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2016年10月11日

    仲裁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2.2条之规定“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本人投诉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并提请仲裁。

    申请人:  三千里

    被申请人:小撮

    投诉事项:

    社长小撮根据社区居民搜搜《希望恢复公民身份行使投票权和发言权》的申请,于2016年9月07日发布《关于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公告》,并以程序员身份修改网站数据,将该社民的等级从社区居民变更为社区公民,以恢复其公民权。

    投诉理由:

    一.社长无权授权程序员修改网站数据,变更社民等级

    依据《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获得出走社公民身份有以下途径:

    4.3 成年社区居民累计正式报名分担十次课题(聚会课题不计入有效次数),即获得升级为社区公民的资格。

    5.1 网站建站前的原出走社社员注册后可立即升级为社区公民,由首任社长亲自认定。

    同时规定:

    4.8 公民行使放弃身份的权利后,满一年可以再次申请公民身份。

    社长小撮并遵守上述法度,在无法度依据的情况下以社长身份发布公告,并修改数据给予搜搜公民权。违反《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第二条:“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务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二.社长小撮在《关于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公告》中所陈述的理由与事实相违背

    1. 认为搜搜放弃公民权行为是社长选举中网站程序bug所致因bug导致的不合理局面在先,搜搜既不愿意违心投票,又要维护自己报课题的权利,不得不放弃公民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反对理由:

    (1)出走社作为法制社团,依据社民的实际行为及后果执法,并非依据其心理活动同时搜搜关于其放弃公民权时的心理活动的表述难以证实小撮是在没有相关法度支持的情况下,以本人的意识推断并予以确认。

    (2)搜搜因网站bug导致不得不放弃公民权的理由与事实相违背。网站bug(无弃权选项)与放弃公民权并不构成难以避免的连锁反应。在当时情况下搜搜除了放弃公民权,还可以选择投票选择放弃报名课题因此放弃公民权并非其唯一选择,与网站bug无必然联系。

    3)根据《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4.6 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放弃所获得的公民身份及所对应的权利义务。

    搜搜利用法度赋予的“放弃公民身份”的权利,维护了自己报名课题的权利。因此失去公民权,是其行使放弃公民权的结果所致。所以,其行为并非“不得不”,而是其权衡利益之后,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2. 认为搜搜放弃公民权行为是行政系统错误所致:“这件事是行政系统的错误造成的”

    反对理由:

    理由不成立,因为并网站程序系统错误地将搜搜的公民身份居民身份,也不是行政执法剥夺了搜搜的公民权。技术问题只是造成包括搜搜在内的所有公民出现选择困境,如(2)所,这种困境并不必然导致也并未出现包括搜搜在内的所有公民放弃公民权,而搜搜根据自己意志的选择导致其失去公民权的必然原因。

    3. 认为对搜搜恢复公民权一事应由行政系统予以纠正:“搜搜直接向行政系统提出纠正的诉求,在程序上并无不妥,如果行政系统驳回,再向仲裁会起诉。行政系统支持其诉求,自我纠正错误,则不须经过诉讼程序”。

    反对理由:

    如(3)所,搜搜失去公民权其行使“放弃公民权”的权利所致,而非行政技术错误所致。因此其向行政机构要求“恢复公民权”的诉求属于行政诉讼性质的司法诉求,行政机构无权处理。

    综上所述,本人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一条:“社民在法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履历、等级、所在区域,任何社民皆受法度保护,任何社民皆有遵守法度的义务,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凌驾于出走社法度之上”。及《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条关于社长职权之规定。认为社长小撮恢复社民搜搜公民权并无法度依据,此前发布的《关于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公告》及授权程序员修改网站数据,将社民的等级从社区居民变更为社区公民的行为属于越权处理。这一行为损害了本人根据《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第4.3条:“成年社区居民累计正式报名分担十次课题(聚会课题不计入有效次数),即获得升级为社区公民的资格。提交一次野外课题相当于分担二次课题,提交一次聚会课题相当于分担一次课题。”所获得公民身份及公民权利的公平性,同时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本人申请仲裁会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

  • 经典抠门女魔头
    关于100天的解释:
    1诉讼时效是10天,属于普通时效,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2后面的100天规定不是普通时效,而是指最长时效,即若有人一直不知道其权利受损,那仲裁会也不会一直等着,甚至若干年后还要管,所以定一个期间,若超过这个最长时效,即使确实刚刚知道权利受损,那也没法再进入法律程序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100天内权利受损都没察觉,那就也谈不上受损了,这个设计出发点就是如此。
    2016年10月26日
  • 经典抠门女魔头
    尊敬的申请人三千里:
    您于2016年10月10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小撮),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本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三项仲裁程序第12条:
      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庭确定此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证据如下:
    该申请中,被申请人小撮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9月07日
    小撮
    发起了话题 关于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公告
    链接http://chuzo.org/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8092
    ,申请人三千里在随后的十天内多次登录网站并就此事关注。链接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feed&a=index&tid=18121
    。本庭认定申请人三千里在被申请人小撮履行职能行为后即有登录网站并已经知晓此行为。该申请已经超出申请仲裁时效。

    二.申请人与本案无直接利益关系。
    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二项受案范围的第2条
    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本申请中,申请人三千里申请仲裁事项为
    社长小撮恢复搜搜公民权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三千里所获得公民身份及公民权利的公平性。
    本庭认为所诉事宜与申请人三千里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受损的是其权利的公平性,而不是其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的公民权利,仲裁会对此没有可依据的法规,依据仲裁的一般准则,即使被告有过错,但若未侵害到原告的具体权利,则仲裁庭也缺乏法度依据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经过投票决定,本庭拒绝受理此申请。
    附:
    1、原告的热心与积极态度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仲裁庭对此予以赞赏和热烈欢迎!
    2、仲裁庭虽不受理此次仲裁申请,但并不代表仲裁庭认可或支持被申请人的行为。
    仲裁员:经典抠门女魔头,劳伦斯,鬼道,老四,用武之地(排名已轮值为顺序)
    日期:20161012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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