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出走社全权公民数量超过启动宪政最低值,相信很多社友和我一样,抱着对宪政的美好期望,默默启动了自己心里的倒计时器。重新翻看对宪政实施有着诸多程序规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发现,其对议员的产生有如下规定:
“3、议员的产生:
(1)资格:注册一年以上,积分不低于1000,且近100天内至少活动一次的社区公民。
(2)6名议员由社长任命,其余9名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
(3)议员候选人通过自荐方式产生,候选人总数为15人。若自荐产生的候选人不足15名,则由社长指定其余部分候选人。若超过15人,则须由现任议事会从自荐者中选出15人作为候选人。
(4)全体社区公民于一周内投票,票数为前9名者当选,若有持平情况,则全体社区公民再从持平者中选举,直到决出最终名次。”
不论是社长任命还是自荐-选举产生,议员候选者都是从全体全权公民中直接产生,而不是首先按地域或其他方法将公民划分类别,确定某些类别的名额再进行任命或选举产生。我之所以对这个选举办法产生疑问,源于出走社最近很长一段时间,长沙地区社友的显著活跃程度,导致长沙公民数量的显著增加。我写此文时,虽然长沙已经拥有了20名全权公民,占整个全权公民数的20/67,也就是三分之一弱,但是如果真的行宪,按照目前议员产生办法,还是无法保证长沙将近三分之一的选民能够确定选出代表本地的议员。
在此,我想抛砖引玉,看有没有可能修改议员产生办法,使选民的地区性差异和本地利益得以真实体现。如果我的想法不切实际,也请批评指正。