的太消极,而不是社长提案太多。
    2016年9月30日
  • patch
    未考虑动议反对票,如果反对超过赞成,也应该否决动议,草案修改如下,方括号内是修改后的内容:
    1、提案: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允许提案人及议员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达到五分之一赞同票且赞同票不少于反对票】,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1.2、社长【提案规则与议员相同】。
    2016年9月30日
  • patch
    本提案的初衷在社长和议员提案权的差异的合理性和是否需要调整,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思考,有了如下提案思路。
    议员提案前,需要经过动议阶段。“动议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转为正式提案。”(《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165
    动议的目的,是避免议员提出的不具备提案要求的提案充斥议会立法过程中。其类似的现实政治样本,可以用美国国会议员提案程序参考,
    “眾議院有關單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後會給這個立法草案一個編號,然後把這個立法提案送交和這個立法有關的委員會(Committee)或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讓小組成員對草案進行審議。 委員會小組成員將對這項新的立法投票,來決定對這項立法採取什麼行動。委員會成員可以對提出的立法進行修改,委員會成員再投票決定是否贊成這些修改。如果這項立法沒有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得到批准,這項立法的壽命就在這裏結束了。 ”(《 美國國會立法程序》https://www.ait.org.tw/infousa/zhtw/VOA_Chinese/LegisProcess.htm
    由于出走社不存在专门的委员会来审议议员动议,采用全体议员投票半数通过的方式,不经讨论和协商,就武断决定一个动议是否通过,显得对议员的提案权力限制过于苛刻。
    首先,不经讨论就投票,让有价值的提议得到修正和提案的机会减少
    第二,全体投票半数通过,门槛过高,进一步降低了提案成功的可能性,提案都不能成功,更不要说立法通过了.
    第三,虽然动议贴禁止回复讨论,但是并不妨碍任何人在其他议员在场的场合讨论动议的合理性,并不能真的限制讨论,反而给议员正常讨论制造了干扰。
    鉴于此,希望修改议员提案的规则,适当降低议员提案门槛,给议员动议合理讨论的机会,以避免议员对动议投票时被其他言论干扰
    而“ 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这个的依据,应该也是现实政治为蓝本,例如美国国会对待总统的立法建议,“ 總統會正式把他的立法草案送交給國會有關委員會,委員會主席通常會立刻以原本的形式或修改過的版本向國會提出。”(《 美國國會立法程序》 )
    但是,与现实政治不同的是,美国总统具有庞大和专业的幕僚团队,会在全局范围内帮助总统在制定立法草案的时候充分周全地考虑,美国议员相对来说更偏向地方性利益,会对全局和自己选区利益都有考虑,不如总统的立场考虑的那样全面。
    而出走社只是一个极小型的网络城邦,社长和议员都是以个人起草的方式来提交法案草案,议员也没有什么地区性利益可以考虑,所以,他们提交的草案在专业性和代表性上并没有大的不同。
    所以,建议对社长的提案规则,做与议员同样的修改

    综上,建议对《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做如下修改。
    下面是规则原文:
    1、提案: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1.2、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
    下面是修改后的草案,方括号内是修改后的内容:
    1、提案: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允许提案人及议员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达到五分之一赞同票】,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1.2、社长【提案规则与议员相同】。
    2016年9月30日
1388 浏览   7 回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