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道的回信   

  • 风飞扬 2012年6月17日
    前言
    这段时间,出走社争论很多,在此期间,我对鬼道和凌乱的一些做法有些看法和疑问,因此私信给他们,鬼道和凌乱尽管在出走社对一些事情的看法显得与众不同和尖锐,我个人认为他们太钻牛角尖,但我一直以来有一种感觉,就是他们是对出走社充满了理想和热情的人。是真心想出走社好。大的前提一致,那么有分歧有什么不能解决?

    谢谢鬼道非常详细认真的回复了我的问题,让我对什么是民主公民社会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也理解到他们的一片苦心。看信以后,我个人感觉受益非浅,我认为这封信不应只给我一个人看,因为,我感觉和我有一样看法的不应只有我一个人。如何理解前一段时间和这段时间的争论?我现在的想法更加的理性。征得鬼道同意,将回信公开。以求得到大家的理解,希望我们出走社的社友们都能存小异,求大同,努力把出走社发展成一个真正的民主公民社会。
     
    鬼道回信(对无关的回信内容进行部分删节,加黑是我加的):

     接下来,我解释一下凌乱同学的行为。

    这个事情说起来是比较复杂的,要从一些基本的东西说起,希望你能耐心的看,有些你应该是了解的。

    1 社会生活一定要有一些规则做保障;2 有规则一定要遵守;3 订立规则要符合社会需求;4 规则不适用了要修改。

    宪政是为了限制公职行为侵犯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的方式是让权力分散互相监督制约,用权力管理权力而尽量达到平衡。

    所有这些行为,在现实社会的运行中都是有行政成本的,而这些行政成本的来源就是税收,那么怎么能让这个运行更公正,又兼顾效率,是每个政府必须要考虑到的事。

    通常同一事件,在三权中立法成本是最高。

    因此,在行政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法条的争议,最快的当然是执法者给出合理判断,其次的办法是司法程序,最后的的选择才是立法程序。

    以“杀人”为例,这个法条确实是有问题的,那么最先考虑的应该是行政程序,按照普通法系的原则,如果法条表述不清晰,那么应该以保护个人最大自由为基础作为衡量标准来进行判断。所以这个法条可以被理解为只要不是有意策划就可以在课题过程“杀人”,但是现在理事给出的解释是只要不是以此为目的“开题”就可以,这在法条中并没有明显的体现,那么这就产生了争议,产生争议应该怎么办?现在有2个选项,一个是仲裁,一个是修法。


    现在出走社似乎已经形成一个惯例,法条出了问题就修法,这个习惯不能说绝对的不好,但是总是不那么完美。

    看看最近的几个例子,野外用火,小撮判定那次用火合法后,马上就修改用火条例。那么疑问是,如果用火条例没有问题,为什么要修改呢?如果用火条例有问题,那么问题是什么?按照当时的说法,用火条例限制了安全用火的自由,那么活动中的用火已经被判合法,按照判例法原则,以后按照这个判例做判断就可以了,这个条例怎么能说是限制了自由呢?所以我个人认为那次修改不是很合理,相当于无缘无故的动用了议事会资源。更合理的程序应该是什么呢?是凌乱去仲裁的程序,可惜当时仲裁规程不健全,凌乱的申诉没有被受理。当然我个人认为现在也是不健全的。如果那次被仲裁受理并作出一个最终判决,如果说小撮判决有效,那么就不用兴师动众的修法了,而这次未经最终裁决的修法,更像毁尸灭迹了。社长的违法成为历史,没有人可以去追究。同一个事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的认知和判定不同,而相关的法律如果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伤害,那么是没有必要作出修订的,当然如果发现一条法律有可能造成伤害,并已经确实不适合社会发展,也确实是应该做出修订的。

