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457.htm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在目前实施的身份证法中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
目前的身份证法中,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