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禁止报名不等同于禁止参题。申请人:天师   

  • 天师 2016年11月09日

    申请人:天师

    被申请人:安之诺(理事会现任理事)

    申请请求:

    1、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20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暂停本次处罚,以保障当事人本周末提交课题的权利

    2、恢复本人提交课题的权利

     3、安之诺发布处罚公告的场所违反《出走社栏目定位》的规定,公职人员应依法执行公务,因本公告违反出走社法度,要求取消对于本人的处罚公告

    4、处罚公告所做出的处罚内容和所引用的法条不一致,公职人员未依法办理公务,要求取消对本人的处罚事实及理由:本人收到处罚通知,内容如下“社民天师在课题《11月6日出走湖南大学东方红广场-古麓山寺茶馆-湖南大学》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度《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第3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社民天师在课题《11月5日出走湘雅路湘雅大酒店门口-教堂-坡子街-白沙古井-天心阁-南门口11月6日出走湖南大学东方红广场-古麓山寺茶馆-湖南大学》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度《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第3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理由:

           具体说明如下:在报告《相约岳麓山论感控,居民华丽转身公民》中提及有名单之外的若干人邂逅课题,系开题人邀请的朋友。根据法度《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第3条第3款的规定,本社对其做出禁止参题28天的处罚。自公告之时生效。若不服本处罚,请在10天内向仲裁会申请仲裁。本社对其做出禁止参题28天的处罚。自公告之时生效。若不服本处罚,请在10天内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对应查询处罚公告所引用的法度条款,“3、携带社外人员邂逅的,一经查实,禁止报名4周,并公开通报。”,发现“禁止报名”被替换为“禁止参题”。参题的确切含义在出走社未见明确规定,该公告自行替换缺乏法度依据。本人提交课题时,发现被禁止提交课题,没有相应法度剥夺本人提交课题的权利。本人认为可能是程序存在bug,准备提交bug报告供公职人员查询。


    申请人:天师

    2016年11月9日

  • 劳伦斯
    公民天师你好,
    收到你的仲裁申请后,现任仲裁庭各仲裁员经研究讨论并经表决,正式决定如下。
    参题、报名以及开题(提交课题)确实属于不同词语,仲裁庭认为前两者在本社实际使用中可以互换,两者含义在社内并无本质区别;开题(提交课题)是特指课题发起人的行为,开题人自然、当然是其提交课题的报名人或参题人。
    因此,相关理事根据《出走社反邂逅条例》对你的处罚,虽使用了参题一词,但并不影响对本次处罚的理解。
    另外,你将本次处罚中的禁止报名(参题)理解为却不禁止开题(提交课题),对此仲裁庭恕不能支持。
    综上,本庭裁决驳回你的仲裁申请。
    仲裁员:鬼道 经典抠门女魔头 劳伦斯 老四 用武之地
    2016年11月16日
    2016年11月16日
  • 劳伦斯
    感谢两位的回复,稍后会公布裁决结果。
    2016年11月16日
  • 天师
    没有
    2016年11月16日
  • 安之若
    @劳伦斯 我没啦!谢谢
    2016年11月16日
  • 劳伦斯
    收到安之若理事回复,请问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2016年11月16日
  • 安之若
    恩!另外。。。我名字写错啦
    2016年11月15日
  • 安之若
    按照程序设定,开题人将自动被列为第一位报名者,因此剥夺其报名权,必须同时限制其开题。
    另外,仅读字面,虽有歧义,但考查此法条的立法本意及使用历史,都是完全“禁足”,因此,理事的处理并无不妥。
    至于处罚报告相关用词,与法度原文存在出入,是因为相关文字是由系统自动生成,本理事无法干预。这样的文字设定,也从一个方面佐证了立法本意。
    2016年11月15日
  • 劳伦斯
    本案仲裁程序即将进入最后合议表决阶段,仲裁庭提示双方均有权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进一步信息,请问天师及安之诺,是否提供?
    2016年11月15日
  • 劳伦斯
    天师你好,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仲裁会决定受理你的本次仲裁申请,由现任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
    轮值仲裁员:劳伦斯
    2016年11月10日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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