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柏的主贴已经有很多回复支持,在那里发回复可能不会有太多人看到,所以另开一贴,说说我的看法。
我同意大部分回帖人对第二点的赞同:选举过程中修改投票程序,不妥。不论修改前的程序是否具有瑕疵,是否违背不记名的原则(我查了一下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和宪章,没有发现选举投票必须不记名的规定),都应该在有权力机构授权的情况下,再行修改。
出走社崇尚法治,我赞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目前的法律制度,我想到的解决途径,应该是松柏向仲裁会提出仲裁申请,按仲裁规则第一款第四条“社民因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起诉社长在选举期间擅自修改选举程序。之所以起诉社长,是因为维护出走社网站程序是社长职责。
但是,目前的仲裁会已经处于瘫痪处境,没有一名仲裁员在职。无法旅行仲裁会职能,需要社长提名新仲裁,议会通过才能履职。这个过程曲折、艰难而漫长,遥遥无期。
另一个途径是议事会或社长发起全民公决,否决此次选举结果。如果社长不亲自发起,这同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觉得,最有效的一条途径,还是努力动员失去投票权的公民或者即将升级的居民,在最后这几天里,通过出走获得投票权,帮助自己支持的人获得社长职位,这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好方式。
另一个途径,就只有动员不周山社长发起全民公决了。
我希望所有支持松柏提议的人,都去动员自己身边的人参与出走课题,获得投票权,用选票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ps,我的一票还没有投,因为我还没有决定到底投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