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课题公约》增补社群配额限定条款   

  • 薛淡 2008年12月29日

    社群这项新技术的出现,是现《出走课题公约》所无法预知的,社群配额违反该公约也就无从谈起,但它的出现,也确实影响到了出走社积极倡导的公平性原则,因此我建议通过对《出走课题公约》相应条款予以修订,来填补这个立法空白,规范这项新技术引发的新情况,而不是将其废除,建议修订条款如下:

    原条款

    “7、提交计划时,开题人可以限定总人数,报名条件、等级、性别等的配额,一个课题组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4人,性别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当选择性别配额时,总人数不得低于7人。”

    建议增补为

    “7、提交计划时,开题人可以限定总人数,报名条件、等级、性别等的配额。一个课题组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4人;性别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当选择性别配额时,总人数不得低于7人;课题总人数超过6人的情况下,社群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的70%。

     

    补充说明:在另外一个议题中,已有大量富有价值的相关讨论,参见patch发起的《课题人员录取新增的社群配额是否违反《出走课题公约》?》及其回复。我认为小撮关于社群的一段解释还是比较中肯的,特引用如下部分:

    “社群配额的设计,是对开题人介入录取流程第一环节的这一权利的最新补充。

    它最重要的用途,是保证强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课题由经验、技术、体力俱佳的资深社友承担。有不少个人能力很强的社友,本来完全有开题的能力,但基于风险考虑,不愿开题,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出走社不允许开题人介入录取流程第二环节,而已有的条件设置不满足个性化的对课题组成员的要求,出走次数和社友等级这两项都不能完全反应报名者的个人出走能力,一个走了很多次的社区公民,很可能参加的都是强度很低的课题,如果这样的社友突然头脑发热要去报一个高风险的课题,系统是无法阻止的。那么,假如开题人事先创建了一个社群,邀请出走能力强的资深社友加入,那么在开风险较高的课题时,开题人可以将社群配额全部给这个社群,即可保证课题组成任命这次课题的需要。

    当然,社群配额还可以用来满足其他个性化的要求。比如,小撮要开一个野外卡拉OK的课题,希望课题组成员热爱音乐、五音齐全,那么也可以将社群配额分配给“胡唱团”;再比如,由于提前预知28日将有围观任务,为了便于动员和筹划,将27日课题的社群配额给了“深度围观群众”。

    当然,有了社群配额这一新工具,开题人的自由得到扩大的同时,课题资源的公平共享受到了压缩,没有加入社群的社友失去了公享课题的机会。以前所建立的自由与公平的均衡被打破,引起了社区的振荡,被压缩了共享机会的社友对此反弹,也属于正常反应。”

  • 薛淡

    先说不受限制的规模上限考虑:

    如果现在某社友想发起一个难度较大的探路课题,而预计该课题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为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开题人自然就想将课题成员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希望组成一个小规模、熟识、精干的课题组,甚至直接以社群邀请的方式来组成。我认为开题人的这种诉求是正常的,是大众可以予以理解的,是不威胁公平性原则的,是法度应该给与支持的。

    显然这种课题的情况下,与所谓“木桶效应”非常类似,决定木桶水量的只是最短一块板而已。这时无论配额比例有多高,只要不是完全配额,对该开题人都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只要有一名非常成员的加入就可以给整个课题带来足够多不确定性,给开题人增加很大压力,甚至导致他放弃开题。

    为了满足开题人的这种正常诉求,又不让他有滥用社群配额的机会,就必须设置一个可以不受限制的规模上限,综合考虑了出走社的课题组限制规模(最多14人)、通常课题组规模(7~14人)和课题组规模的安全性需要(假想一下,发生异常状况,我认为5个人是保证安全的最低限度)三个主要因素,我确定了规模上限设在5~7人是比较合适的,然后为凸显其小众性,该课题组规模应该低于最大规模的一半,所以放弃了7。于是掐头去尾,我选择了6。

    另外我也顺道解释一下70%这个比例的考虑:

