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3条:“社区公民、社区居民和社区嘉宾(以下统称为“社民”)认为社区议事会、社区理事会或社长、议员、理事、选举专员、司库等社区公职人员(以下统称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的,有权依照本规则向仲裁会申请仲裁。”本人投诉出走社理事安之若违背事实删除本人文章并提请仲裁。
申请人: 三千里
被申请人:安之若
投诉事项:
出走社理事安之若于2016年11月05日发布《处罚公告》,删除本人《公民三千里对〈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仲裁结果的声明》一文;并作出扣10分处罚。
投诉理由:出走社理事安之若在《处罚公告》中所依据的理由与事实相违背
理事安之若引用《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14条:“任何诉讼,一经仲裁判决即为终审,对审决的案件,不得继续发文争辩。”作为处罚依据;本人认为该文章不构成对仲裁结果的争辩。本人文中已声明接受仲裁结果,并未对仲裁结果中提及的申诉时限及申请人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争辩;所提两点希望均为依据《出走社宪章》精神对仲裁会行为的合法、合理建议,丝毫不涉及原申诉理由。理事安之若并未依据事实,所作裁决理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本人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申请仲裁会撤销出走社理事安之若删除本人《公民三千里对〈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仲裁结果的声明》一文的处理结果,恢复本人文章及所罚分数。
出走社公民三千里
201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