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议事会讨论网站以微信公众号为主要入口的议题      

  • 小撮 2015年9月14日

    最近出走社域名被黑,我在《网站建设与安全》社群里发了一篇报告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459。请各位议员抽时间读一下。关于报告中提出的对策第3步,牵扯较大,涉及网站由pc向移到端的转型、网站借用企业名义的问题、以及增加支出项目的问题,论题重大,超出社长以及具体行政人员可以便宜决策的范围,因此,有必要提请议事会讨论。


    是否同意讨论这个议事

    结束时间:2015-09-17 11:26

    应投15人,实投13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9 69%
    2 15%
    2 15%
  • 小撮
    借用公司名义这件事,是一个君子协定,依靠双方的人格和信用来保障。就象出走社域名是我个人名义注册的,即使把它交到司域来管理,从法律上讲我想收回也完全可以收回,那要不要也为此也建立一个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呢。民间你情我愿的非正式合作,民不举官不纠,即然愿意把公司借给出走社用,那必然不是一般的信任关系,人格和信用足以信赖,双方都不会担心对方害自己,否则你再建立什么退出和善后机制也是惘然。另外,即使要建立善后机制和退出机制,它的建立也不构成是否要启动这个项目的前提,可以先表决完启动项目的提案,再另案讨论善后机制的问题。
    2015年9月23日
  • chenyi
    关于微信公众号,我找到如下两个文件,由于不是来自微信官方,不能保证是最新版本。我选取几段内容,谈谈我的一些顾虑,供议员们参考。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pmpzSn_8gDaP9B2rTaX8SHs1PEaVhy9pZ3Q0Y8K0JUnTnKtV2LcwcjJHeIyej2d9VJP_9qHMSd2cujzR1x-IpV-UDwcUIL6x71QJDYlIJUO
    4.1.1 主体侵权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
    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头像,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此类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将对违规公众帐号予以注销处理。
    4.8.3广告推荐商品本身和公众帐号所公示身份(包含注册及公示的主体资料及运营业务范围)无关,如:帐号名称为心情语录,实际售卖减肥产品等。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nNMtYzEP3INSxUlooBSaEFUVylKJX0u-55Yeq5xnUbU-_LbSvAZINx04BM3S8fHqU0GN-_UCphqjpTMwEH9-k8mNj4cstA0Tf19WQG1Hj9a
    4.2.2 您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帐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如下行为:
    4.2.2.2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帐号、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的;
    5.1 微信公众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从以上两份文件来看,出走社借用企业名义注册并使用微信公众号,有如下风险:
    1. 企业作为注册人,拥有公众号使用权。尽管出走社委托的人员掌握密码,并拥有实际操作权,如果企业试图收回,应该可以向平台提供身份证明并要求更换注册注册邮箱、密码,从而取得实际的使用权,或者直接要求注销。即使企业愿意将公众号转让到另外一家企业名下,根据现有规则,也被禁止。也就是说,一旦公众号与某一具体企业绑定,除注销外并无良性的退出机制。
    2.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4.8.3广告推荐商品本身和公众帐号所公示身份(包含注册及公示的主体资料及运营业务范围)无关。出走社公众号的推送内容应该与注册企业无关,通常情况下,估计无人干涉。如果被投诉,是否可能会以此为由,禁止发布与出走社相关的话题?若如此,公众号是否也只能弃用?
    从上述考虑来看,如果出现问题,只要企业合作,出走社网络平台并不会遭遇重大的损失。即使公众号被注销,损失也不过就是开发人员的精力投入、数量很有限的注册费用和手机用户的使用体验。

    我在前面的发言中已经表明态度:我并不反对建立更多的平台入口。只是认为担负投票责任的议员有权利了解一项技术性改造的必要性、实现途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要面对的退出和善后机制。从原则上说,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事会,应该对授权给行政机构和技术人员改造现有平台及建立与其它组织机构的法律关系,采取审慎保守的态度。认为“议事会不是执行机构,就别在细节上花这些工夫了”的提法,是可以商榷的。
    2015年9月23日
  • 小撮
    @chenyi 那也不用现在考虑,你都不知道未来微信会有什么政策变化,现在考虑没有意义。而且这也不用议事会来考虑,议事会不是执行机构,就别在细节上花这些工夫了。你这也属于跑题。拖延表决程序。
    2015年9月23日
  • chenyi
    @小撮 没有啥是天长地久的,不考虑退出机制恐怕不妥当。
    2015年9月23日
  • 小撮
    @西子 具体事务由社长操心,议员不需要了解那些细。你访问网站也要填写域名呢,跟司域有关吗?填写域名不需要司域做任何操作。还是要指出,你还是跑题了,如果再提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我就不回复了,以免本案无限期拖延下去不能进入表决程序。
    2015年9月23日
  • 铺路去了
    微信公众号的高级接口要求填写域名才能使用。这里由于涉及到域名事务,因此与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的司域或司空公职有关。
    另,从残缺的现行《出走社网站事故紧急预案》获悉司域或司空均是网站应急机构的成员之一。
    提案人能否介绍一下,微信公众号入口技术支持、司域、司空这几者在微信公众号入口应急事务中的分工与合作?
    2015年9月23日
  • 小撮
    @西子 这与本案无关。
    2015年9月22日
  • 铺路去了
    查阅现行《出走社网站事故紧急预案》法度过程中遇到了现行法度条文有残缺,已就此向社长发出了求助文档(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489),待获得完整版本的现行《出走社网站事故紧急预案》法度之后再发言。
    2015年9月22日
  • 小撮
    @chenyi 公众号认证没有撤销机制,一旦认证,企业不能变更。企业提供认证名义的时候必须同意永久借用,否则免谈。下次认证也不需要企业配合,我们直接给微信交钱就行了,企业不存在什么通过耍小动作作梗的可能。这个问题你多虑了。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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