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走社理事的技术权限清单》的几个问题   

  • 行香子 2009年7月02日

    出走社理事的技术权限清单 公布于“社区理事会”栏目,由于“不具备在此栏目发言所要求的社区职位”,故以社区公民的身份在此对这个清单中我不太理解的地方提出几个问题:

    一、清单第5条“从报名名单中删除报名者。”,我印象里现有的出走法度中没有哪个曾赋予过理事这样大的权限。如果有,还望提醒;如果没有,还望斟酌,毕竟在没有违反任何法度的情况下,报名分担课题是每个社友完全的自由。

    二、清单第7条“当某社友因不可抗拒力无法报名时,受托代其报名。”这个似乎也没有在法度中规定过,且尚未出现先例。如在实际生活中确有必要,是否应先通过有关审议形成制度后,再在分担课题的报名程序中加以相应处理。

    三、清单第9、10条有关封禁、解禁社群的权限,我也没有找到相应的依据,请明示。

     

  • 小撮

    薛淡,那个是理事会的职责范围,在《出走社网站域名及服务器空间管理办法》二、5(4)中有规定:

    “当社长或程序员须升级程序时,空间保管人在理事会授权下提供密码,升级完成后,及时修改密码。”

    “理事会授权”成立的条件在该文件中没有明确,但我们在实践中形成了简单多数同意即算能过的惯例。

    这一条不算是技术权限,技术权限在这里是指操作性的、独立完成的职能。

    2009年7月02日
  • 小撮

    填写报名信息时是有提示的。

    行香子提到的被删除报名者不能及时看到删除通知,或者,我甚至还想到会有故意假装没看到删除通知的情况(一个故意填写虚假报名信息的人干得出来这种事),这确定是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删除报名是起不到警告或提示的作用的。不过,这种特殊情况只能说明删除操作并非总是有效,却不能否定删除操作通常的有效性。

    事实上,删除报名信息是一个很少启用的最后解决手段,当开题人发现报名信息不全或虚假时,首选的解决方式是私信报名者要求其补充或修改,当这个要求被拒绝时,才会要求理事删除。目前的悖论是理事删除时,依据的只是开题人的证词,并不能亲自验证。应该完善验证的程序。我设想是由社长验证举报是否属实,一旦社长验证属实,由理事执行删除操作,这要求授权社长查看完整报名信息。

    南瓜叶,代报名功能涉嫌违法,已经取消。

    2009年7月02日
  • 薛淡

    另外还有现在已经在实行的,理事多数同意后,空间管理人方为技术支持提供空间密码的问题,是不是需要明确一下,这算是职责范围之内,还是权宜之计?

    2009年7月02日
  • 南瓜叶
    法无禁止即自由只适于没有公职的公民,对于公职人员法无授权就违法。
    2009年7月02日
  • 小撮
    呵呵。没错,是这样设计的,能删除名单的理事看不到完整的报名信息,能看见完整报名信息的开题人又没有删除名单的权限。因此,名单的删除并不容易,理事不会主动去删除名单,只有在开题人举报并要求的情况下,理事才会删除名单。这个设计有一个缺限,就是理事无法验证开题人的举报是否属实。当然,由于删除操作是署名的,也会通知到当事人,所以如果开题人要借刀杀人,也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诚信危机,这本身对开题人撒谎和行为构成制约。
    2009年7月02日
  • 行香子

     

    根据社长的讲解,赋予理事会从报名名单中删除报名者这一权限的主要用意是保证课题报名阶段的诚信,执行方式是对有违诚信的报名进行手工删除。那么我们需要考虑下面几个问题:

    1,联系方式、后方联系人和后方联络方式不填或乱填的情况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是部分社友对填写这些内容的目的不了解,或者出于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担心;不排除有故意不填或乱填的情况。对于前一种原因,让社友了解为什么需要填写这些内容,并作出不会在出走社内滥用个人信息的相关声明,都是可行的;经过这样的说明,如果仍会出现不填或乱填的情况,我想它同上述后一种原因一样,可以认定为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相应的后果应当有该个人自己承担。

    2,这种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有效解决报名阶段有违诚信的现象?我认为很难。从报名名单中删除报名者,虽然立竿见影地保证了眼前这个报名名单的规范,但对于平均每周两个课题十人次以上的报名过程而言,人力的执行方式总会有疏漏。何况被删除报名者而言,这处罚还是有失去公正之嫌的,收到系统的私信说明显然是马后炮,毕竟事先并没有给予说明和提示,而这一点也不是无法实现的。

    3,运用这种执行方式会引起哪些问题?其一,要靠人工识别报名信息是否规范,前提是所有理事可以看到所有课题报名名单里的个人信息,包括诚信和非诚信的个人信息,这样说来,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我们出走社也是有存在的环境的。其二,如果理事拥有可以从报名名单中删除报名者的权限,那么当理事本人是开题人时,有可能出现与《出走课题公约》第三条第8“……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并须全盘接受系统录取的名单。相冲突的行为,那么这时候有可能需要对作为开题人的理事权限进行限制,这个圈有点越绕越大了。其三,被删除报名者如果没有或无法及时看到私信,轻则失去一次分担课题的机会,重则做好了全部准备并准时出现在集合地点却被告知已被除名,呵呵,有点玩笑开大了的意思。

    4,这种方式是否唯一解决报名阶段有违诚信的现象的办法?如上所述,个人认为可以在报名过程中给出有关提示,说明填写有关内容的必要性和不填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完全可以解决报名阶段有违诚信现象的产生的,并且这一办法的执行便利性和教化作用都远大于出动诸位理事的方式。

    2009年7月02日
  • 南瓜叶

    看不到信息无从判断真伪;

    看到信息,

    是否和《出走课题应急联络条例》下述条款相抵触?

    2、报名者报名时,除填写本人联络方式外,还须填写一个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联络人,此信息仅开题人可见。

    2009年7月02日
  • 薛淡

    但实际情况是,我并不能看到除姓名以外的其它报名信息,比如联系方式等

    2009年7月02日
  • 小撮

    从实践上看,附言出现违规内容的情况很少出现,但填写联系方式、后方联系人、后方联络方式时,不填或乱填时有发生,由于某些现在还查不出来的原因,程序不能完美识别漏填的情况,对于乱填,更是无从阻止。如联系方式填“00000”。这种情况只能靠人工识别。

    所以,对有违诚信的报名,要保留手工删除的最后处理手段。

    不必担心理事会滥用这个功能,因为操作是签名的,删除报名时系统自动发私信提示当事人。

    2009年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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