    再来看看涉性言论,这次涉及到的人都比较执着,同样,在判定某个词是否合法,理事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判定,这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不服,是应该走仲裁程序,然后由仲裁作出判例,以后引用这些判例就可以了,以后理事可以根据这些判例来进行判断。涉及到的词目前为止只有几个而已,而等到词汇积累到很多,法条已经无法承受,或者已经多到不可能让人都记住的时候,才应该是修法的时候。结果呢,小撮在仲裁还没有做出判断的时候就提案废除,而修法实际上涉及到的问题是非常多的,你也可以从穿山癸的调查中看到。这个提案如果成功,决议案被废除,那么仲裁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废纸一张了,这如果在一个真实的社会,估计会有很多人被弹劾,浪费公币呀。

    再来看看关于“杀人”的法条,这可以说是一个争议法条。而小撮的判断是允许,这个权威吗?也许在理事会中是权威,如果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和授权,立法只管立法,而执法者依据法律去执法,这里就有了一个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小撮是有权力对法条做解释的,但是,这个解释并不是一个终极的解释,在有争议的时候怎么办,这就需要另一个权力了,就是司法分支,出走社的仲裁就是司法分支的代表,具有最高的法律解释权,只有仲裁作出一个最终的司法解释的时候,这个法条的争议才能解除,并且以后所有的判断都应该按照这个解释去进行。遗憾的是,到现在为止,出走社还没有一个关于法条的判例。那么如果要想完整的走一遍合理的三权程序,首先先要找到一个有争议的法条,再找到一个相关的案例,还需要理事作出一个判断,然后才有可能上诉到仲裁。当然,最后是否能回到议事会修法就要看是否有人提案了。

    正好龙棒和小撮有了这么一次争执,也找到一个在开题中有策划杀人的课题,同样,相信理事会依据小撮的判断来审理。所以,顺理成章的,凌乱就做了这样的一个司法实践。

    同一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议事会关于小撮要求调查龙棒的讨论中,有些议员已经有了修法的想法,这个虽然符合出走社的习惯,就是有问题就修法,实际上很不合理的,希望这样的一次司法实践能够让更多的人看到仲裁的意义。

    回到开始谈到的遇到争议怎么办的问题,仲裁才应该是所有选项中的第一选项,在过去的种种操作中,仲裁的重要作用被忽略掉了,总是从执法过程直接跳到立法过程,这太不符合常态了。希望能通过凌乱的这次上诉让法治回到一个更有效的轨道上,并且让仲裁们忙起来,希望能有一次实际的司法实践。

    三权分立中,职责清晰。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

    作为议事会议员,只要考虑立法本意,法条和立法本意是否有关,法条是否有可操作性,法条是否逻辑通畅,用词准确等等和法条法律本身相关的事务就可以了。

    作为理事会理事,只要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并给出自己的解释,并依据法律作出惩处决定。

    作为仲裁,要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一个最终裁决,这个裁决是非常复杂的。不过作为出走社的司法机构,相比现实的国家权力有点小,这需要重新修改仲裁规则,来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力。因为比较复杂,在出走社仲裁的效率较低。

    就写这么多吧,以后有事多交流,关于政体,我也在学习中。

  • 风飞扬

    瑞草的建议太好了,赞成!对我们这些法盲有很大的帮助。

    2012年6月17日
  • 瑞草
    学习了!想有人给个直观些的出走社结构图(附责、权、利简述)。
    2012年6月17日
  • 鬼道

    到香港以后,事情没有那么多了,就顺便读了读关于香港历史方面的书,里面清晰的写了香港是怎么逐渐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

    同时,在现实中也看到香港三权分立的一些实践,结合了以前读过的抽象的书本知识,又进一步的对三权分立制度有了认识。

    前段时间,各国的大选,也让我了解到了很多各个国家的体制,各有特色,非常有意思。

    我也是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只是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一旦深入,涉及到法律的细节,同样是一头雾水。

    2012年6月17日
  • 钟山

    受教了。作为法律的门外汉,我更欣赏鬼道的认真、求真的态度。

    2012年6月17日
  • 独行叟

    鬼道去香港以来,水平又高了很多。

    201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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