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申请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2016年10月22日

    仲裁会:

    2016年10月12日,仲裁会对本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现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审,理由如下:

    一.仲裁会认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显然不当的

    理由如下:

    1. 申请人在发现社长的违规行为后即准备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仲裁会当时处于瘫痪状态,无任何仲裁员,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寻求司法救济。在新任仲裁员到位后,申请人即提出了仲裁申请。

    2. 根据《出走社宪章》序言:“为保障出走社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树立公平、正义,保证出走社的持续稳定、安全、繁荣,我们出走社全体公民特制订本宪章,以作为出走社一切公共生活的基础。”对每个社民的合理诉求应本着公平正义原则予以处理。本人因仲裁会瘫痪造成无法在十日内完成咨询程序、申请仲裁、申请延期等行为,所提申请时间也未超过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仲裁会仍以本申请超出十日为由不予受理,显然是与《出走社宪章》所阐述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的。

    3.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12条规定:“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度并未机械地要求社民必须在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而是规定了一百日的最长期限,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社民的司法救济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申请人提请仲裁时间显然并未超出此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仲裁会恢复正常运作后即申请仲裁是及时的,也是合理合法的,仲裁会应当受理。

    二.仲裁会以“申请人与本案无直接利益关系”为由拒绝受理是明显错误并且违法的。

    理由如下:

    1.《出走社仲裁规则》及其他出走社法度从未要求申请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才能申请仲裁。

    2. 社民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是《出走社宪章》和《出走社仲裁规则》等法度明确规定并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

    《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规定:“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

    《出走社仲裁规则》在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是:“根据出走社宗旨、制度,为保障出走社法度公开、公正、有效、规范运行,保护出走社公民、居民级嘉宾在出走社正当权利,监督和维护社长、议员、理事、执事、司库、司空、司域等的公职人员依法、合理履行职能”。

    在第2条规定仲裁受案范围包括:“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侵犯其社内公共利益而提出的起诉。”“4)社民因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

    同时在第3条特别强调:“社区公民、社区居民和社区嘉宾认为社区议事会、社区理事会或社长等社区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的,有权依照本规则向仲裁会申请仲裁。”

    由此可见,申请人对社长的违法行为提出仲裁申请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是包括《出走社宪章》在内的出走社法度所鼓励和保障的行为,应当得到仲裁会的积极支持。

    最后,申请人提请仲裁会注意,本案的关键在于社长小撮违法、越权履行职务,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并已在出走社引起较大争议。仲裁会作为出走社的司法机构,负有维护宪章所提出的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职责,应当依法切实履职。为使每个社员都充分理解和并真诚信任出走社崇尚自由、民主、法治等立社准则,自觉遵循出走社法度,在发生争议时主动依法寻求救济,申请人提请仲裁会对出走社社长的行为做出实质性裁判,而不是简单地驳回社民的仲裁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仲裁会对《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进行复审,依法作出裁判,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的公民权。

     

    复审申请人:出走社公民三千里

    2016年10月22日

  • 劳伦斯
    致复审申请人三千里:
    收到你的复审申请后,经仲裁庭全体仲裁员研究,现予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你的申请是否已过时效。
    1、你所述仲裁庭没有仲裁员而瘫痪、新仲裁员到位后即提出仲裁申请,这并非诉讼时效暂停或者终断的充分理由,除非你当时已经提起仲裁申请而由于仲裁会瘫痪无法回应你的申请(那样你的诉讼时效就可以暂停,直到仲裁会给你回应),否则无法推论你应该适用时效的暂停或者终断。
    2、你的仲裁申请应当适用10天的普通时效,而不是100天的最长时效,因为根据你的登录情况,你在社长的被诉行为做出后即已知晓该行为已经发生,故应按照10天的普通时效计算。仲裁规则关于100天的最长时效,是应用于申请人不知道被诉行为已经发生、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与你的情况并不相符。
    第二、关于仲裁申请人与案件是否应当有直接利害关系。
    1、现行仲裁规则的确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限定或要求,这是现任五名仲裁员经表决后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的决定;今后对于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仲裁申请,现任仲裁庭仍将不会受理。
    2、对于直接以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的行为违反宪章的仲裁申请,即违宪审查类的案件,由于事关特别重大,现任仲裁庭也倾向于不予受理,理由是违宪审查一般属于立法机构的权力范围,且现任仲裁会亦无此特别授权,现阶段以不予受理为宜。
    第三、再次明确本仲裁庭的一点意见,即仲裁庭并不支持或背书社长此次的被诉行为,不受理你的仲裁申请,纯属申请程序的瑕疵造成,希望你能理解程序公平、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不亚于结果公平、结果正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在司法领域。
    第四、再次感谢你对社内公共事务的积极认真态度,仲裁庭将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有关法度的修订和完善。
    仲裁庭 2016年11月2日
    (以上修正几处文字错漏)
    2016年11月03日
  • 劳伦斯
    致复审申请人三千里:
    收到你的复审申请后,经仲裁庭全体仲裁员研究,现予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你的申请是否已过时效。
    1、你所述仲裁庭没有仲裁员而瘫痪、新仲裁员到位后即提出仲裁申请,这并非诉讼时效暂停或者终断的充分理由,除非你当时已经提起仲裁申请而由于仲裁会瘫痪无法回应你的申请(那样你的诉讼时效就可以暂停,直到仲裁会给你回应),否则无法推论你应该适用时效的暂停或者终断。
    2、你的仲裁申请应当适用10天的普通时效,而不是100天的最长时效,因为根据你的登录情况,你在社长的被诉行为做出后即已知晓该行为已经发生,故应按照10天的普通时效计算。仲裁规则关于100天的最长时效,是应用于申请人不知道被诉行为已经发生、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与你的情况并不相符。
    二、关于仲裁申请人与案件是否应当有直接利害关系。
    1、现行仲裁规则的确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限定或要求,这是现任五名仲裁员经表决后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的决定;今后对于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仲裁申请,现任仲裁庭仍将不会受理。
    2、对于直接以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的行为违反宪章的仲裁申请,即违宪审查类的案件,由于事关特别重大,现任仲裁庭也倾向于不予受理,理由是违宪审查一般属于立法机构的权力范围,且现任仲裁会亦无此特别授权,现阶段以不予受理为宜。
    三、再次明确本仲裁庭的一点意见,即仲裁庭并不支持或背书社长此次的被诉行为,不受理你的仲裁申请,纯属申请程序的瑕疵造成,希望你能理解程序公平、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不亚于结果公平、结果正义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司法领域。
    四、再次感谢你对社内公共事务的积极认真态度,仲裁庭将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有关法度的修订和完善。
    仲裁庭 2016年11月2日
    2016年11月02日
  • 经典抠门女魔头
    接受复议申请,将在11月2日就原仲裁申诉是否受理做出回应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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