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会,各位议员:
最近的议员选举和一系列议案程序,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参议员遴选候选人数,提案内容的更新,投票率及新任议员投票有效性,等等。
很早就有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第2条“议员”部分条款的想法。借此机会,现在我正式向议事会提出以下修订,共十三项,涉及2.2和2.3两个子条款及少量文字标点订正。其中,第一至第六项涉及2.2条议事程序,第七至第十二项涉及2.3条议员的产生,第十三项为文字标点订正。另外,《组织办法》第8条“特别条款”也涉及议员的任职问题,也在这里提出一并修订,是为第十四项内容。
按《组织办法》条款编号,具体修订内容分述如下:
一、修订2.2.1.1条
原文:2.2.1.1、议员在社区议事会主栏目提交动议,要求讨论某议题并说明理由。3日之内,由议员对动议投票,动议投票期间,动议帖禁止回复,以免讨论提前进行。3日之后,如果投票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自动生效为提案。
拟修订为:2.2.1.1、议员在社区议事会主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贴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生效。由提交动议的议员(提案人)在议题区发布提案。议员在社区议事会主栏目提交动议,要求讨论某议题并说明理由。3日之内,由议员对动议投票,动议投票期间,动议帖禁止回复,以免讨论提前进行。3日之后,如果投票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自动生效为提案,动议提交者需在社区议事会的议题区栏目撰写并发布提案文件。
理由:本修订要求增加独立的提案文件。早期程序不完善,动议文件通过后直接转为提案文件,议员可在其后展开讨论,但因为动议阶段有投票过程,动议提交者(即提案者)对提案内容无权修改。这是完全必要的,可以避免动议表决内容被更改,便于审查提案、决议内容是否超出动议内容。然而讨论过程中会产生新的意见,已经达成一致的应该通过修改提案内容补充到提案文件正文中,后续讨论仅根据正文内容就可进行;否则议员必须仔细查看全部回复后才能有效参与讨论,容易产生错漏。因此,需要将动议和提案分成两个独立的文件,动议文件不能修改,提案文件在讨论阶段允许修改。另外,讨论结束后产生的决议案缺少与提案(议题)的索引链接,也不便于梳理决议的的形成过程。希望通过本修订,形成“动议—提案—决议草案—决议案表决”的线性流程链接,使社区的议事会程序更加条理化。
二、修订2.2.2.1条
原文:2.2.2.1、提案生效后,以一周为限,由议员在提案帖后面以回复方式公开进行。
拟修订为:2.2.2.1、议案提交后,一周之内,议员以跟贴回复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提案人可依据修订补充完善其提案。提案生效后,以一周为限,由议员在提案帖后面以回复方式公开进行。期间提案人应当根据已有讨论结果修改提案正文,订正、补充拟付诸表决的内容。
理由:参见第一项修订,增加了修改提案内容的非强制性要求,方便议事会根据已有讨论结果继续展开讨论。
三、增加2.2.1.3条
增加内容:2.2.1.3、议员人数不足11人时,暂停提交新提案。
理由:代议制下,议事会是代表出走社民意的立法机构。参考《出走社投票通则》,为了充分保证议事会讨论的民意代表性,应从理论上保证超过2/3法定足额(绝对多数)议事会成员参与提案的讨论,最少超过15的2/3为11。
四、增加2.2.1.4条
增加内容:2.2.1.4、对于已经投票表决的决议案,除非涉嫌违反《出走社宪章》、有明显文字谬误或前期表决仅是形式调整,100天内就同一法度条款事由或同一公职的同一人选的议题,不得进入议事程序。
理由:已经投票表决的决议案,无论是否通过,都是经过议事会成员深思熟虑决定的。为了维护其严肃性,也不应该在过短时间内进行改动,朝令夕改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当规定同一事由或涉及同一公职的同一人选进入议事程序的最短间隔时限,如有实践证明其存在问题更好;否则对于同一事由,议事会将陷入反复的无意义争论。参考出走社宪章对全民公决的规定,最短间隔时限设定为100天。
五、增加2.2.3.4条
增加内容:2.2.3.4、议员人数不足8人时,暂停提案的表决,决议的投票表决应当延期进行。
理由:参见第三项修订。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民意代表性,应从理论上保证有半数法定足额议事会成员参与提案的投票,最少足额15半数为8人。
六、增加2.2.3.5条
增加内容:2.2.3.5、在预期的投票期间内,议事会有成员更替时,禁止决议的投票表决。
理由:在议事会成员更替期间,新老议员都有投票权,投票总数可能超过总投票权数,导致计票出现问题。例如,最近南瓜叶、刘全的一系列快速决议案就发生了投票率超过100%的问题。
七、修订2.3.3.2条
原文:2.3.3.2、遴选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1)的公民,排除掉(2)中当选的候任议员以及剩余任期超过1月的现任议员。
拟修订为:2.3.3.2、遴选对象为所有符合2.3.1所列条件的公民,排除掉2.3.2中的参选人以及剩余任期超过1月的现任议员。
