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规定:社长候选人资格为一年内有效出走次数不少于20;候选人产生的方式是——在选举季由现任社长提名一个候选人,其他候选人通过自荐产生,如果没有自荐候选人,则由议事会选举一名议员作为候选人。
现行规定是拍脑袋想出来的,经过两次社长选举的试行,暴露出严重的弊端,造成社长候选人难产:
1.一年内有效出走次数不少于20的门槛过高,达到这个门槛又有能力有意愿参选社长的人就更少了;
2.现任社长只能提名一个候选人,其他候选人只能由自荐或者议员选举产生,那么由于上一条原因的限制,自荐参选的可能性很小,最终很可能是由议员选举出一名议员来做候选人,本人参选意愿不高,被推出来凑数的,只能叫“陪选”,不能叫竞选。事实上2012年第一次大选,就没有出现自荐候选人,是议事会选出南瓜叶来陪选。2014年,也没有自荐候选人,议事会选出小撮来陪选。两次都是走形式。2016年,我不想再看到这种完全是走形式的选举,才站出来自荐参选,但也只有我一个自荐候选人。
3.候选人过少,如果不是上面那种走形式的选举,而是真正由自荐候选人与社长提名候选人的竞选,也容易造成站队和撕逼;因为只有两个人PK,落选者会觉得丢面子;因为怕丢面子,具备条件的人也不愿意自荐参选。
为了解决上面的弊端,我计划向议事会提案改革社长候选人产生办法,改革思路如下:
1.降低社长候选人出走次数门槛,由20次降为10次,让更多人具备参选资格;
2.现任社长和议员都可以提名候选人,提名人数不再限制;
3.提名候选人不再限于选举季节,可随时提名,候选人加入社长候选人储备库,称为提名候选人;
4.选举季开始,仍然保留自荐候选人程序;
5.选举季开始,出走次数达标、且没有声明不参选的社长候选人储备库中的提名候选人与自荐候选人一同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