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2.2条:“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本人申请公开《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各仲裁员的表决意见。
申请人: 三千里
被申请人:仲裁会
投诉事项:
本人于2016年11月3日收到仲裁会关于本人要求复审《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的终局决定。回复书中所提第二条第一款:“现行仲裁规则的确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限定或要求,这是现任五名仲裁员经表决后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的决定;今后对于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仲裁申请,现任仲裁庭仍将不会受理。”并未详细公布各仲裁员的表决结果。
投诉理由:
依据《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第三款:“公开:除涉及个人名誉由系统设定秘密进行的操作(只告知操作对象本人)之外,社区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应该公开进行,包括提案、议事、投票等,社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避开公众进行公务操作。”仲裁会应遵循程序公平、正义原则,公布各仲裁员的表决结果,以保障本人的知情权不受侵犯。而仲裁会并未依据法度公开各仲裁员的表决结果,使本人无法了解仲裁过程,理解裁决结果,违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款:“示范:社区公职人员本身应首先成为遵守规则的模范,以对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树立规则的尊严,使规则真正深入人心。”现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本人申请仲裁会公开《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各仲裁员的表决意见。
申请人:出走社公民三千里
2016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