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中止对Patch的处罚      

  • 小撮 2016年9月15日

    7天前,Patch因在课题中冒充未成年人萌萌的法定监护人,受到禁足28天的处罚。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8101

    处罚所依据的关键法度条款是《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第7条第4款。


    对《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加以修订的法案,昨日由议事会审议通过。

    参看:关于修订《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实施条例》的决议案

    该修订取消了携带未成年人报名课题必须是其法定监护人的限制,也取消了对冒充法定监护人的处罚,第7条第4款被删除。


    自此Patch受处罚所依据的条款已经不复存在,但现在他所受的处罚仍在继续。


    因此,我提案:

    1、授权社长中止对Patch的处罚。

    2、今后,凡规则修订后,依据修订前的条款所接受的处罚,如果仍然在继续的,由社长予以中止。


  • 穿山癸
    同意提案。新法处罚比旧法轻的,依据新法减免处罚;新法处罚比旧法重的,不对易受原法处罚者加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度的宽容,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现实社会有典型的情况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旧刑法认为通奸是犯罪,通奸者会受到刑罚;新刑法不再认为通奸是犯罪(只认为是个人道德问题),通奸者不再受刑。对于新刑法实施后,理应取消对依旧法仍在刑期的通奸者的处罚。又如,过去认为同性恋是疾病(甚至犯罪?),现在不再认为同性恋是疾病(犯罪),假如现在仍有同性恋者还在接受治疗(服刑),不解除对其的治疗(刑罚)岂不荒唐?
    @菜菜鸟
    2016年9月15日
  • 小垒
    同意
    2016年9月15日
  • 阿燚
    同意
    2016年9月15日
  • 小撮
    @菜菜鸟 中止处罚并不溯及新法生效之前的部分,不是对原处罚的撤销。对原处罚的合法性并不否定,处罚已经执行的部分,不会予以补偿。禁止出走28天这个处罚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像删帖或者扣分那样属于一次性的动作,明确地属于过去,它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在新法生效前的“刑期”,与旧法是一致的,但新法生效之后,如果继续延续,则与新法冲突。
    2016年9月15日
  • 菜菜鸟
    《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修订案通过后,我才有时间登录并投票予以反对,我反对的焦点在于将“法定监护人”改为“监护人”这一项,因为无论出走社内赋予“监护人”以何种内涵,都抵抗不了课题中未成年人一旦发生意外的话“法定监护人”的缺失必将带来的现实社会法律困局。
    这个提案,关系到出走社修订更新后的法度是否对以往处罚有溯及力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大部分法律上的修订更新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只对生效时间以后有效,只是这一做法并非绝对。但具体到Patch的个案,因为前段中所述我的个人考虑,对把“法定监护人”修改为“监护人”的不敢苟同和保留意见,我认为他之前被给予、目前正在实施的处罚与他违反修订前法度的行为是“罪刑相当”的,目前仍不应中止这一处罚。
    所以,我不同意授权社长中止对Patch的处罚。
    201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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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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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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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01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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