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公民大会表决:
对《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加以修订。
修订方案:增加条款,并相应调整其他条款的次序及表述。
增加的新条款是:
第十七条 禁止抄袭,转帖须注明原作者或出处,除非是众所周知的名句,引用别人的文字须注明原作者。禁止由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而获得的等级、权利、荣誉等,事后一经发现,对已获得的相应利益予以追夺。
原第十七条 改为第十八条 表述也略作修改:
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
原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分别改为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