    现在能想到的除了刚刚说的情况以外,发起人启用社群配额大多就是为了出于出走课题中,顺带做某些针对性的活动,比如讨论某个问题,开展某些游戏之类。在这种情况下,社群人群应该占多数,也就是肯定要超过50%;然后如果社群配额的人数和非社群人数对比差不多,又容易导致课题组的分裂对立;比例过高,则可能导致非社群成员被有意无意的孤立;另外,对于该比例我用的是“不超过”,显然当出现非整数的情况下,这个名额是属于非社群人员的,综合考虑这些以后,我又穷举了所有的几组数字组合,认定“不超过70%”是合适的。

    2009年1月05日
  • Zodiac

    作为新公民,对这个议题很有兴趣。

    原来薛淡提出的是否同意增补限定条款的动议我投否决,因为我觉得不应当用法规来限定社群的配额,我甚至对原《公约》中的关于性别等配额限定条款都是抵触的,凭啥不可以开全是光棍儿或者全是50岁以上成员的课题?尽管限于能力,我相当长的阶段恐怕都不会去做开题人。

    因为,我觉得课题不是公共财产,法规可以限定课题规模但无权限定课题的内容和性质,这些是由出走社的风格和性格决定的,开题人对课题组成员的条件限定应该是更加自由更加丰富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出走社成员们的相互了解的加深,这个自由应该进一步扩大,而不是缩小。

    既然我觉得不必用法规来约束社群配额,当然就不同意将该讨论主题列入公民大会正式议题了,于是投的反对。

    但当薛淡的动议被多数通过之后(这也是意料之中的),我理解更多的人倾向于将新增的配额条件修订到原有法规中,至于是加以约束或是推荐性的指导,这还没有确定,有待讨论,我以为还会有专门的议案贴来具体探讨此事。

    当然我理解有误,应该是在原有这个议题中进行讨论(也就是这里),然后由动议发起人(薛淡)起草新的决议案。

    那么我的想法是既然大家决定要做一些修改,就指导性的用“应当”之类的词汇对配额的使用在公约中做出明确建议,理由是,我们会不可预知的遇到一些极端情况,例如12月28日的围观行动前夕,组织工作确实很紧迫,预留给开题人的相关自由是有价值的。

    也许上面的例子不充分或者例子本身的敏感性和其他公民的想法有冲突,公民们普遍认为出走是单纯的不应捆绑意识形态的东西,这个我同意,所以我说例子不恰当,但是没办法,眼前社群功能刚刚上线,也只有这一个极端的例子。

    社群配额本身不具有侵犯性,社群的性质目前也是友善的,开放的,大家的兴趣不同才会选择去参加不同的社群,不存在任何歧视性的意味,我觉得目前立法对其在开题阶段充当的角色作以限定有些小题大做,未来是否有必要更需要耐心的观察观察,立法不应如此急迫。

     

    2009年1月05日
  • 小撮

    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限定社群配额上限不超过的课题组总人数的70%,也就是禁止一个课题组的名额全部分配给某个社群,是对开题人滥用社群配额的一个制约,以达到课题资源由更多社友共享的目的。

    这个思路,我是赞同的,但有一个小疑问:

    这个规定为什么要设置一个课题组总人数超过6人的前提,当课题组小于等于6人时,为什么不对社群配额的上限加以限定?也就是说,为什么不让70%上限适用于任何规模的课题组?

    作这样的设计,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2009年1月05日
  • 薛淡

    【行权感悟】:

    这次动议发出不久,我就发现自己有一个失误。据了解,有些社友是因为不完全认同我提的“具体修改意见条款”而投了反对或者弃权票。比如,有的社友认为,本条款应该是推荐性的约定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也有的认为,本条款给的社群配额不够,应该让社群配额占到80%;还有社友认为,本条款给的社群配额应该一视同仁,任意总人数下,社群配额都不得超过70%;当然可能同样有社友认为社群配额的70%也偏高,应该更低……

    其实回过头来仔细看看《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公民大会议事规则:公民的动议阶段投票的目的仅仅是“决定是否同意将这个主题列入议题”,也就是说动议阶段的投票仅仅是认定该主题是否具有成为议题的价值,于是如果基于我列举上述类似想法而投了反对票,很可能是将初期的“表决动议”和最终的“表决决议”混淆了。

