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课题公约》限制条款讨论
——2013年7月17日,奥森“晚餐、游戏、讨论”活动之讨论
1、出走课题的定义:出走课题是出走社自创的术语,它主要是指出走社社民在不太远离社会文明的野外环境尤其是山地环境中进行的徒步活动,偶尔这种徒步也可以在非野外环境进行,另外,出走社民所策划、组织和共同参与的思想学术、文化娱乐性聚会活动,也归入出走课题的范畴,后者又称为聚会课题。参与同一课题的所有社民构成课题组。
2、禁止成为出走课题的活动:。。。。
这个话题,之前我跟刘全、穿山癸等人在聊天就涉及过。因为觉得还没有谈透,而且也希望听到更多社友的意见,所以建议在这次聚会中进一步讨论一下。
因为是我建议讨论,所以我先谈了个人的观点。出走社对我的吸引力,首先在于其组织方式,有这样的组织方式,必然会筛选出我希望结交的社友。至于,具体的活动形式,我自己觉得倒在其次了。不过,当初出走社对具体的活动形式制定这样的限制,大概至少是有如下两点考虑:
1. 通过活动形式筛选志同道合者;
2. 基于一些安全性考虑。
在出走社建立之初,通过对活动形式的限制对成员进行筛选,从而巩固出走社核心的价值观,这是有必要的。在出走社不断发展、价值观已趋明确稳固的当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具体的活动形式作出如此具体的限定?比如,除聚会之外的出走课题是否必须以“徒步”为核心形式?自行车、野外游泳、越野跑这类活动是否应该被给予一个合适的名分?滑雪、骑马、爬雪山、沙漠穿越、攀岩等活动形式,是否都应以公约形式绝对禁止?聚会课题是否应该继续拒绝以K歌、看电影为主的活动形式?这些限定,在多大程度上是必要必须的,在多大程度上是受到建社元老们的个人倾向影响?出走社应该继续维护这样的传统,还是应该适度调整?调整,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出走社的核心价值观、核心活动形式和对社友的筛选?
除一直微笑的云手之外,当、西子、cowboy、扯、刘全和chenyi先后发言。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分歧之处主要有:
1. 有些风险较高的活动,万一因为个人原因出现意外,网站或者具体个人(比如社长或者开题者) 是否需要负有具体的法律责任?社团公有的架构、开题者与参与者的平等身份、详尽的风险警示和免责声明,是否足以屏蔽法律上的责任风险?
2. 即使没有法律责任上的问题,部分社友仍然认为出走社应该通过限制性条款尽可能为社员屏蔽风险(比如限制自行车、野外游泳、攀岩、雪山等活动)。而另一部分社友认为只要风险在合理的限度内,这应该是开题者和参与者自己决定取舍的范围,集体强制代替个体做出选择是不妥当的。
3. 自驾更多被引入出走,会否对出走社的特色、价值观产生不良的影响?出走社应该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还是应该继续以“激流勇退、置身事外”的姿态坚持既有的特色?
比较统一的意见有:
1. 出走社的传统、特色应该尊重和保持。
2. 应该继续限制纯粹K歌、吃饭这类活动,以保持出走社的特色,并对参加活动者进行必要的筛选。
总结:大家虽然发言踊跃,但到场的基本是屌丝代表,缺少对制度历史沿革有较透彻了解的元老们参加,又草地上蚊虫肆虐,讨论时间有限,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谈透,有些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完全了解。因此,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欢迎大家跟帖补充、说明或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