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大狮
被申请人:小撮
申请请求:
1. 裁定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象征性赔偿100出走社分数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在《5月18日出走海子-土地庙-大黑山结题报告》第三自然段对当时的事实进行错误陈述,不顾事实对申请人的行为妄自判断,运用错误诱导方式使阅读者产生错误的理解,由此对申请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伤害。
那天的事实是:我们队伍中任何人事先都不知道那人要尾随。在昌平北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询问时,申请人是断然否认知情的,但被申请人行文时却歪曲说:“虽然大狮……推说不知,”。关于是否实现知情一事从二点可知:
1. 在德胜门见面闲谈时我还问他去哪里,我怎么事先知道他要尾随呢?
2. 在望宝川分手时我给他指明道路,为防意外,我们还互留电话。到那时我们才知道对方的电话,我怎么事先知道他要尾随呢?
以上两点,和我同行的社友可以证明。
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行文中运用铺垫、加强等手法,暗示申请人知情,甚至可能负担相应责任!请看被申请人原文:“……此人曾在上周十三陵合影上出现,……得知是半程偶遇的临时同行者。不料又出现在本周队伍中,而且名单中并无对应,再用偶遇解释就很难接受了,……”上次出现一回,这次又出现——加强,“再用偶遇解释就很难接受了”,言外之意呢?我们姑且只按字面意思理解:
1. 不是偶遇,是目的明确尾随来了;
2. 不是偶遇,是事先知道有此活动。
他怎么知道的呢?当然在不知道实情的情况下有很多种推断,但被申请人后面顺水推舟,“虽然大狮在我的询问下推说不知”。推说不知——很暧昧啊!但被申请人不暧昧,“俺从他的表情中明白了一切。”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出走社最高管理负责人应以身作则,以认真严谨为做工、做事之准则。但综观该报告此段文字,枉顾事实、错误判断,不仅为全社树立一个坏榜样,而且伤害了申请人长久以来树立的良好信誉。故此,申请人至贵会声请仲裁,请求仲裁会裁定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为申请人恢复名誉,并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象征性赔偿100出走社分数。
此致
出走社仲裁会
申请人:大狮
2008年5月23日
因仲裁会有明目,但无法发文,只得在本处发出,请仲裁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