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 小撮 2005年6月15日

    为维护出走社的原则、宗旨和秩序,保证网站的生存和正常运行,保障社民的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禁止发布服务器所在国的法律禁止发布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禁止发布由社区理事会表决并以公告方式明令禁止发布的特殊信息。

    第三条 禁止评论(包括肯定或否定)超过10%的本社社民所定居的任何现存极权政体的历任最高层政治人物、政治事件(包括内政、外交两方面),以免刺激该政权对本社采取屏蔽手段,给相关社民访问网站带来不便。

    第四条 禁止针对具体民族(历史上已经消亡的除外)、种族、、地方、宗教、社会阶层的情绪化的、恶意的、全面的否定性评价,一分为二的、客观的、理论性分析除外。

    第五条 禁止对其他社民的智力、相貌、职业、婚姻状况或其他客观条件等进行恶意否定性评论。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八条 禁止对其他社民进行人身威胁。

    第九条 禁止泄露其他社民未在本站公开过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个人隐私。

    第十条 禁止在短时间内重复发内容雷同的贴子。

    第十一条 未经全体社民投票许可禁止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

    第十三条 禁止提交出走课题公约中规定不得提交的课题。

    第十四条 任何诉讼,一经仲裁判决即为终审,对审决的案件,不得继续发文争辩。

    第十五条 为避免增加阅读者的困难,引起普通读者的困惑或者误解,发贴应尽可能使用规范语言文字,尽量减少错字、别字,避免大量使用方言语汇和尚未被普遍接受的网络流行语。

    第十六条 禁止非社区公民超越《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规定的行为边界发言。

    第十七条 禁止抄袭,转帖须注明原作者或出处,除非是众所周知的名句,引用别人的文字须注明原作者。除结题人委托其他课题成员撰写课题报告之情形外,禁止由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而获得的等级、权利、荣誉等,事后一经发现,对已获得的相应利益予以追夺。

    第二十条 出走社外围区域——圈网分站、豆瓣分站、MSN群等场合适用第四至第十七条的原则,由各管理员酌情处理,上述区域并禁止商业广告、骚扰异性等行为,违者将立即从这些场合被驱逐,同时封禁其在出走社官网的账号。

    第二十一条 因被认定违规而受处罚,当事人不认同处罚结果的,可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向仲裁会提交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前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但被社区其他法规禁止的言论,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则予以整体删除。

     

  • 穿山癸

    根据议事会决议《规范用语,统一称谓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7337》,

      第十一条 未经全体社员投票许可禁止发布商业广告。

    中的”社员“订正为”社民“。

    2012年12月04日
  • 穿山癸

    根据议事会如下决议修订: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385

    附:修订前的版本(PDF文档下载)截图,点击可放大:

     

     

    2012年9月13日
  • 小撮

    根据议事会2012-7-1 21:45:34表决通过的决议修订。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904

    2012年7月01日
  • 小撮

    根据议事会2012-6-22 12:22:47决议,废除公民大会于2008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2012年6月24日
  • 小撮
    2011年11月18日
  • 小撮
    2010年11月09日
  • 小撮

    依据公民大会2009-11-12决议修订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4171

    2009年11月12日
  • 小撮
    2009-1-5《关于修订《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决议》由公民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本法规增加第二十条。
    2009年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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