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的《出走社仲裁规则》应该转正了   

  • 南瓜叶 2012年8月16日

    说来不可理解,宪政过渡期由公民大会表决通过的仲裁规则,竟然要等代议制的议事会修订之后才能成为正式的仲裁规则。这一等就是两年半过去了,如今议事会也满周年了,仲裁规则还一直在那里暂行着。

    期间议事会就个别条款做过修订,但一直没有正式全文修订,也就一直没有转正的机会。

    或许在不远的将来,应该转正了,在此之前,先整理一下有可能需要修订的部分内容。

    一、原文:1.根据出走社宗旨、制度,为保障出走社法度公开、公正、有效、规范运行,保护出走社公民、居民及嘉宾在出走社内正当权益,监督和维护社长、议员、理事、选举专员、司库等社内公职人员依法、合理履行职能,

    修订建议:选举专员,已经更改名称就是现在的执事,应替换为现有称谓。

    公职人员列举没有包含司空、司域,还有将来需要设置的司码,能具体化尽量不用等字包含。当然全部列举之后,等字依然保留,以备不时之需。

    二、原文:29.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绝履行裁决的,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裁决的,从期满之日起,经原告申请,仲裁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社长或理事会送达强制执行书,由社长负责裁决的执行。社长负责向仲裁会反馈执行结果,仲裁会在‘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公布执行结果;

             2)社长拒不履行仲裁会裁决的,提请公民大会监督其执行。

    修订建议:过渡时期没有议事会,现在实行代议制,应替换为议事会。

     三、原文:15.提起起诉应当向仲裁会提交起诉书,出走社主页“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申请仲裁”栏目为起诉书的提交场所。

    修订建议:目前是在社区仲裁会提交起诉书,如果行政机构能从技术上解决提交场所的问题,保留原文,若不能解决,则修订为“出走社主页“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为起诉书的提交场所。”

    四、原文: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起诉书张贴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并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修订建议:仲裁会作出受理决定后,在仲裁申请书之后需要添加允许回复的名单,以便开庭答辩,应明确该职能。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起诉书张贴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并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并公示允许回复名单。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至于该职能是否属于技术权利,可以讨论,如果属于技术权利,建议修改公共组织机构相应条款。

    五、相应时限:受理,7日;公告,3日;开庭,20日;案件调查,三轮,每次不少于3日;开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最长时限,4个月。

    时限是否需要调整,能否调整应征求仲裁的意见,只有他们知道应该用多长时间合适。至少他们可以给出最合理的解释。

    六、受案范围和提起起诉应符合的条件应相互一致,否则符合受案范围的,没有办法提起起诉。这是要重点考虑的,否则要出现漏洞的,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仲裁会。

    七、起诉书是否等于仲裁申请书,如果是称谓统一,建议采用仲裁申请书。

    八、原文: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起诉书张贴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并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修订建议:提及张贴是否意味着,提交的起诉书不应该是公开的。还有其他部分提及不宜公开审理的说法,应该是提交之后不公开,受理之后在公开。目前似乎没有做到,不知技术上能否保证。

    九、原文:18.争议任何一方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正当事由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会讨论决定;三名及三名以上仲裁员须同时回避的,由公民大会决定。

    修订建议:宪章明确了公民大会只是全民公决的机构“另设立公民大会作为公民公决机构。”,同时对全民公决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只要不符合宪章全民公决条件的,需要由公民大会决定的,代议制下由议事会替代。这都是过渡期留存的问题,在议事会成立之前制定的法度特有的问题。

    其他部分出现类似情况,其他法度出现类似情况,就是代议制下的议事会替换宪政过渡期的公民大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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