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改《出走社仲裁规则》中起诉时效和受案范围相关内容。
提案讨论内容详见: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8507
修改内容如下:
(方括号内为修改前内容,黑体字为新增内容):
2. 受案范围:
1)出走社法度规定直接由仲裁会受理的仲裁申请;
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3)公共机构、公务人员之间在执行社区法律时,若就社区法律的实体或程序等问题发生分歧,可申请仲裁。
4)社民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
5)向行政机构投诉其他社民违规行为的原告一方因行政机构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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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程序
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提出,【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一百日内未提出申请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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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提出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行为侵犯其在出走社内正当权益的;】
1)【 2)】有明确的被告;
2)【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3)【4)】属于仲裁会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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