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增加议事会快速表决程序      

  • 穿山癸 2013年6月16日

    提请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增加关于议事会快速表决程序的内容,作为其中的第2.2.5条。

    增减内容:

    2.2.5、快速表决程序:
    2.2.5.1、定义:不经过动议、提案过程,议员或社长直接在社区议事会表决区发布决议案,以一周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获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
    2.2.5.2、启动快速表决程序的决议案,一经发布不得修改,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议员依据决议案提供的理由,直接投票。
    2.2.5.3、本办法1.1.4、1.1.5和1.1.6条规定的社长职权,2.4、3.4、4.4、5.3、6.3和7.3条规定的罢免,适用快速表决程序。

    理由:按照目前社规。议事会所有议题,均需经过动议、提案、讨论、投票凡4个步骤(仅社长可豁免动议步骤),前3个每步骤均需耗时一周,一条议案从提出到表决耗时长达至少15天直至4周以上。但在实际中,如上所列的本办法所列的2.4、3.4、4.4、5.3、6.3和7.3条等内容,议员只需根据决议案提供的理由,并无无必要展开讨论,即可作出判断,投票决定赞同、反对或中立,理应采取快速表决程序,提高议事会办事效率。

    请各位议员审议。

  • 山蚁
    赞同快速表决程序,但适用范围应该即事即时判定,保证在每次表决中议事者保有快速表决否决权。
    2013年6月21日
  • 刘全

     “ 4、由于紧急或简单的判定具有一定主观性,为防止提案者滥用快速表决提案权,必须对快速表决提案权的行使加以适当制约,即,在赞同、反对、中立三项之外,增加“此案不宜启动紧急表决机制”选项,超过一定数量的议员做此选择,则提案中止表决。”  小撮的这条建议挺好,只是数量多少才合适呢?不过呢,此建议属于 “事后制约”。

    如果我想要对我的提案使用快速表决程序,我多半会先私下征求其他议员的看法,然后再决定是否启动该程序,因此我提议另外一种方案(事前制约):  一个提案若要启动快速表决程序,必须先获得至少3位议员(不包括提案者本人)的同意。

    2013年6月21日
  • 如果

    附议穿山癸社长的提议。

    2013年6月21日
  • 穿山癸

    考虑增加“简单议案程序”的中止条款。大意如:程序期间如有多名议员对议案提出异议则程序终止,提案人应放弃表决,或按普通议案程序另行提案。

    2013年6月20日
  • 钟山

    同意设置简化表决程序。但哪些议案表决适合此程序还是应该有一个明确表述

    2013年6月20日
  • 穿山癸

    根据南瓜叶 2013-6-19 14:58:28 建议,“快速表决程序”拟更名为“简单议案程序”。

    2013年6月19日
  • 南瓜叶

    是否可以叫做简化表决程序,如小撮等所言,适用于简单提案的表决。

    2013年6月19日
  • 路郎

    同意增加快速表决程序。

    2013年6月19日
  • 天马

    希望各个程序能简单些。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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