    换句话说,在提出动议的时候,作为发起动议者只要提出“要求《出走课题公约》增补社群配额限定条款及理由”就足够了。至于“具体修改意见条款”,在动议通过后,即进入议题阶段以后后再行提出会更加合适。在动议阶段,过早的提出可能不仅无助于动议的通过,反而会增加公民大会混淆“表决动议”和“表决决议”的可能。

    PS:很拗口和罗唆的把我的体验记录了下来,因为我想作为较早吃螃蟹的人,有义务及时审视,及时反省,并分享给大家,这样不仅可以强化社友清晰《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公民大会议事规则,也可以提醒以后的动议发起同仁不要再发生同样的失误,后附公民大会议事规则。

    四、公民大会议事规则:

    1、任何讨论主题只有进入议题区,成为正式议题,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2、议题区不可直接发帖,只能回复。

    3、公民若想提交议题,须在公民大会栏目“发起动议”,要求将某一讨论主题列入议题。

    4、提起动议之后的3日内,若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则动议成立,自动移入议题区。

    5、议题成立之后5日内,由公民自发在议题后面跟帖发表意见。

    6、任何跑题跟帖将被屏蔽。

    7、议题讨论终结后,由原动议提出者整理讨论意见,撰写决议案。

    8、决议案将自动提交到表决区,在一周内由有投票权的公民进行表决,表决的选项中必须有“弃权”。

    9、当且仅当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时,一个决议案方可通过。

    10、社长有权直接向议题区提交议题。

    2009年1月03日
  • 薛淡

    “《出走课题公约》增补社群配额限定条款”的动议阶段,已经以17票同意、6票反对、4票弃权的投票结果结束,标志着公民大会已经将其列入正式议题。

    现在该议题真正进入立法的实质性阶段,请诸位出走社公民尽快对我所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条款”(根据法度,议题阶段于2009年1月6日 13:44:59结束),积极发表各自的看法,您的具体看法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我最终撰写提交的决议案。

    如果你在动议阶段投弃权票或者反对票是出于对我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条款”无法认同或存在疑问,那请将你认为更合理的修改意见提出来,或者将你的质疑提出,我将作出解释(这里是出了一点小问题的,后续我将予以说明)。

    根据《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如果你在动议阶段投赞成票,其实也仅仅表明“你同意将该讨论主题列入公民大会正式议题”,并不表示你就完全同意我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条款”,当然你或许是恰好同意的,也希望你予以表明。同样如果你认为有更好的意见或者对我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有疑问,请及时提出。

    2009年1月03日
  • 薛淡

    回patch,其实相对“网站升级”的概念,我更倾向于认定社群配额是网站的新生技术,就像社会的新生事物一样,虽然这个新生事物引发了新的问题,但它也带来了不少有价值的应用。所以我提出这个动议,就是为了解决它带来的问题,也就是通过修订法度来对它予以规范。

    2008年12月29日
  • 小撮

    与社会生活和生产技术的发展相比,法律制度的变迁一般来说都是滞后的,法律一般不可能事先预测一种新事物、新技术的诞生并加以防范。因此,一种新事物、新技术诞生之后,往往没有对应于它的法律,也就是说存在着法律的盲区。但随着该事物的发展,其已经发生的社会影响和将要发生的社会影响,带来的矛盾冲突等都会进入法律的视野,立法机关便会因应形势制订关于该事物的法律,以进行调节、规范、限制,设定其边界,对于有利有弊的,要防范其危害,促进其健康发展,如克隆技术,对于有害无益的,则予以禁止,如传销。

    薛淡这一动议, 正是基于对社群配额这一新生事物、开题人的新工具的引起的社会反响,基于对其利弊两方面的思考,要求出走社的临时立法机构——公民大会做出迅速反应,通过立法手段规范这一新技术的应用。

    这个动议,十分及时,十分必要,是通过正当途径实现利益诉求、解决社会矛盾的范例。这一动议的通过,将解开PATCH所提的污点提案的死结,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提供了将开题人自由与报名机会公平二者兼顾的完美解决方案。当然,对其提出的具体限制措施的细节,还可以再推敲。

    2008年12月29日
  • patch

    薛淡,如果社群配额仅仅是网站升级,无关法规修订,何来此动议?

    升级是无需公民大会审议的。你的这个动议就表明这个升级实际上是一次法规修订了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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