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2.4条:“社民因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本人起诉出走社当值仲裁劳伦斯拒不履行法定职能。
起诉人: 三千里
被起诉人:劳伦斯
起诉事项:
本人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公开《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各仲裁员的表决意见。出走社当值仲裁劳伦斯于当日回复称仲裁会收到申请,将研讨决定后予以答复;但本人至今未收到仲裁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起诉理由: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16条:“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48小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出走社当值仲裁劳伦斯有责任在法度规定时限内对本人依法提出的司法救济发布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由于本人至今未收到通知,现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起诉出走社当值仲裁劳伦斯拒不履行法定职能,违法渎职。同时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18条:“争议任何一方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正当事由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会讨论决定;三名及三名以上仲裁员须同时回避的,由议事会决定。”申请出走社当值仲裁劳伦斯回避本案。
出走社公民三千里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