理由:1、根据议事会决议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020、时任社长小撮于 2012-7-21 19:25:13 和时任社长穿山癸 2012-8-26 19:47:33 在本法度下的回复,原文中序号“(1)”和“(2)分别应为“2.3.1”和“2.3.2”。
2、2.3.3规定的参议员遴选,是2.3.2众议员选举为产生足够议员名额的自然后续。因此参加2.3.2选举的落选者,由于当次选举未获得社区公民的投票认可,不应参与随之而来的参议员遴选。
3、参议员遴选是因为众议员竞选未产生足够数量议员的补充,二者合在一起为一次议员选举程序,任何人不应在一次选举中享有多次参选或当选机会。
八、修订2.3.3.3条
原文:2.3.3.3、从遴选对象中抽取绝对积分前15名,再按相对积分排序,按遴选名额选取排名靠前者加以任命;
拟修订为:2.3.3.3、从遴选对象中抽取绝对积分前30名为候选人,再按相对积分排序,按遴选名额选取排名靠前者为加以认定候选人。
理由:1、从以往可查证的的参议员遴选看,15人名单靠后的人选相对积分较低,说明其近期参与度较低,可能因各种限制无法胜任议事会工作,因而15人名单偏少,扩大候选人名单可将近期较活跃的社区公民纳入到参议员行列。另外,参议员遴选产生的最多议员人数为15,只有15人的名单显然不能保证候选人冗余,据此将候选人名单扩大为15的2倍即30。
2、“任命”订正为“认定”。参议员候选人资格是依据社区公民的绝对和相对积分获取的,是系统根据公民积分排名认定的,不能人为任命。
九、修订2.3.3.4条
原文:2.3.3.4、候选人接到任命通知后可接受或拒绝,若拒绝,则按相对积分名次移到下一人,直到遴选的名额产生完毕。
拟修订为:2.3.3.4、候选人接到认定通知后可选择接受或退出。若接受,则当选为议员。若退出、或接到认定通知48小时后未作出选择(视为自动退出),则按顺序认定下一人,直至产生全部遴选名额。,若拒绝、或在选举启动后执事/社长直接向本人发出参选通知48小时内无回应,则按相对积分名次认定下一人,直到遴选的名额产生完毕。
理由:1、同第八项修订理由2,“任命”订正为“认定”。
2、认定候选人接到认定通知超过48小时视作自动退出遴选,认定移至下一任,避免长时间拖延遴选进程。所谓”接到认定通知“,是指遴选期间认定候选人有登录记录,或执事/社长向认定候选人发出人工通知(如电话、手机短信等)。
十、增加新2.3.3.5条,原2.3.3.5条顺延为2.3.3.6条
增加内容:2.3.3.5、候选人退出时,按2.3.3.2排除退出者补足候选人名额;未认定候选人退出时,已当选和已认定候选人排序不变,未认定候选人按相对积分高低排序。
理由:补足候选人名额时,新进候选人相对积分可能超过部分已当选和已认定候选人;为避免影响已当选和已认定候选人而导致秩序混乱,应保持他们的排序不变。
十一、修订2.3.2条:
原文:2.3.2、议事会缺员或1月之内将有议员正常任满时,由执事发起议员选举程序:
拟修订为:2.3.2、议员人数不足11超过10人或未来1月之内有议员正常任满将导致议员人数不足11人时,由执事发起议员选举程序:
理由:1、议事会出现缺额但仍有适当数量成员时,理应能正常发挥职能,这个适当数量理论上应当保证绝对多数,即超过法定足额15人的2/3即11人。参见第三项修订。
2、现行条文在出现缺额时必须启动选举,理论上会导致每月都可能有选举议员投票,将导致社区公民经常忙于选举,浪费社区资源,降低选举的严肃性。根据目前情况,采用新条文,可使每年议事会选举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十二、修订2.3.2.5条:
原文:2.3.2.5、当选人数达到选举名额时,投票自动中止。
拟修订为:2.3.2.5、当选人数达到选举名额或候选人全部当选时,投票自动中止。
理由:候选人全部当选时,可能仍未到达投票的预订截止期限,但此后的投票已不再影响选举结果,应当尽快中止投票以提高社区运行效率。
十三、订正2.3条内文字及标点:
订正内容:2.3.2.4条“帅先”订正为“率先”;2.3条内并列子条款结尾分号、句号混用统一订正为句号。
理由:“帅先”为非规范词语,应为“率先”;现行部分并列子条款结尾处分号、句号并用,形式上不统一,应予以订正。
十四、修订第8条
原文:8、特别条款:所有公职人员超出30天不登录,则视为自动离职,由系统自动取消其职位。
拟修订为:8、特别条款:
8.1、所有公职人员超出30天不登录,则视为自动离职,由系统自动取消其职位。
8.2、被罢免、引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前公职人员,6个月内不得半年内不得参加选举(含参议员遴选)出任公职。
8.3、无过失而主动辞职的前公职人员,6个月内不得出任同一半年内不得参选(含参议员遴选)出任与辞职前相同的公职。
理由:1、原8条是为增补8.2、8.3而作的形式调整,无实质性更改。
2、被罢免、引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公职人员,其在任期间出现过失职行为,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出任公职,是对其过失的进一步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3、对于无过失而主动辞职的公职人员,则只需在一定时期限制其出任相同公职,且应允许其参选出任与辞职前不同的公职,这对于现职人员参选并出任其他公职是必需的;否则将迫使现职人员提前至少半年辞任,在此期间不能以公职身份为我们社区服务。
以上,请各位议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