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沟通,少误解。
我完全同意放弃庸俗回归自然,这是我自己一直努力争取的目标。出走社是我所见在此方面最有吸引力的团体。
我完全同意“诚实生活、无害他人、各得其所”,不知道这是不是patch的意思。
反正我觉得两种意见并不对立,立志存高远、践行从脚下,或许大家说的都是一个意思,角度略有不同而已。
恕我多言,因为刚看到这个话题。
一般人说的好,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守时是品行,不守时固然可气,却也不排除不可抗力的因素。
宽恕是美德,忘记是幸福,难得是糊涂。
他迟到,我们按时出发,出走社不等迟到人,想参加下次他必然会注意
多简单
出门在外,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坐火车出发,到点就走没有商量余地,
长途汽车一小时一班,若总站发车运气好,陪上好言笑脸,能将就一两分钟,
公共汽车发车间格短,耽误七八分钟属出行弹性范围之内的预算,
出来聚一队本是个缘分,如果能有方便之门,还是开着点好,当然迟到要批评
到了山里,队伍走的再快,但队尾有一个人是抓草队派来的,他就抓草走,整个队伍会按计划快速前进?
请大狮克制情绪,注意措辞。说理为主,抒情为辅。就事论事即可,不必及于人身。从辩论效果来看,过于咄咄逼人易引起旁观者的逆反,导致对对方的同情。
不守时的危害有二,一是破坏信用,二是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我在报告中指出了第一点,patch补充了第二点。
patch的表述,还是有需要商榷之处的。
1、具体考察5月18日未按时出发的案例,因为小32路发车时间较晚,大狮们推迟从积水潭出发的时间并未造成课题组成员利益发生实际损害。但patch的表述易令人误会损害已实际发生。
2、patch将损害他人利益的危害性排在破坏信用的前面。
如果我没理解错,引起大狮激烈反弹的原因主要是第1点。
我的观点:
关于1,未发生实际损害,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若等人时间过久,导致误车,不得不包车,人均车费因而提高,他人利益便发生损害。patch未就实际损害与潜在损害加以区分并展开论述,这是其不严密之处。
关于2,patch主张损害他人利益的危害性大于破坏信用,我不完全同意这种排序,但理由与大狮的观点不同。
patch如此排序,我推测他的思路是这样的,从信用角度考虑,不守时损害本人信用,从而间接损害自身利益,简而言之是害己。从伦理上讲,损人的严重性大于害己。
如果仅仅是个人迟到,那么只是一个个人信用的问题,patch的排序可以成立。
但5月18日及之前的个别案例中,不是简单的个人迟到,而是开题人迁就个别人的不守时行为,导致全队推迟出发时间,守候不守时者,造成集体不守时的局面。这种情况下,不守时危及的,就不是个人信用,而是出走社的公共信用体系。当一种错误的行为被公众漠视、宽容,视为人之常情,视为理所当然,那么,受到危害的便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公共利益了。
出走社以信立社、以法治社,出走社的法规,本质上是出走社与每位社友订立的契约,如果不强调守信重诺的美德,那么这些契约将是一纸空文。强调守信重诺的美德,就要求在每一小事上,每一细节上,提倡守信,反对不守信,鄙视不守信,要珍爱眼睛一样珍爱信用,防微杜渐,否则,让不守信的种子在出走社落地生根,潜滋暗长,长此以往,终将导致出走社信用体系的崩溃。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patch的排序应该倒过来,每个人多出点车费,甚至一次课题未完成,与出走社的系统崩溃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利益当然是置于道德之上的。民事法律调节的主要是利益问题。法律和道德,哪一个更重要呢?
这里没有人在谈如何使自己获得更多利益,我说的是尊重别人的利益。如果你说我的说法是唯利是图,那么是不是说,不考虑他人利益,才是不唯利是图呢?才是自然、返璞归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