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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草案(第2版):
第一、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关于仲裁会的条款修改为:
4、仲裁员:仲裁员12人,不设专职,由公民临时担任,组成仲裁会。
4.1、职权:
4.1.1、受理、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4.1.2、监督裁决结果的执行。
4.2、仲裁员的产生:
4.2.1、资格:有投票权且无公职的社区公民。
4.2.2、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后,系统随机遴选,被遴选者同意后成为仲裁员。
第二、修订条款在《出走社仲裁规则》重新制订之后生效。
第三、修订条款生效后,当前在任的仲裁员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