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审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修正案   

  • 小撮 2010年10月27日
    鉴于出走社网站主机空间已迁至美国,原来基于中国特殊政治环境所制订的《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部分条款已经过时,应予修正。
     
    第一条 禁止发布国家法律禁止发布的任何信息。
    改为:禁止发布服务器所在国的法律禁止发布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禁止发布国家有关机构临时下令禁止发布的敏感信息。
    可予以废止。
     
    第三条 禁止评论(包括肯定或否定)1911年以后的中国最高层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包括内政、外交各方面),具体制度方面的理论探讨不在此列,社会层面的事件(如孙志刚案)分析亦不在此列。
    可予以废止。
    此条可改为:禁止评论(包括肯定或否定)超过10%的本社社友所定居的任何现存极权政体的历任最高层政治人物、政治事件(包括内政、外交两方面),以免刺激该政权对本社采取屏蔽手段,给相关社友访问网站带来不便。
  • sun
    我赞成以上修正案。
    对于第一条而言,“国家法律”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目前的修正只是使原本的条文更加严谨而已。
    第二条中的“敏感信息”早晚一天会成为历史词汇。为什么出走社不能率先走出这一步?
    第三条的修正跟第一条类似,个人认为是属于技术上的操作,目的在于增强法条的严谨性。
    网站的法度和社友自身的实际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打个比方,如果我到了米国或者“自由区”,肯定不会因为“沦陷区”的亲友可能再也见不到我,就瞻前顾后。
    其实在“沦陷区”也一样,按照老罗的说法,有些鸟生下来并不是为了躲子弹的。
    2010年10月29日
  • 小撮
    鉴于我社已成为“国际化”的网络社区,本着对天下极权一视同仁的原则,第三条似不应拘泥和局限于特定的极权国家,而应加以泛化。
    建议改为:
    禁止评论(肯定或否定)超过10%的本社社友所定居的任何现存极权政体的历任领袖人物、政治事件(包括内政、外交两方面),以免刺激该政权对本社网站采取屏蔽手段,给相关社友访问网站带来不便。
    2010年10月29日
  • 小撮
    网站已不属中共国管辖,所以不必尿中共国的国情。
    美国网站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代表中共国对在它上面发帖的中共国网民执行中共国的法律。
    网民属中共国管辖,发帖是其个人行为,是否遵守中共国的法律或潜规则,由其个人决定,其得罪中共国的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如果他主动选择揣摩中共国“有关部门”的容忍度而自我审查,网站不会加以干涉。
    网站不会向中共国的“有关机构”提供追究网民的任何便利。
    第一、二条的修改是宣示这样的基本立场。
     
    网站须评估一旦得罪中共国有可能被封禁造成中共国网民访问不便的风险,所以对第三条,可以有所保留,目前这样的规则显然是防卫过当,过于噤若寒蝉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了,可以修改得不卑不亢一些、理直气壮一些。
    2010年10月29日
  • 施雄
    服务器不在国内,域名注册也非国内代理,网站也未在国内备案
    但是,我们都具有中国国籍并居住在大陆,按小撮修正案逻辑,这一点应该如何看待呢?
    2010年10月29日
  • soso0
     附议阿混
    2010年10月29日
  • 小撮
    明确一点: 现在,出走社网站的域名由美国域名注册商GODADDY代理,服务器空间由美国服务商提供。在出走社网站迁移到美国主机之后,我已经注销了出走社网站在中共国工信部的TIP/ICP备案。从法律上讲,出走社已经与中共国政府毫无关系了。如果非要说与哪国政府有关,那也是美国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前二条已经驴唇不对马嘴了,在逻辑上十分可笑,如不修订或废止,将很影响我社法度的严肃性。
     
    第三条,最初制订的用意并非仅仅为了避免招致中共的干涉,而是在立社之初人丁稀少、法度不完备、共同价值观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因意识形态的分歧而引起纷争、震荡和分裂,采取了一刀切高线设立禁区的方式。现在,出走社在人员构成、法度建设、共同价值观的确立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有了足够的减震和止损能力,不再是当初举步维艰如履薄冰的状态,原本设立的高墙,即使不能完全撤除,也应该降低高度了。例如,1911年-1949年之间,中华民国的政治话题,完全可以解禁,当然,如果需要,即使是讨论中华民国,我们也可以规定不以中共党史作为话题。
     
     
    2010年10月28日
  • 施雄
    "Man can only control you if you let him"
    2010年10月28日
  • wordless
    我也觉得没必要修改。本来实际约束我们的就不是法律,而是有关部门的命令。为了网站安全和访问方便,大家还是按照感觉在有关部门容忍度之内发表内容。
    2010年10月28日
  • 施雄
    虽然服务器不在国内了,但是出走社网站的注册和备案是否还要受国内法律约束?
    如果是的话,按小撮修正案中的逻辑,那恐怕还不能修改和废止。
    当然,不论服务器在哪,我都赞成此修正案:)
     
    另外,请注意:
    服务器所在国法律和政治意识形态固然和中国大不相同
    但同时,人们看待其他很多事情----比如性(不论是偶尔的含蓄玩笑还是习惯性较为直白的表述乃至裸奔游行等等)----的出发点、所能容纳的程度乃至根本观点,都和我们有很大不同,这些在法律上也都得到了和政治信仰同等的尊重。
    2010年10月28日
4286 浏览   12 回复
关键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