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修改《社名使用规则 》中,第二条,违禁社名的纠察部分内容”(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4405) 动议文本后面的回复中,问道社友提出,《社名使用规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075)后面的回复内容:“
小撮(*.118.22.65) 2008-7-28 21:55:31 | |
对第一条第6款的解释: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之外的任何字符,皆属于这一条款所禁止使用的范围。 |
”
属于法规的解释。
鉴于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以域名奉还为起始,宪政预备期内,法规的制定、修订权已移交公民大会,而对法规的解释权还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对问道社友的说法我有一些疑问:解释应当由谁提出?什么程序什么形式提出?提出后具有怎样的效力?
在这些疑问澄清之前,我觉得,《社名使用规则》跟帖里的解释性文字是否具有与法规同等的效力,还是存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