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投票通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4655)第四至六条涉及议事程序的投票率和有效性问题,内容如下:
四、总投票率=投票总人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五、定局投票率=定局票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六、总投票率超过1/2且定局投票率超过1/3时,投票有效,否则投票无效。
投票率的计算以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为分母。对于全体社区公民参与的议事投票(适用于2011年7月宪政之前的情况;实施宪政之后我社采用议事会议员的代议制,全民参与的议事性投票形式已不存在),由于多种原因,有很多公民没有投票权,且数量是动态变化的,采取这种计算方法是完全必要的。
实施宪政之后,由议事会执行代议制,议事会足额成员数是15人。在议事会满员且全部有投票权的情况下,按照现行投票通则,总投票率超过1/2需要8票,定局投票率超过1/3需要6票,依据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通过标准分别需要4票和5票。
根据最新通过的现行议事程序,投票表决的最低要求议员人数是8人。在此情况下,按照现行投票通则,总投票率超过1/2仅需5票,定局投票率超过1/3需要3票,依据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通过标准分别仅仅需要2票和3票。
其他公共机构如理事会、仲裁会足额成员数只有5人,如需投票表决,通过可能只需1张赞成票。
这样的投票有效性标准显然太低,表决通过的门槛实在不高。
为此,我发起两个议事会投票,希望为修订《出走社投票通则》提供依据。
这是第二个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