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第四条部分内容,消减仲裁的职权范围   

  • 南瓜叶 2010年1月22日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相关部分的原文:

    四、仲裁:

    5人,组成仲裁会,无任期限制,出缺时补选。仲裁无技术上的管理权限。

    1、  职权:

    (1)处理出走课题中的争议和投诉,依照〈出走课题公约〉对违规者做出处罚决定。

    (2)处理网友与理事的纠纷,受理被处罚网友的申诉,依照〈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做出裁决。

    仲裁会的定位主要是保障出走社法度公开、公正、有效、规范运行,保护出走社公民、居民及嘉宾在出走社内正当权益,监督和维护社长、议员、理事、选举专员、司库等社内公职人员依法、合理履行职能。不应参与日常的裁判事务,“(1)处理出走课题中的争议和投诉,依照〈出走课题公约〉对违规者做出处罚决定。”的权利不应授予仲裁,由理事会依据社区法度处理相关事务,双方出现分歧,而且一方要求仲裁的,仲裁才可介入,否则社区公民、居民及嘉宾的正当权益一旦受到仲裁的侵犯,该何处申冤?

  • 小撮
    阿混再试一下,我刚刚修改了代码。
    2010年1月19日
  • 武林阿混

    这个贴有bug,总让我投票,但总是无法投....

    2010年1月19日
  • 问道

    关于理事的职权:“(2)执行《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出走课题公约》,巡视社区,对违反《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出走课题公约》的帖子等进行移动、屏蔽、编辑等处理,对违规网友进行相应处罚。”

    既然依照组织办法,理事享有处理违反《出走课题公约》的社友,就无需再由仲裁去处理了。

    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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