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人员录取新增的社群配额是否违反《出走课题公约》?   

  • patch 2008年12月24日

    <出走课题公约>中有如下条款:

    "三、关于课题开题人的条款:

    7、提交计划时,开题人可以限定总人数,报名条件、等级、性别等的配额,一个课题组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4人,性别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当选择性别配额时,总人数不得低于7人。

    8、课题组成员的录取由系统自动进行,系统会自动审核报名者的资格,拒绝不具备资格的报名者(包括之前被开题人规避的用户),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并须全盘接受系统录取的名单。"

    我认为,社群配额的出现,使得出走社课题人员录取的“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原则受到挑战。过去的配额制度,虽然可以对社友等级进行限制,但是社友等级不是开题人可左右的,而社群成员是有可能由开题人限定的,所以这个配额制度的新扩展可能使开题人直接介入录取过程,使前述“开题人不介入”原则形同虚设。

    由于以上原因,提请公民表决就此项配额制度的扩展(社群配额)是否违背《出走课题公约》的问题列入公民大会议题

  • patch
    31日到3日无法上网,决议案将推迟几天提交
    2008年12月30日
  • 小撮

    任何自由皆有其风险,就象一个血汗工厂,即使没有保护劳工的法律来对它进行约束,也可以面临工人的暴力反抗而造成的鱼死网破。开题人选择社群配额这一利器,如果不加以慎用,很容易伤及自身。虽然社群配额不是规避(规避是做减法,而社群配额是做加法),但却很容易被理解成规避,从而影响到其与受众的关系,而录取范围的划地为牢也很可能出现报名报不满的情况。这些理性预期,肯定会对开题人发挥自然的制约。这种自然调节的负反馈机制,会对这个社会系统的稳定性提供一定的保障。当然,如果通过立法对社群配额加以约束和引导,防止社群配额的滥用,在增加开题人的一部自由的同时,又对开题人的这部分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也会形成一种有效的调节机制。

    2008年12月29日
  • patch

    课题并非完全是公共资源,和,课题完全不是公共资源,也不是相等的吧。

    社群配额的出现,使得课题完全不是公共资源成为可能,甚至现实(目前已经有了这样的课题)。

    公共资源的范围缩减,是不是也是应该先讨论讨论呢?

    过去所有对课题人员的限制,除了规避以外,都是客观条件限制,不是完全不可逾越的。而社群配额却是开题人完全主观意识的体现,毫无客观性可言。实际上是无限扩大化的规避,明确示众的规避。我觉得这有可能会造成分裂。

    2008年12月29日
  • 小撮

    我认为,PATCH在其表述中混淆了几个概念。

    1、公民权≠社友对出走课题的分享权。

    并非只有公民才能分享课题,分享课题的社友也未必拥有公民权。社群配额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公民权,它只是限制了一部分社友对某一特定出走课题的分享权。受限不能报名参与某次课题,并不意味着公民权受限,PATCH不是照样可以提起动议,可以在议题中发言,可以投票吗?

    2、占有课题资源的优势≠垄断社区权力

    开题人不是一个社区公职,一个课题也并非由社区官方所提供的完全的公共资源,它是由开题人以个人身份贡献给社会的公共物品,可以类比于一个私人开设的公司(当然不完全一样,只是一个比喻)。一个课题既要反映开题人的自由意志,同时也必须接受社区法规关于公平的要求。这就好比一个私人开设的公司,一方面要有经营自由,另一方面也必须遵守劳动法。既不能为了公平的需要而剥夺开题人的自由,也不能为了满足开题人的自由而牺牲公正。

    由于知识、经验、技术、能力等的差异,必须存在着个别社友能开发更多课题资源,在课题资源的供应方面占据优势的现象,但这种优势与在社区的权力不能划等号。一个开题人有倾向地设置课题组成员的条件,并不代表着他能垄断社区权力。用一种比喻的说法就是,课题资源相当于经济优势,而社区权力则是一种政治权力。经济优势并不天然地转化成政治垄断。否则,按照PATCH的逻辑,比尔盖茨岂非要推翻民主制度,成为美国的独裁者?

    出走社作为一个向法治、宪政、自由、民主前进着的城邦,不可能因为开题人掌握了社群配额的技术就发生变质,演化成一个寡头体制。

    3、限制了报名机会的,并非一定是规则和制度。

    如果说开题人对社群配额的设置限制了一部分社友的报名机会,那么限制报名机会的元素多的是。

    小撮总是以6095作为交通工具,是否限制了以甜面酱等同学为代表的广大北部社友的报名机会呢?难道乘坐6095也是一种规则和制度吗?为了实现公平,实现报名机会均等,是否要限制小撮总是在京原铁路沿线开题呢?

