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修订《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      

  • 穿山癸

    限制年龄不能只降不升。是否也应该得到奖励后提升?但上险是其生理年龄。

    2013年5月08日
  • 小撮

    可以增加开题人投诉的权重,比如开题人1人投诉相当于3人。

    2013年5月08日
  • 穿山癸

    聚会课题是出走课题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不作为社民升级的依据而已。

    设置”年龄下限“和勾选”允许未成年人参加“选项导致网站后台代码的复杂性,的确影响网站运行的有效性,可以考虑合并,即将默认的18周岁年龄下限设置成”成人课题(下限18周岁),仍然保留突出的“成人”字样。

    赞同采用课题成员匿名投诉的方式,但开(结)题人投诉时,应不受1/3成员数量的限制。

    考虑减少公开通报的附加处罚,处罚结果也不实时告知,仅在涉案未成年人下一次报名时给予提示。

    对于未成年人的“邂逅”,我认为需要公示处罚。

     

    2013年5月08日
  • 小撮

    在课题中表现不好的,用上面的办法来限制就可以了。

    至于带未年人邂逅课题这类的行为,本来就有其他法度来规范,没有必要单门在这里做规定,这会有害于法度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2013年5月08日
  • 小撮

    在课题中表现不好的孩子,只要有1/3的投诉,系统就给他降1岁,第2次再有1/3的人投诉,系统就给他再降1岁,本来他12岁的,这下只能报允许10岁的课题了,要报12岁的课题,过两年他14岁的时候才行,比禁止报名4个月还厉害,这样限制的目的达到了,还省了投诉-受理-处罚-申诉等等一系列的麻烦。

    现实社会中不好实现的,我们在出走社用程序实现,这样的例子太多了,这正是我们的优势所在嘛。

    2013年5月08日
  • 小撮

    我提出的设计是不仅仅是作为议员对议题本身的考虑,也是出于代码编写者对规则的代码实现的考虑,年龄下限设置在逻辑上已经涵盖了“是否未成年人”,重复设置会造成代码编写的低效和累赘。

     

    至于以限制代替处罚,是考虑到人工执行处罚的低效和高成本。我们一贯的思路是以技术代替人力,能技术实现的绝不用人力实现。

    试想一下,1/3的课题成员出面投诉,还要举证,被投诉者还要自辩,然后由理事出面执法,这件事的成本太高了,由于处罚的力度很大,出头投诉是需要很高的心理门槛的,一旦投诉,被投诉者也会激烈反弹,给人际关系造成的伤害也会很大。

    我们的目的是限制不适合分担课题的儿童分担课题,那么,与其以一次总暴发式、高成本的处罚来实现,不如以分散的、看不见的方式,通过匿名投诉的方式积累民意,达到临界点则自动提高被投诉者分担课题的门槛,限制其可以参加课题的范围和机会,也促使其监护人反思对子女的评估以及自己的监护责任。

     

     

    2013年5月08日
  • 南瓜叶

    是否需要特别强调“出走”课题呢?合适的聚会课题未成年人是否也可以分担?

    2013年5月08日
  • 穿山癸

    拟将本法度名称修订为《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

    2013年5月08日
  • 天马

    “使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能有分担出走课题的机会”——本人认为可改为“使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能有分担出走课题的机会”

    2013年5月08日
  • 穿山癸

    对课题设定年龄下限,的确已经包含了“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参加”的要素。但是,准许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仅仅是对部分成年社民的福利,不改变出走社是成人社会网络的性质。设置“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分担”选项正是为了强调这种性质,年龄下限设置仅在开题人勾选“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分担”时有效。

    现实社会活动(如竞技体育、小学生入学)亦基本采用生理年龄限制。“限制年龄”设置有些复杂,不便于操作,因此不赞同引入,直接使用生理年龄限制最好。

    《出走课题公约》和《出走社反邂逅条例》里的处罚条款是针对成年社民的。前者在涉及未成年人时,目前已是直接引用《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因此涉及未成年人出走的处罚时,细则应在本方法里确定。

    2013年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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