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厘清社长与行政官员的关系      

  • 小撮 2016年9月15日

    近期,由于理事chenyi对如何处理Patch违规一案与社长发生分歧,避开社长召集其他两名理事,在一名理事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通过一个“理事会决议”,在社长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强行予以公布。社长在其后公开声明“理事会决议”不合乎程序,无法律效力。理事玉米依法对Patch做出了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


    这一事件的焦点在于社长与理事的关系问题。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1.1.3、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履行职权。

    小撮认为社长是出走社最高行政长官,对理事负有督导之责,在发生分歧时,理事应服从社长的意见;chenyi则认为督导不意味着理事对社长负责,理事可根据多数意见抵制社长的意见,并且认为理事对社长意见的抵制体现了分权和制衡。


    事实上,出走社的分权制衡,体现在议事会、仲裁会与社长代表的行政分支三者之间的彼此制约,而行政分支内部,则需要统一和效率。


    为了避免争议,应该在《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对社长与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行政官员的关系做出更明确的表述,确保社长的领导地位,保证行政分支的统一和效率,避免相互扯皮。


    因此,我提议将1.1.3修订为:

    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履行职权;上述行政官员彼此独立,向社长负责。



  • 小撮
    考虑再三,感到现行的表述已经足够。让各个官员独立对法度负责,社长尽到督导之责后,如果官员仍然一意孤行,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做事后的追究即可,不必由社长来负领导责任。“理事会决议”的错误在于干涉了其他理事的独立执法权。
    本案撤回,不再提交表决。
    2016年9月19日
  • 小撮
    @patch 这个另外提案吧。
    2016年9月18日
  • patch
    《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6
    “一、独立:社区公职人员均直接或间接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除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之外,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
    这一条与本案修订内容冲突,应一并考虑
    2016年9月18日
  • 小垒
    可以附一个组织框架图么,可以更好的体现上下级关系。
    2016年9月17日
  • 小撮
    @穿山癸 虽然理事之外的行政官员不必强调“独立”,但还是要明确“向社长负责”这一点。
    2016年9月16日
  • 穿山癸
    @小撮 因为理事有多人,所以要强调“各理事*独自*向社长负责”,而司库、司空、司域、执事都是仅有一人供职,各自独立向社长负责是不言而喻的,无需列入《组织办法》条款。
    2016年9月16日
  • 小撮
    @穿山癸 这个修订是要解决社长与行政分支其他官员的关系,而不仅是社长与理事的关系。按照你的思路,应该在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的条款中都加上“向社长负责”。
    2016年9月16日
  • 穿山癸
    原则同意本提案的内容,但将修订内容全部列于社长条目下,似不够清晰明了。建议如下:
    1. 现行第1条“1、社长:1人”修改为:“1、社长:1人,为出走社最高行政长官”
    2. 现行第1.1.3条不做变动。
    3. 现行第3条“3、理事:不超过5人,组成理事会,掌握文章管理(审核、删除、移动、编辑)权限。”修改为“3、理事:不超过5人,组成理事会,掌握文章管理(审核、删除、移动、编辑)权限。各理事独自向社长负责,接受社长的提醒、督导、协调,独立行使职权。”
    过去,每有需要理事会介入的事务时,系统会随机指定一名理事办理,该理事可视为责任理事;希望网站系统能恢复这个功能。此外,希望社长能更多的处理网站大事,从理事会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减少对日常事务的干预,尽可能由(责任)理事们独自/独立处理;但如何能在法度条文中体现出来,我没有想好措辞。
    201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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