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本质是阿燚冒充法定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确立了站内的监护关系,这是一种舞弊行为。鉴于系统无法事前核实线下的真实监护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而《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实施条例》对这种舞弊行为没有规定事后追究的办法,这是一个漏洞,需要填补。
只有社区公民才能携带被监护人报名分担课题,这个门槛是否过高?过高的门槛是否会诱使或迫使非社区公民不惜违规以达到携带被监护人报名分担课题,或者迫使有子女需要监护的非社区公民不得不远离出走社?
因此,我提请讨论对《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实施条例》加以修订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