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公民大会表决:
第一部分:《出走社投票通则》
一、为规范出走社公共议事规则,提高效率,保障公平,特制订本通则。本通则仅为议事程序而定,不适用于选举和仲裁程序。
二、以后制订其他社区法度,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不必重复制订,已制订的规则,须依本通则重加修订。
三、投票选项为赞成、反对、中立三种。其中赞成票、反对票两种为定局票。
四、总投票率=投票总人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五、定局投票率=定局票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六、总投票率超过1/2且定局投票率超过1/3时,投票有效,否则投票无效。
七、赞成率=赞成票数/定局票数
八、通过标准分为以下三类:
1、简单多数:只有赞成率超过1/2,才算通过;只要赞成率超过1/2,就算通过。
2、绝对多数:只有赞成率超过2/3,才算通过;只要赞成率超过2/3,就算通过。
3、一票否决:只有无人投反对票时,才算通过;只要无人投反对票,就算通过。
九、不同场合的投票须根据具体情况,事先从上述三者中选定一种标准。
第二部分 依据上述《出走社投票通则》修订《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
四、公民大会议事规则:
原条文:4、提起动议之后的3日内,若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则动议成立,自动移入议题区。
修订为:4、提起动议之后的3日内,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动议成立,自动移入议题区。
原条文:8、决议案将自动提交到表决区,在一周内由有投票权的公民进行表决,表决的选项中必须有“弃权”。
修订为:8、决议案将自动提交到表决区,在一周内由有投票权的公民进行表决,决议案的选项设计须符合《出走社投票通则》要求。
原条文:9、当且仅当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时,一个决议案方可通过。
修订为:9、表决结束之后,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决议案通过。
第二部分:依据上述《出走社投票通则》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二、议员:
2、议事程序:
原条文:(1)提案:议员个人可在议事会专区提交动议,支持者超过5人,且反对者不超过5人时,动议自动生效为提案。
修订为:(1)提案:议员个人可在议题区提交动议,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自动生效为提案。
原条文:(3)表决:讨论期过后,自动进入表决程序,简单多数通过。
修订为:(3)表决:讨论期过后,自动进入表决程序,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提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