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草稿   

  • 南瓜叶 2012年8月08日

    在《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议事程序的基础上,起草了议事规则的草稿。增加了议案召集人,就是原来的提案人。赋予了召集人一定的权力。

    限制了议员参政的随意性,不参加动议阶段投票的议员将失去对该动议的参与权。就相当于某次会议开始时已经拒绝参加的人,不再有中途参加的机会。(起草这部分内容时,愿意是想提高议员参政的积极性,也尽量减少因投票率过低,使投票无效。甚至想调整,投票率的统计方法,想调整为参与动议投票的人数为分母,替代议案开始时有投票权的总人数。显然这是不合适的,违反了通票通则不说,也失去了代议制具有代表性的基础。因此,想提高参政积极性这种思路是行不通的,是违反法度的。实质上也没起到提高参政积极性的作用,只是一种表观作用而已。参照穿山癸的建议,针对这部分做实质性修改

    议案一旦没有获得通过,一定时间之内禁止再次提交。召集人对议案要负起责任,提高议事效率,避免总是议而不决。

    简化公职任命议案的程序,审议、决议草案合二为一,终归公职任命议案最关键的还是投票表决,可议的内容不多。

    纸上谈兵,遗漏难免,欢迎有兴趣的社友献计献策。大的结构框架都可以推倒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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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规则
    依据出走社宗旨制度,保障议事会议事秩序,特制定本议事规则。涉及投票表决的如无特别说明仅采用《出走社投票通则》简单多数标准。
    一、议事人员的资质:
    1、公开宣誓且有公民投票权的议员。
    2、(删除本项条款,建议在其他法度增加“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不参加议事会公务的议员,建议启动对该议员的罢免程序”)只能参与动议投票阶段明确表态的议案的讨论及表决。未经动议阶段的议案不受此限制。
    3、(本条款与前言重复,也删除)涉及投票表决的如无特别说明仅采用简单多数标准。
    二、提案的产生:
    1、具有议事资格的议员只能在社区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向各位议员阐明议题内容,正式提交之后禁止修改禁止回复。
    3日内投票表决,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的标准,动议生效为提案。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未符合简单多数的标准,则动议废除。若投票无效,则动议废除。废除的动议在100天内不得重新提交。
    社长在社区议事会议案区提交的提案无需表决直接生效。
    三、召集人
    1、提交提案后社长成为其提交议案的召集人,简称召集人。
    2、提交动议的议员成为其提交议题的召集人,简称召集人。
    3、召集人负责核查议员的议事资格,敦促有议事资格的议员积极参与议题。
    4、对没有议事资格的议员因误参与了投票应及时提醒并宣布其投票无效。
    5、对不遵守议事规则的议员,召集人应主动向其讲明规则并提示当事人遵守规则,若依然无效,召集人可以要求暂时中止议题。
    6、召集人可以在议事会就是否违规发起投票,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的标准,可以判定违规。对违规者处以暂停其就该议题的议事资格。
    7、处罚完毕,召集人可以要求恢复暂时中止的议题,并确保议题有效时间符合相关时限的规定。
    8、召集人未能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限完成议题的,三个月内不得提交动议。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及时结束的议案免除该议案召集人的责任。
    9、为避免不能按时结束议案,召集人可以在参与议题的议员范围内,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可以终止议案。终止的议案100天内不得重新提交提案或动议。
    四、议事过程(重点):
    1、提案生效后,由社区议事会栏目转至议案区栏目,在一周之内可以回复。
    2、具有该议题议事资格的议员以回复的方式发表见解、表明观点,但不允许对其他议员发表的见解、表明的观点进行评价。
    3、召集人对议员的问询疑问可以作答解释,但不得评价议员的观点及见解。
    4、提案阶段讨论结束后,召集人依据讨论结果,撰写决议草案并于3日内在社区议事会栏目提交决议草案。
    5、决议草案内容不得超出提案涉及的议题范围,解决办法可与原提案的方案不同。
    6、召集人提交决议草案后,具有该议题议事资格的议员,在一周内以回复的方式发表修改意见,但不允许对其他议员发表的修改意见进行评价。
    7、召集人对议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可以直接采纳、直接否决或通过投票表决。
    8、对决议草案特定条款或者决议草案是否超出提案涉及议题范围提出异议的议员,可要求就异议主题投票,若附议者达到5人,则召集人必须发起投票解决争议。
    9、若问题较复杂,争议较大,召集人可决定延长该决议草案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周。
    10、公职任命议案可以省略决议草案阶段,提案阶段讨论结束后,由召集人3日内在表决区提交决议案。
    五、表决
    1、决议草案讨论结束后,召集人依据讨论结果,3日内在表决区提交决议案。
    2、具有该议题议事资格的议员在一周之内投票表决。
    3、投票结果应在投票结束之后宣布,但投票未到期,而投票人数已达到具有该议题投票资格的议员总人数时,投票结果可以提前宣布;宣布人为召集人,若出现召集人无法宣布的情况,则由社长代为宣布。
    4、除非决议案本身规定了生效期,表决通过的决议在投票结束之际默认生效;提前宣布投票结果的,宣布之际默认生效。
    5、表决未获通过的议案,100天内不得重新提交提案或动议。
    六、颁布
    1、如果表决通过的决议案为制订或修订法度,则由社长在出走法度栏目颁布。
    2、在正文回复中须注明法度制订或修订所对应的决议案并给予相应链接。
    3、对修订的法度,须在上述回复内容后面附以修订前的旧法度原文,以资参照。
    4、公职任命的决议案通过后,由行政机构按相应程序办理。
     

  • 穿山癸

    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1、关于议事人员的资质,是否限制在“参与动议投票阶段明确表态的”议事会成员范围内,值得思考。个人意见倾向于不加限制,多一个人参与讨论提案,就多一份意见,有利于提高最终法案的完整性和严谨性。

    2、因个人原因不能参与各阶段表决、讨论的议事会成员,应当向召集人请假,说明理由。

    3、不管其是通过投票选举还是积分遴选获得议席,议事会成员应对社民的信任承担责任。对于连续不作为的议事会成员,在达到指定次数之后,应有适当的处罚措施(如通过适当程序剥夺其席位)。

    4、召集人仅是具体提案的临时性负责人,是否考虑设置类似议长的职务?比如仿照仲裁会设置值班议员。值班议员可以分担一部分召集人的职责,如资格审核、敦促议案程序进行等。

    5、是否设置快速议案程序?针对新(制定、修订)法度通过施行,已有法度与新法度矛盾的条款应当予以废止,适用快速议案程序,可考虑由值班议员授权动用快速程序。对于公职任命审查,同样适用快速程序。

    2012年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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