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议修订《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修订事由:
先帖一个案例,下面是两篇报告的部分内容:
1、《冬日里的出走》 发布者:西瓜 发布时间:2008-12-2 10:48:11
等走到山楂林,看到遍地红扑扑的山楂,便化恐惧为食欲,嘴巴一刻不闲地忙活起来。站在树下,轻轻摇晃,山楂就噼里啪啦地掉下来,一屁股坐在地上,边检边吃,美极了。
柿子也没让我们失望,惊喜连连,收获颇丰。
时间掌握的刚刚好,坐小面到了南窖不多久,就搭上了返城的公车。山路起伏辗转,一觉睡醒已经进了县城,一上正道,一切便显得有迹可寻,车子开始以一种放松的姿态,朝着灯火阑珊的市区奔去~~~
2、《出走清湖片-翻泉沟-上石堡》 发布者:东泽 发布时间:2009-10-20 18:52:11
等走到山楂林,看到遍地红扑扑的山楂,嘴巴一刻不闲地忙活起来。站在树下,轻轻摇晃,山楂就噼里啪啦地掉下来,一屁股坐在地上,边捡边吃,爽!
柿子也没让我们失望,惊喜连连,收获颇丰。
时间掌握的刚刚好,坐小面到了南窖不多久,就搭上了返城的公车。山路起伏辗转,天色渐暗,月兔东升,车子开始以一种放松的姿态,朝着灯火阑珊的市区奔去~~~
毫无疑问,除极个别字句稍有差别,两段文字绝大部分相同,完全可以认定:东泽抄袭了西瓜的作品。抄袭的目的是为了凑足系统要求的出走报告500字底线,以蒙混过关,获得升级为社区居民的资格,同时取得报名下一次课题的权利,显然,他达到了目的。
这一行为十分恶劣,与剽窃论文评职称性质相同,对这种行为,应旗帜鲜明、毫不犹豫地加以制裁。
另外,最近发现了三篇以同一IP地址、用三个账号、在很短时间内发布的字句雷同的出走报告,基本可以认定是同一个人的手笔,这种由一人包办他人出走报告的做法,有违诚信、自立、每个人为自己负责的原则,也造成一人深度持有多个账号,对出走社的制度构成威胁,应予禁止。
因此,须修订《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修订方案:增加条款,并相应调整其他条款的次序及表述。
增加的新条款是:
第十七条 禁止抄袭,转帖须注明原作者或出处,除非是众所周知的名句,引用别人的文字须注明原作者。禁止由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而获得的等级、权利、荣誉等,事后一经发现,对已获得的相应利益予以追夺。
原第十七条 改为第十八条 表述也略作修改:
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
原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分别改为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