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审议对《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修订   

  • 小撮 2009年10月29日

    我提议修订《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修订事由:

    先帖一个案例,下面是两篇报告的部分内容:

    1、《冬日里的出走》  发布者:西瓜  发布时间:2008-12-2 10:48:11 

    等走到山楂林,看到遍地红扑扑的山楂,便化恐惧为食欲,嘴巴一刻不闲地忙活起来。站在树下,轻轻摇晃,山楂就噼里啪啦地掉下来,一屁股坐在地上,边检边吃,美极了。

     
    柿子也没让我们失望,惊喜连连,收获颇丰。
     
    时间掌握的刚刚好,坐小面到了南窖不多久,就搭上了返城的公车。山路起伏辗转,一觉睡醒已经进了县城,一上正道,一切便显得有迹可寻,车子开始以一种放松的姿态,朝着灯火阑珊的市区奔去~~~
     
     
    2、《出走清湖片-翻泉沟-上石堡》 发布者:东泽  发布时间:2009-10-20 18:52:11 
     
    等走到山楂林,看到遍地红扑扑的山楂,嘴巴一刻不闲地忙活起来。站在树下,轻轻摇晃,山楂就噼里啪啦地掉下来,一屁股坐在地上,边捡边吃,爽!
     
    柿子也没让我们失望,惊喜连连,收获颇丰。
     
    时间掌握的刚刚好,坐小面到了南窖不多久,就搭上了返城的公车。山路起伏辗转,天色渐暗,月兔东升,车子开始以一种放松的姿态,朝着灯火阑珊的市区奔去~~~
     
    毫无疑问,除极个别字句稍有差别,两段文字绝大部分相同,完全可以认定:东泽抄袭了西瓜的作品。抄袭的目的是为了凑足系统要求的出走报告500字底线,以蒙混过关,获得升级为社区居民的资格,同时取得报名下一次课题的权利,显然,他达到了目的。
     
    这一行为十分恶劣,与剽窃论文评职称性质相同,对这种行为,应旗帜鲜明、毫不犹豫地加以制裁。
     
    另外,最近发现了三篇以同一IP地址、用三个账号、在很短时间内发布的字句雷同的出走报告,基本可以认定是同一个人的手笔,这种由一人包办他人出走报告的做法,有违诚信、自立、每个人为自己负责的原则,也造成一人深度持有多个账号,对出走社的制度构成威胁,应予禁止。
     
    因此,须修订《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修订方案:增加条款,并相应调整其他条款的次序及表述。
     
    增加的新条款是:
     
    第十七条 禁止抄袭,转帖须注明原作者或出处,除非是众所周知的名句,引用别人的文字须注明原作者。禁止由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而获得的等级、权利、荣誉等,事后一经发现,对已获得的相应利益予以追夺。
     
    原第十七条 改为第十八条 表述也略作修改:
     
    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
     
    原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分别改为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高飞
    呵呵,这个很应该,只是要辛苦执法人员了。。。
    2009年10月30日
  • 小撮

    社内法度不同于国家法律,禁止抄袭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写报告时东拼西凑抄别人的文字凑数,不是在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所以不能以抄袭字数占全文字数的百分比来认定,只要发生了抄袭就要处理,即使抄袭字数占全文百分比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是否抄袭,完全可以凭常识判定,这次东泽抄袭西瓜的例子就是很明显的,对抄袭的认定,由社长或理事自由裁量就足够了。事实上,《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条款大部分是由社区执法人员通过自由裁量来执行的。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嘛。

    2009年10月30日
  • 大狮
    还有,既然想堵漏洞,还要规定出来转贴或引用多少是违规的,否则,有人写500个走,也没准有人抄他个100%但注明出处,你也不能算违规。参照目前版权局的规定,引用超过30%算是抄袭,属违法行为。
    2009年10月30日
  • 大狮

    修改的条文缺乏执行的透明性和执行力度,还应当进一步细化。

    如何认定是抄袭?例如在一篇文章中有多少字以上相同是抄袭,哪怕是规定:在一篇文章中有2字以上相同是抄袭。也得规定出一个可以执行的标准来。否则,一不利于理事执行,二被处罚的当事人不服。

    2009年10月30日
  • 行香子
    同意,坚决维护个人著作权。
    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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