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实施的相关配套请求   

  • 行香子 2009年10月26日

    不好意思今天刚看到大狮已经早把草稿贴出来了,最近满脑门子事,若干次想要出走都未果,眼看名字就要变橙色了,唉。。。

    闲言少叙,下面是之前讨论中提到过的几个问题,希望能在社里现有程序的基础上予以调整,以保持制度和运作的整体性。请社长结合《征求意见稿》斟酌:

    1、征求意见稿建议结合个人ID设立各公共机构的独立ID,形式为“理事会(patch)”、“仲裁会(行香子)”,即在某公职人员履行职能作出一个明显和确定的行为时,显现在社内公开网页上的记录即为该公共机构名称后附括号内为该公职人员的个人ID,以作公示。同时也是在社内网络活动中区分公职人员的职能行为与个人行为的一种方式。(该建议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理由,请各位补充,谢谢!)
     
    2、在上一条的基础上,对《出走社“准实名制”实施方案》进行相应修订。
     
    3、在仲裁程序中涉及到原告提交起诉书的程序,考虑到以下两方面原因,建议在“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增设“申请仲裁”功能,使起诉书的提交成为半公开的形式,即一方面,公众应当知道有社友提出了仲裁这样一件事,另一方面,在起诉被正式受理前还不必要让公众了解该仲裁的被告方是谁,因何事而起,以避免舆论对潜在被告和案件仲裁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进入仲裁程序后,出于时限的原因,需要系统能够在仲裁过程中对参加仲裁的社友登陆状况做特别记录,并根据程序进展的程度向参加仲裁的社友发出系统提醒邮件。

  • 小撮

    关于起诉书采用半公开形式

    让公众知道有人起诉却又不知详情,这种做法有违我社对公共事务公开、透明、阳光的追求,易引起公众猜疑,引发流言。除非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或面临重大公共安全威胁这两类例外,出走社的制度应该强制将一切公共事务(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透明化。尤其是涉及纠纷,为了保证公正和双方的利益,诉讼过程更应全面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司法独立与公共舆论不可偏废,司法独立不是在真空或无菌室保护下的司法独立,它必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直面来自大众和来自精英的干扰,在众说纷纭之中坚持独立思考、坚持司法公正和专业性,这对仲裁是一个挑战,唯有接受这种挑战,才能获得真正持久坚强的生命力。

    当然,在制度上,必须保证,除了意见表达,没有任何实质权力能直接干涉诉讼的工作程序,仲裁也不会因其公务上的合法行为而受到制度性的制裁(如被开除党籍、降职、减薪等)。至于因公务而招致某些抱怨,作为一个公职人员,这是不可避免的。

    2009年10月27日
  • 小撮

    不赞同机构ID的设置。

    1、技术上实现的成本太高,编程会很麻烦。

    2、即使能勉强实现,也会增加系统运行时的占用资源,出走社目前的资源占用已经接近临界,最近经常发生程序运行超时的错误,每次都要重启服务器才能解决。

    3、公职ID除了相当于穿上制服之外,没有更多的用途。现实世界中,是用证件和制服标识公职人员身份的,但网络ID不同于现实世界,其权限由系统设定,权限本身就标识了身份,无法仿冒,只要权限依法设置,并可供公众点击查证,即可有效证实身份,并无另外标示的需要。就其言论方面,公职人员只要保证仅在特定的栏目内发表涉及公务的言论即可,发表言论的场所本身区分了作为个人和作为公职人员的不同的社会角色。

    20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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