    小撮总是开启强度较大的课题,是否限制了老周等体力较弱的社友的报名机会呢?

     

     

    2008年12月29日
  • patch

    老南,我不是“担心”社群被滥用,我是“已经”被社群规则挡在课题报名之外了。单单从这个事实,我认为这个新的“事物”(在对其属性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我暂且不下是“网站升级”还是“法规修订”的定义)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就如此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新事物,我们是不是可以先讨论讨论再去引进呢?这些马后炮我就先不说了。说些实际的。

    我觉得认定网站升级与法规修订的分歧使得此议题变得复杂。

    关于新增的社区配额是否违背了原来的出走课题公约精神。公约没有表述的,如果认为就是可以任意添加的,这个有什么道理或者依据么?公约本身没有限制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而新增的内容限制了一部分公民权利,这可以看作是与公约的冲突么?

    既然我无法对升级还是修订作出裁决,那么我还是绕过这个问题,保持原来的议题不变吧。在这个分歧澄清以前,我收回对社长所做所为事关修订法律的“指控”,关于区分修订法规还是网站升级的问题,也许会以后提出动议。但是这个议题我不想半途而废,哪怕这是个有瑕疵的议题,也是有价值的。而没有瑕疵的议题,我不知道还要等多久才能提出,一步一步来吧。

    2008年12月29日
  • 小撮

    patch说:“我同意小撮所言,我这个动议的出发点有偏差。我将在提起表决时修改表述,仅仅以此次修订没有经过公民讨论表决为理由,请求废除之。”

    1、承认动议的出发点有偏差,是一个进步,但是,一个出发点有明显偏差的动议,便是一个污点动议,以它为前提的议题,如果被通过,则将成为一个污点决议。

    2、“提起表决时修改表述”,这是一种有违诚信的做法,以一个命题为内容的动议,当其提交为正式议题时,不应被临时偷换成另一个议题,如果想讨论另一议题,请重新提起动议。

    3、关于所谓“此次修订”。将社群配额说成是一次对法规的修订,不符合事实。出走社没有专门针对课题配额的法规,关于配额的表述记载于《出走课题公约》第三条第7款“提交计划时,开题人可以限定总人数,报名条件、等级、性别等的配额,一个课题组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4人,性别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当选择性别配额时,总人数不得低于7人。”其中关于配额的表述是“等级、性别等的配额”,并没有限定配额仅限于“等级、性别”,一个“等”字为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配额方式留下了空间。社群配额的出现,并没有增设新的制度,没有修订法规,而是在既有法规框架下所做的技术性调整,是一次与现行规则毫无冲突的升级。根据《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第五条:“与制度无关的程序修改、升级等由社长全权处理。”此次升级完全合法,并无法外独裁情事。它是一个为开题人提供的新技术,也许这项技术可能带来社会问题(类比于克隆人等),但在禁止它的法律制订之前,谁也无权去阻止。

    4、至于此次升级涉及的利益冲突和引发社区动荡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修订法规对此新生事物加以限制和规范,乃至禁止(注意,不是废除,对法规才谈得上废除),但绝不能引歪曲法律和临时变更议题等不正当的手段提出利益诉求。

    5、如果PATCH的指控成立——“此次修订没有经过公民讨论表决”,意味着小撮绕开公民大会私自修改法度,那么就等于宣判小撮违背了《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那么,我请求辞去社长一职,以谢公民。

    2008年12月29日
  • patch

    薛淡:社群配额直接影响到我报名了,我无法报名了,这个不叫规则修订么?我以前可以报名,“升级”之后无法报名了,那这算不算一个升级bug呢:). 

    我觉得任何缩小公民权利的行为需要法规修订才可以实行

    2008年12月29日
  • 南瓜叶

    社群是个新生事物,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只要大家关注自然会逐步完善。甚至有关社群的话题单开一个议题也不为过,社群是要丰富这个公共空间,不会改变出走社的本意。我相信暗箱寡头不会有其生存空间的,但Patch对社群可能被滥用的顾虑决非多余。

    抱歉,跑题了。

    2008年12月29日
  • 薛淡

    我认为出走社群的推出以及社群配额的出现,属于新技术即正常升级这一点是无疑的,因此肯定不能归于对法度的变动。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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