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们,一个污点议题已经终止讨论进入表决阶段。
我想知道,在你轻点鼠标投票之际。。。。。。
你是否仔细研读了那个议题下面的讨论?
你是否真正了解《出走课题公约》的规定?
你是否注意到:连发起者都承认这个议题“出发点有偏差”、“存在缺陷”,而要改换说辞?
你是否意识到:
如果说该议题在提起动议时是出于对《出走课题公约》的误读,那么在我对公约的条款做了明确的解释之后,仍然投票赞同对社群配额加以违背《出走社课题公约》的莫须有罪名,就是蓄意的歪曲了。
你是否意识到:
如果这个明摆着强辞夺理、指鹿为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决议案,被不分青红皂白地通过,这个决议将成为出走社历史上的一个丑闻,开创一个置法理于不顾,滥用投票权,不惜采用歪曲法律的方式,不择手段达成个人意图的恶劣先例。
宪政的前提是对规则的尊重,规则无尊严则无宪政可言。
社群配额的利弊存废,并不是一个不可讨论的问题,但如果要禁止它,拜托请不要打着维护《出走课题公约》的幌子!
对一个规则最大的羞辱,莫过于将它变成一个幌子。当你羞辱出走社的规则时,你就是在羞辱出走社。出走社的一砖一瓦,都是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如果想拆掉出走社,那就从羞辱它的规则开始吧。
请再次读一下我在那个议题中的发言:
出走社的公民们,坦率地讲,这个明显是不合逻辑的动议能够被通过,成为公民大会的正式议题,令我十分震惊和忧虑。
我不知道投票赞同通过它的公民是出于将这个话题展开论述的动机,还是赞同这个动议所表达的观点本身。如果是后者,我感到非常遗憾,因为这种观点是对相关法规的严重曲解。作为《出走课题公约》的制订者,我必须本着诚实、严谨的态度对以下两个条款做出解释:
7、提交计划时,开题人可以限定总人数,报名条件、等级、性别等的配额,一个课题组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4人,性别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当选择性别配额时,总人数不得低于7人。
8、课题组成员的录取由系统自动进行,系统会自动审核报名者的资格,拒绝不具备资格的报名者(包括之前被开题人规避的用户),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并须全盘接受系统录取的名单。
这两个条款是关于开题人在录取课题组成员这一流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其中第7条规定了开题人的权利,第8条规定了开题人的义务。
录取课题组成员这一流程,由两个环节组成:第一是录取条件的事先设置;第二是实际的录取过程及名单的生成。
前者是由开题人手工操作的,他可以向系统提出对课题组成员的具体要求,划定一个录取条件和范围。这体现了开题人的权利,他基于课题计划制订者的角色,对于课题的目标、强度、人员要求等情况有先知先觉的认识,对于课题需要什么样的人一同完成,有充分的权利提出要求和愿望。如果将这个权利完全剥夺掉,将会大大抑制开题的愿望和动机,造成课题资源的短缺。
后者是由系统自动操作的,在实际录取过程中,系统根据开题人设置的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实时的挑选,屏蔽掉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留下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这一环节中,录谁不录谁,完全是电脑说了算,开题人没有审核权,电脑录取的名单,开题人一个人也不能动,不能反悔,不能拒绝。这就是“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的含义。
这体现了开题人的义务,即服从电脑录取结果的义务。规定这一义务,是为了充分保证录取操作的效率和公平,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录取机会均等,在同等条件下,先报名者先录取,报名之后即时反馈录取结果,提高效率,避免无谓的等待,也避免人为介入造成的暗箱操作和厚此薄彼,同时解脱了开题人人为挑选组员所承担的风险。
出走课题公约中上述两款规定,既维护了开题人的权利,又限制了开题人的权力,既赋予开题人约定先决条件的自由,又保护了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公平和效率,同时规避了开题人的纠纷风险,两条规则彼此互补,相互平衡,相对完美地解决了课题组成员录取流程中的自由、公平、效率、安全问题。
回过头说第8款中所写的“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无论从字面,还是从其内涵,都仅指不介入录取过程环节(录取流程的第二环节),而非指不介入录取流程的所有环节。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而不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作为开题人的权利,应该允许他介入录取流程的第一环节。
将开题人不介入录取,上升为一个原则性规定,是完全不成立的,如果这种理解成立,那么第7款岂非也是废除?以这种错误的解释为前提,判断课题人员录取新增的社群配额违规,自然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社群配额的设计,是对开题人介入录取流程第一环节的这一权利的最新补充。
它最重要的用途,是保证强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课题由经验、技术、体力俱佳的资深社友承担。有不少个人能力很强的社友,本来完全有开题的能力,但基于风险考虑,不愿开题,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出走社不允许开题人介入录取流程第二环节,而已有的条件设置不满足个性化的对课题组成员的要求,出走次数和社友等级这两项都不能完全反应报名者的个人出走能力,一个走了很多次的社区公民,很可能参加的都是强度很低的课题,如果这样的社友突然头脑发热要去报一个高风险的课题,系统是无法阻止的。那么,假如开题人事先创建了一个社群,邀请出走能力强的资深社友加入,那么在开风险较高的课题时,开题人可以将社群配额全部给这个社群,即可保证课题组成任命这次课题的需要。
当然,社群配额还可以用来满足其他个性化的要求。比如,小撮要开一个野外卡拉OK的课题,希望课题组成员热爱音乐、五音齐全,那么也可以将社群配额分配给“胡唱团”;再比如,由于提前预知28日将有围观任务,为了便于动员和筹划,将27日课题的社群配额给了“深度围观群众”。
当然,有了社群配额这一新工具,开题人的自由得到扩大的同时,课题资源的公平共享受到了压缩,没有加入社群的社友失去了公享课题的机会。以前所建立的自由与公平的均衡被打破,引起了社区的振荡,被压缩了共享机会的社友对此反弹,也属于正常反应。
对社群配额这一新技术,提出质疑是完全正当的,如果现有法规中,找不到制约它的依据,那可以通过修订法规来反应变化了的现实,但不能通过曲解法规的方式,将莫须有的罪名硬套在它的头上,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做,就是对出走社法治的严重伤害,因为法治的基础,是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任意歪曲、随意解释,只能使法律任人涂抹,体无完肤,丧失了基本的尊严。没有尊严的法律,只是权力玩弄于股掌之间的玩物,只是权势者达到其目的的工具,这样的法律,不论制订得多么完美,其实质,都过是一张擦屁股纸。
公民们,请认真考虑我,一个视出走社法治如生命的老出走社员的意见,象爱惜玻璃器皿一样精心呵呼出走社来之不易的法治幼苗,在出走社法治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珍惜你手中的选票,不要为了一时的个人利益,一念之差,制造出走社历史上第一个滥用法条的恶例。谁葬送掉出走社的法治,谁就是在葬送掉出走社。
一个没有法治精神的出走社,将一钱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