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 小撮

    附——修订记录:

    2008年2月13日作如下修订:

    1、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两条款表述内容不变。

    2、删除原第十三条“积分低于950分,发帖必须接受审核。积分低于970分,禁止提交课题。”

    4、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

    5、第一条至第十条,均删除“违者删帖,扣10分”字样。

    6、第十六条内容重新起草,如上。

    7、增加新条款,编为第十六条,原十六至十九条序号依次后延。

    2009年1月5日增加第二十条。

    2009年1月06日
  • 小撮
    2008-12-31《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由公民大会表决通过,作为本法度的解释性文件。
    2009年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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