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理事chenyi对如何处理Patch违规一案与社长发生分歧,避开社长召集其他两名理事,在一名理事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通过一个“理事会决议”,在社长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强行予以公布。社长在其后公开声明“理事会决议”不合乎程序,无法律效力。理事玉米依法对Patch做出了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
这一事件的焦点在于社长与理事的关系问题。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1.1.3、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履行职权。
小撮认为社长是出走社最高行政长官,对理事负有督导之责,在发生分歧时,理事应服从社长的意见;chenyi则认为督导不意味着理事对社长负责,理事可根据多数意见抵制社长的意见,并且认为理事对社长意见的抵制体现了分权和制衡。
事实上,出走社的分权制衡,体现在议事会、仲裁会与社长代表的行政分支三者之间的彼此制约,而行政分支内部,则需要统一和效率。
为了避免争议,应该在《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对社长与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行政官员的关系做出更明确的表述,确保社长的领导地位,保证行政分支的统一和效率,避免相互扯皮。
因此,我提议将1.1.3修订为:
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履行职权;上述行政官员彼此独立,向社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