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封邮件的对话   

  • 小撮 2008年12月21日

    薛淡 说:

    收到一封邮件,内容是:

    依据出走社《出走社规避制度》

    4、为了保护被规避者的名誉,这个名单对规避之外的人保密,被规避者仅在报名分担规避者提交的课题、或发送私信时,才会被系统告知其已被规避的事实。

    出于保护被规避者的名誉,建议审议《自由一次 俺规避了你一年 施雄同学》一文是否与该条款抵触。如有抵触希望按相关规定处理。

    小撮 说:
    这个确实有抵触。但理事的执法依据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这个规范的条款没有涵盖规避制度的相关条款。

    薛淡 说:
    我理解条款4是对系统的要求,而不是对个人的要求。

    小撮 说:
    规避制度第4款规定了保密原则,但没有明确对违反保密原则如何处罚。其原义的确是对系统的要求,制订这个规则时只想到了系统不能泄密,忽略了个人可能主动泄密。

    薛淡 说:
    所以那4款来适用个人,还是不充分。所以我倾向于,在现有情况下,这条不适用于个人。

    小撮 说:
    即使适用,也只是原则性条款,对人个行为而言,非可操作性条款。也就是说,无法通过执法操作来实现。

    薛淡 说:

    小撮 说:
    只能是根据新出现的情况来修订法则,避免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

    薛淡 说:
    而且是否可以立法禁止个人主动说出自己的行为,也值得商榷。

    小撮 说:
    我认为这个应该禁止,因为这个行为涉及到了他人的隐私。

    薛淡 说:
    我不是很肯定。

    小撮 说:
    我希望在出走社公开场合,不要出现个人对个人的道德审判和道德宣判。除非后者是公职人员。舆论监督的对象只应是公权力。

    薛淡 说:
    法理上是应该这样

    小撮 说:
    原则上讲,我主张一切争议,包括个人之间的争议应委托法律来代为处理。只有当法律不作为的情况下,个人的自力救济才可以原谅,比如杨佳。

    薛淡 说:
    每次碰到类似情况,总是感觉到成立一个仲裁机构的迫切性。

    小撮 说:
    不是仲裁机构,是社区法院 出走社制度设计的“仲裁会”其实是法院。

    薛淡 说:
    我以为社区仲裁会应该有这个职能。

    小撮 说:
    法院当然也受理个人之间的争议。

    薛淡 说:
    这一点上你是怎么考虑的?

    小撮 说:
    我以为,当你对一个人的言行不认同时,只有两种方式是可取的。一种是非公开的交涉,通过私信与之正面沟通。二是诉讼,告上法庭。除此两种之外,在其他公共场合公开个人争议,使得更多人卷入冲突,以一种无序参与、暴戾的方式解决争端,是不应该鼓励的。要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尽可能有效地减少这种局面。

2277 浏览   0 回复
关键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