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会改革的决议   

  • 小撮 2016年3月30日

    相关议题: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7314


    决议草案(第2版):
    第一、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关于仲裁会的条款修改为:
    4、仲裁员:仲裁员12人,不设专职,由公民临时担任,组成仲裁会。 
    4.1、职权:  
    4.1.1、受理、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4.1.2、监督裁决结果的执行。  
    4.2、仲裁员的产生:  
    4.2.1、资格:有投票权且无公职的社区公民。  
    4.2.2、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后,系统随机遴选,被遴选者同意后成为仲裁员。

    第二、修订条款在《出走社仲裁规则》重新制订之后生效。
    第三、修订条款生效后,当前在任的仲裁员解职。

    您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结束时间:2016-04-06 15:33

    应投12人,实投10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8 80%
    1 10%
    1 10%
  • 小撮
    @一路他乡 现在说没用了。
    2016年3月31日
  • 一路他乡
    两个问题。1.如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后,系统遴选仲裁员,则仲裁会亦应是临时的,仲裁后应与解散。这一点需要强调。
    2.临时仲裁会仲裁员12人,一则过于庞大,二则12偶数不利于表决,最好单数。
    2016年3月31日
  • 一路他乡
    两个问题。1.如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后,系统遴选仲裁员,则仲裁会亦应是临时的,仲裁后应与解散。这一点需要强调。
    2.临时仲裁会仲裁员12人,一则过于庞大,二则12偶数不利于表决,最好单数。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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