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关于理事会对于投诉一路他乡和不吃饭的判定(已撤诉)   

  • 施雄 2012年6月01日

    仲裁会:


    我在《投诉违规言行:一路他乡和不吃饭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710)中,对众议员一路他乡和众议员不吃饭做如下投诉:


    砂理事钧鉴:



     


    众议员一路他乡    2012-6-1 8:30:42 语言暴力 投诉

    我同样鄙视,而且是更为严重的 鄙视。

     

     

    众议员一路他乡    2012-6-1 8:32:03 语言暴力 投诉

    此类的投诉,已经是任意曲解法度了。

     

     

    众议员不吃饭    2012-6-1 10:15:56 语言暴力 投诉

    同样的我也鄙视一下这样浪费他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

     


     这两位众议员利用职权才达成的言行严重涉嫌违犯以下出走法规: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二、依法: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社区法规包括社区文献栏目所记载的所有文字。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四、示范:社区公职人员本身应首先成为遵守规则的模范,以对规则的的遵守和执行,树立规则的尊严,使规则真正深入人心。


    八、避免纠纷:当公职人员因处理违规与社民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MSN、EMAIL、QQ等方式进行沟通和解释,若仍有分歧,公职人员应建议对方向仲裁提起申诉。而不得在公开场合与对方争吵。


    我对他俩的观点和心情可以理解,但对他们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做出如此言行不能认同。


    请理事会照章办事。


    理事会驳回上述投诉,理由是:


    法度保护在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同时,也保护批评的自由。一路他乡及不吃饭的言行只是对具体行为的正常批评,不涉及人格,不能等同于对当事人人格的贬低


    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此条法度约束的是执法人员针对执法对象的行为,两位众议员不是处理违规的执法者。两位众议员与当事人的回复,不属于违犯《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此条法规。


    我不认同理事会的上述判定。


    一路他乡和不吃饭利用众议员才有的权利回复理事会的投诉贴,已然动用了公权力,属于公务行为。


    两人身为众议员,在公共场所进行了贬低他人的评论(证据见下边)后,动用公权力在公职区继续发文对一个公民的合法投诉行为进行纯粹性不提供依据性的攻击性表述,严重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第六条。


    请仲裁会裁定理事会判定违规。


    两众议员在公共场所进行贬低他人评论的证据:


     















    一路他乡        2012-6-1 8:37:55

    NO50990


     

    穿山癸所言:这种方式也许能够社区法度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却是一种不择手段的方式,其代价太大。我本人严重鄙视这种方式。我不仅同意穿山癸的意见,而且更严重的鄙视。


     















    不吃饭        2012-6-1 10:36:56

    NO51015


     

    语境,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忘了这个词。根本就是语文没学好。



    另不怕折腾就怕瞎折腾,再次说明每个人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你可能说一句,别人就要回过头看通篇。


    施雄


    2012年6月1日

  • 问道

    本案编号 (裁006)号

    2012年6月08日
  • 施雄

    鉴于理事会在新的投诉中已经确认他们违规( 投诉违规言行:一路他乡和不吃饭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7条),虽然这本属于理事会分内之事却要等到我一再投诉才得以实现有些不合理,但法规终究已经得以体现,固撤销本仲裁申请。

    2012年6月03日
33577 浏览   2 回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